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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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互相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课程具体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一)治疗权 1 、定义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 治疗权利涉及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二)特别干预权 、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去往被忽视,在一般状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

2、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状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特别干预权涉及如下这些状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与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规定,核心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认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否有必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状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状况 (1 )患者回绝治疗 若回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在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结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

3、作出的。在某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批准,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某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也许致死致残的实验,虽然患者出于某种目的批准,例如说但愿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较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少有效措施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正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觉得患者的健康状况不合适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行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结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在极其特殊的状况下,她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知患者或隐瞒。前面我们讲了知情批准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当告诉病人本人。但有某些

4、状况,的确通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的确有这个科学的根据。我们应当去征得家属批准的状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案例分析(1 )案件回忆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 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情非常严重。医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承当,并且胎儿也许会获得及时的救治,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而胎儿妈妈的状况很不好,很有也许虽然急救也挽救不回来。在这种状况下,她的丈夫回绝医生实行剖宫产手术,在批准书上写上了“回绝剖宫产,后果自负”。 那么通过医生再三劝告,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她觉得自己的妻

5、子只是感冒,主线不用实行剖宫产,并且她觉得妻子的这种怀孕,主线没有必要去实行剖宫产的,虽然剖宫产孩子也活不了。因此她自始至终坚持回绝剖宫产。最后历时三个多小时,她的妻子死去,孩子也死了,在这种状况下她感觉到很悲哀。( 2)案例分析 医院之因此规定患者签字,觉得患者不签字就不能实行手术,源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批准,并应当获得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的批准。无法获得患者意见时,应当获得家属或关系人批准,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她特别状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获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受权负责人

6、员的批准后实行。如何理解第三十三条?特别是如何理解第三十三条最后一段中的“或者遇到其她特殊状况”?而职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极危患者医师应当采用急救措施进行诊治,不得回绝急救处置。 观点一:本案医院没有任何过错。由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的规定,医院必须要征得患者批准或者是,并且要得到家属批准。那么本案中无法获得患者意见,由于她家属坚决回绝签字,使得医院无法获得签字。因此就不能实行救治。因此医院不救治最后导致患者死亡的这个后果不应当由医院来承当。观点二:医院应承当责任。本案属于三十三条的最后一种状况,就是“不需要征得本人或家属的批准”,由于她的状况很特殊,属于极危患者。因此是无条件必

7、须进行救治的,不需要征得批准,家属虽然反对医院也应当救治。 (3 )小结 这些年医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因此诸多的医务人员的确有一点杯弓蛇影,讲者觉得我们医务人员只要把握一种原则,在法律上是不会让人们承当责任的。这个原则就是我们应当在患者救治过程中权衡利与弊。当我们实行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的利益明显、明显的不小于她的不利,特别是危及到生命的紧急状况下,我们应当将生命权利的保护看的比什么都重要。 (三)行为限制权利医生在特定的状况下,可以对病人进行一定的限制。 (四)其她 医学的研究权利以及人格尊重的权利。 窗体顶端.调查权. 紧急治疗权. 特别干预权D. 自主诊断权窗体底端所谓诊断义务是指医师根据

8、患者的要约,就是患者的规定,用医学技术和技能对的的诊断患者所患疾病,并施以合适的治疗在特殊状况下,这种诊断义务也许会具有一种强制性,也叫强制的缔约义务。例如说对于急危病人,虽然患者身无分文,医生也必须尽到诊断义务,必须要进行急救。(二)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1、争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五十三条中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15 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30 年。这里所规定的 5年和 30年的期限该如何对的理解?这个保存期的起点是哪一天来计算的?目前存在争议。有人觉得是从病人入院时间开始计算,有人觉得是从病人出院时间开始计算。有人觉得是从病人死亡前最后一次入院时间开始计算,有人觉得

9、是从病人死亡前最后一次出院时间开始计算。讲者觉得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尽量避免对这些病例进行销毁。保存期的起算时间不应当从出院时间开始计算,而从病人死亡时间开始计算更为合理某些。这一点我们期待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3 条此后的修订,规定会明确更加。 2 、病例的书写 第一,病例的书写要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应当贯彻一种议论文原则。 第二,病例的制作要严格的执行病例书写规范。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病例书写如果要涂改,只能用双横线去涂抹,然后在背面注明涂改后的内容。如果是上级医生给下级医生进行病历的修改,必须要注明修改人和修改的时间。 此外,医嘱是不容许涂改的。不容许用横线删除,只能重新书写。病历是绝对不可

