章程(可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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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许县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O三年十一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耿浩然、周成伟、耿亚莉、陶孟飞、 穆永、朱红光、 李风云等 8 名出资人共同出资, 设立通许县宏信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 公司名称:通许县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法人代表 :周卫平第五条 公司住所:通许县人民路北段西侧 20 号一楼 17 号 18 号商铺。第六条 公司是

2、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宗旨: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本公司的财 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向通许县区域内“三农” 、中小企业、 个体经营者提供小额贷款,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 投资效益。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服务;(三)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第十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办理小额贷款为主业。第

3、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0万 丿元。第十二条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第十三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方式股例 占比1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3000现金30%2耿浩然1000现金10%3周成伟1000现金10%4耿亚莉1000现金10%5陶孟飞1000现金10%6穆永1000现金10%7朱红光1000现金10%8李风云1000现金10%合计10000现金100%第十四条股东全部以人民币资

4、金出资。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款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 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九条 法人作为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 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分配红利;(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三)股东大会上的表决;(四)依法及本章程股份转让的规定转让其股份;(五)

5、查阅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股 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但不可以随便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目,查阅财务会计账目要向公司申请并说明理由, 公司认为理由正当 的才允许查阅,否则可以拒绝查阅。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在本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二)按时缴纳承诺出资额;(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6、(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7、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前 , 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 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作出决议。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 法定人数不少于 8 名股东。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8、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股东

9、大会。第三十一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 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成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会议记录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一并保存。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 为的诉讼。第六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 7 人。其中最大出资方 推荐 1 人,其他股东推荐 6 人。第三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10、任。董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发起方推荐。第三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行使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可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更换。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每年度内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11、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董事

12、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 7 名董事,董事会决议必须得到全部到 会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第四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应以书 面形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时, 应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应载明授权 范围。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第七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 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

13、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本公司及公司员 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发起方推荐 1 名, 其他股东合计推荐 3 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1 名。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长 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

14、八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第四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监事出席。 监事会决议应当 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第八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发起方推荐。 总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审 议同意后,由总经理聘任。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15、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三条总经理如果不是董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四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五十五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 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 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第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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