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号重要说明本指引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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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本号:2016版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服务)。本指南载述事项行政审批(服务)的具体规定,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需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无锡卫计委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1825555、效能投诉中心电话81825533。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延续办理指南事项名称: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复核权力编码:JS020000WS-XK-0002-006事项性质:R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2、 相关联行政服务适用的申请主体:取得市卫计委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提供分质供水的单位。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H区卫计委窗口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咨询电话:051081825602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际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任处室:行政许可服务处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事项审批的条件: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无事项审批的必要条件应1

3、: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2: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应3: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应4: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

4、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应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应6: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应7: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

5、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应8: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应9: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项审批的程序及相关工作:步骤申请人和

6、部门要做的事情回应时间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1、原卫生许可证件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法规知识培训人员名单 4、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局、设备设施等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 5、其它: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7、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应:1:根据要求当场更正错误的材料;2: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及时补正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应:1: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核查。2: 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7个工作日内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1: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8、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3:对于已办结的许可变更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3个工作日内流程图申请资料审查 受理 现场审核变更 不予许可补正资料 审查申请 整改重要提示: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未详细阅读办事指南和查阅示范文本;非本部门许可对象;材料明显不全就急于申请。附录A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设定审批的依据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

9、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事项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10、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

11、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

12、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附录B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和填表示例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陆无锡卫生监督网网站http:/ 请 书 申请单位: (应填全称) 申请日期: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填 表 说 明一、本表用于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复核延续申请;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三、

13、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四、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五、申请单位填写完毕,送交无锡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6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卫生行政许可复核延续申请书申请单位(签章)详细地址单 位 地 址生产经营地址现从业人数已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数原许可证号联系电话固定电话联系人移动电话原卫生许可项目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R1、原卫生许可证件原件 页R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页R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法规知识培训人员名单 页R4、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局、设备设施等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 页5、其它: 页 共 页 承 诺 书本申请书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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