10、以歹意的去进行篡改的。很有也许歹意的篡改病历,最后会导致整个的病历的无效,这里要特别引起我们人们的注意。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病例书写规范的管理。按照医疗事故解决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兼职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当针对病例的书写质量进行一种监督和检查。 (三)获得患者有效承诺的阐明义务医务人员为了得到患者的有效的承诺或批准,必须充足的进行阐明。这项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批准权是相相应的。(四)转诊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一条对危重病人的转诊作出了如下的规定:医院只有建议病人转诊的义务,没有决定转诊的权利。换句话说,转诊的决定权应当是在患者的手里,也不是在医院的手里,这是特别

11、要注意的。 1 、注意事项 ()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方面不能诊治的状况下,实行转诊。如 医院没有病床,不属于转诊的条件。( 2 )必须做到及时转诊,不能迟延。有的医院的确没有能力医治患者的疾病,但是倘若由于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故意的迟延患者,延误患者的病情,如果导致了不良后果,则应当按照违背转诊义务追究医院的责任。 ( 3 )医疗机构只有建议转诊权利,患者有自主决定权。换句话说,患者有权决定转诊治疗,但在病情不稳定或随时有生命危险的也许性下,无论与否转诊,均应签订一份书面的文书,阐明在临床医生充足告知基本上,作出的最后决定。( )对危重患者必须进行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12、医疗机构在对极危病人作合适的急救处置后才可以进行转诊。但是基于医疗机构所承当的注意义务,在极为患者进行转诊时,医疗机构还是必须作出相应的急救处置的 ()转诊程序要合法。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对转诊的程序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我们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的履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因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院科室报经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批准后方可转诊。 如果估计途中也许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医疗机构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诊。较重患者急需转诊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医务人员护送。患者转诊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

13、员转诊。(五)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在法律上也称为从义务。从义务是和主义务相对而言的。主义务是合同自身所规定的,双方商定的一种义务,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从义务是和合同的性质有关,合同不需要商定,双方必须要遵守的义务。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生和患者之间有主义务、也有从义务。主义务是我们作为医生要提供应患者一种令她满意的医疗服务。我们要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是符合她的规定的,是符合国家的诊断常规,法律法规的。那此外一方面,医疗合同自身的属性又规定了某些从义务,如说医生的保密义务,理解到病人的隐私,必须要守口如瓶,不能随便的向她人泄露患者的隐私。那这是一种从义务。 (六)注意义务1 、一般注意义务:也称

14、为善意注意义务,或者叫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广泛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广泛患者的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以及技术上追求精益求精的一种精神。那这就体现为一般的注意医疗。医疗机构具有应当给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必须要足够的善意。要尽到这种保障义务,并且安全保障应当非常细致,如果没有尽到,导致发生人身损害成果,那么法律就要追究医院作为管理者的责任。 医院应多设立某些安全保障设施,例如加某些栏杆、护栏、安全锁。 国内某家医院的病房的卫生间。 这个医院病房的卫生间很人性化,里面有诸多护栏,这个护栏都是便于病人站起来。还可以看到一

15、种细节,就是这个医院的卫生间的窗上安装了一种紧急呼喊铃。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个医院的呼喊铃有诸多问题,呼喊铃安装的位置是不便于患者,例如我们假设一种老人在卫生间里晕倒,或者滑倒或者摔倒,那么她肯定是在地上,事实上它的呼喊铃应当有一种垂直的线拉下来,从而便于患者呼喊。2 、特殊注意义务。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种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义务。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且对于患者所发生的疾病以及疾病的治疗,所引起的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一种预见和避免的义务,即高度危险注意义务,属于特殊注意义务。 在日本昭和大学医院的药剂科。 在日本的这家医院,它的所有的医生的处方都实现了无纸化处方。所有医生打印出来的处方,都是通过这台大型的打印机来打印。医生的处方正面是一种处方纸质的,背面是个塑料袋,一撑开就是装药的袋子。 它的计算机软件中预装了多种药物的配伍禁忌和注意事项。例如当医生开具了脱敏药物的时候,这个处方上就会自动的打出一段话:请职业药师询问病人的职业特点。药师给病人做处方指引时,要询问病人,从事什么职业, 如病人是一种擦玻璃的清洁工,在建筑工地擦玻璃,或者是建筑工地上的一种脚手架上的建筑工人。这个时候要告诉病人,这个药物在工作期间不要服用,由于服用的话会有危险,也许产生嗜睡、眩晕,有也许会从脚手架上摔下来,是很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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