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70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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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施行时间2013-08-01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强制性条文3.0.4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9、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或破碎构件、翻渣、建筑垃圾清运时,必须采用洒水或喷淋措施,控制粉尘飞扬;3.0.15 当遇到风力大于5级、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施工企业必须停止室外拆除和清除作业。6.0.2 人工拆除作业必须按建造施工工序的逆顺序自上而下、逐层、逐个构件、杆件进行;屋檐、外楼梯、挑阳台、雨蓬、广告牌和铸铁落水管道等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容易失稳的外挑构件必须先行拆除;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拆除必须与结构整体拆除同步进

2、行,严禁先行拆除;承重的墙、梁、柱,必须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严禁垂直交叉作业。6.0.5 作业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脚手板或其它稳固的结构或部位上操作,严禁站在墙体、挑梁等不稳固、危险的构件上作业。6.0.12 墙体必须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禁止采用开墙槽、砍凿墙脚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方法拆除墙体。7.0.5 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越机械有效作业高度进行作业。7.0.10 拆除机械严禁在无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的地面上作业,施工企业严禁在距地下管线两侧1m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7.0.15 在机械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人工拆除配合时,严禁人、机上下交叉作业

3、,并符合人工拆除工程施工的规定。8.0.14 对于盲炮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拆除爆破实施后,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仔细检查,发现盲炮必须划定警戒区域,并及时处理; 2 盲炮处理必须指派经验丰富的爆破员实施; 3 盲炮处理后,爆破员必须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后及时销毁; 4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跟踪爆破体的二次破碎及渣土清理作业的全过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盲炮及残留的爆破器材。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施行日期:2013年8月1日DGJ08-70-2013J12367-2013主编单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13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

4、员会文件沪建交2013600号关于批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编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70-2013,自2013年8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3.0.4(9)、3.0.15、6.0.2、6.0.5、6.0.12、7.0.5、7.0.10、7.0.15、8.0.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原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DGJ08-70-2006)同时废止。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上海市城乡建设

5、和交通委员会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前 言上海市建设工程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暣2012年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暤的通知(沪建交2012281号)列入年度修订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编,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市建设安全协会参编。随着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形式的变化和拆除技术水平的提高,规程(DGJ08-70-2006)在拆除工程技术和管理、新工艺和设备、文明施工、爆破工程等方面存在着滞后,已不能适应现有拆除工程的要求。修订后的规程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工程实践和规程(DGJ08-70-2006)实施

6、的经验,将新工艺、新技术及文明施工要求具体化、规范化,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操作性强。本规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论证、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并附有“拆除爆破及城市浅眼控制爆破工程分级”、“爆破地震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公式”、“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三个附录。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地址:北京西路95号21楼,邮编:200003,电子邮箱:),以使本规程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主编单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参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安全监

7、察所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主要起草人:黄永平 陆锦标 杨巧虹 李宜宏 吴珍珍汪 浩 朱弘光 刘文广 王天寿 邵晓昺胡 伟 李文悦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3年6月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一般规定 (4)4 施工组织设计 (8)5 技术论证 (11)6 人工拆除 (13)7 机械拆除 (16)8 爆破拆除 (21)附录A 拆除爆破及城市浅眼控制爆破工程分级 (28)附录B 爆破地震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公式 (29)附录C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30)本规程用词说明 (31)引用标准名录 (32)条文说明 (33)1 总 则1.0.1 为了贯彻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

8、策、规章和法规,确保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规范作业和安全施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特点和历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以下统称拆除工程)。1.0.3 拆除工程应在拆除过程中建立拆除材料可循环利用模式,拆除工程施工应采用低噪音、低能耗、低污染的安全绿色拆除技术。1.0.4 拆除工程施工及其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爆破器材、电气装置、登高设施等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2 术 语2.0.1 拆除工程(Demolitionengin

9、eering)对已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构筑物实施整体或局部拆除的施工项目。2.0.2 人工拆除(Manpowerdemolition)依靠人力和风镐、切割器具等工具,对建、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2.0.3 机械拆除(Machinedemolition)使用液压挖掘机及液压破碎锤、液压剪和起重机等大、中型机械,对建、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2.0.4 爆破拆除(Blastingdemolition)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建、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2.0.5 切割拆除(Cuttingdemolition)破碎工具(绳、锯片、钻头)在高速运动的作用下,按指定位置

10、对钢筋和混凝土进行磨削切割,从而将钢筋混凝土切割成若干块体。2.0.6 重点区域(Keyarea)本市内环线以内区域以及内环线以外根据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景观要求确定的区域为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文明施工重点区域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2.0.7 建筑垃圾(Constructiontrash)在拆除各类建、构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2.0.8 施工扬尘(Constructiondust)在建、构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粉尘颗粒物。2.0.9 施工组织设计(Constructionorganizationdesign)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安全和管理的综

11、合性文件。2.0.10 技术论证(Technicalfeasibilitystudy)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分析、计算、比较,确定拆除工程施工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拆除工程施工技术、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效性、严密性。2.0.11 安全绳(Safetyrope)在高空作业时用于保护人员和物品安全的绳索,一般为合成纤维绳、麻绳或钢丝绳。2.0.12 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Greensafetynetofdustproofwithopenpore)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和毒性控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实施均匀性开孔的绿色不透尘网布,其孔口具备在外风力作用下自然开启和回风时自然闭合功能。2.0.13

12、 爆破作业人员(Personnelengagedinblastingoperations)从事爆破作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等。2.0.14 爆破振动(Blastvibration)爆破引起传播介质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或曲线的往复运动过程。3 一般规定3.0.1 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拆除工程;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0.2 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根据本规程和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的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操作技术规程。3.0.3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项目

13、经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深入现场和周边区域进行详细查勘,然后对拆除工程施工制定全面规划,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应严格按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3.0.4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扣紧帽带;登高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2 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应设立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警戒;除规定的作业人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3 施工区域毗邻道路、建筑时,应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置防护隔离棚;4 拆除作业时,作业点应有专人监

14、管、监护;5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立消防通道;对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6 施工现场作业区内的洞口、临边等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7 施工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外运,24h内不能清运完毕时,应采取遮盖措施;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渣土堆放的底部边沿到围挡不应小于1m 的距离;8 人工拆除应采用施工脚手架、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等控制扬尘措施;9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或破碎构件、翻渣、建筑垃圾清运时,必须采用洒水或喷淋措施,控制粉尘飞扬;10 施工企业未经区、县环保部门审批的,不得夜间施工;11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堆放点分开设置;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场地、生活办公区25m 外。3.0.5 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居民住宅的拆除宜采取整幢整排拆除。3.0.6 临时用电设施安装前,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3.0.7 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和拆除过程中,技术人员应对参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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