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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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2018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指导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相关管理 规定,制定本指南。参与北京市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北 京市辖区外企业的核查参照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 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5000 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 点排放单位。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报告单位,参 照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报告 的核查参照本指南实施。本指南所称委托方,是指参与北 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的二氧化碳 重点排放单位或相关方。

2、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三条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一)独立性。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 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 保持客观、独立。(二)公正性。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 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三)保密性。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四条 核查机构依据以下文件开展核查工作:(一)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 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 和规范。第五条 核查机构应当结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项 目管理制度,

3、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 对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有关信息,核查机构应 当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并核实 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不应当忽略 任何与核查结论相悖的客观证据。第七条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确保历史排放 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应当确保在 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 保持一致。第三章 核查流程第八条 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核查流程图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第九条 签订核查协议(一)核查协议评估。签订核查协议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备案的行业领域、核查员资质,评估委托方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认实施

4、核查工作的可行性。(二)签订核查协议。核查机构在完成核查协议评估后与委托方正式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应包括核查 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核查组员、预计完 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保密条款等。第十条 核查准备(一)组成核查组。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 领域和技术能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 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 施核查,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二)核查组的专业技能。核查组成员应当充分具 备以下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包括但不限于:1. 特定行业领域的工艺或运营;2. 边界的识别和财务分析;3. 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选择;4. 二氧化碳的量化方法和标准;

5、5. 数据分析和评价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实质 性偏差和抽样方法)。第十一条 文件评审核查机构应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 放报告为基础,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相应的 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营业执照;2. 工艺流程图;3. 能源平衡图;4. 能源审计报告(如有);5. 能源统计报表。核查机构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 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第十二条 现场访问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 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二氧化碳重 点排放单位进行确认。当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现场时 ,核查 机构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

6、,制定访 问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 ,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 场总数的平方根(y二仮),数值取整时进1。当二氧化碳 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超过 4 个相似现场时,当年抽取的样本 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 50%。核查机构应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每个活动数 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 及的数据数量较多(如交通移动企业、石油化工生产企 业、服务业企业)且每个排放设施(单个和组合)或计 量设备计量的能源消耗导致的年度排放量低于重点排放 单位年度总排放量的 5%时,核查机构可以采取抽样的方 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重点排 放企业对数据流内部管理

7、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 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其中对月度数据、记录采 用交叉核对的抽样比例不低于 30%。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 机构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 影响等因素扩大抽样量,扩大抽样量的比例为不低于 20%(即 50%);如果扩大抽样仍然存在不符合,则扩 大至80%直到100%。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访问,主要 包括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约见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有关人员、核实排放设施、核查测量设备的配置和监测 系统的运行、确认本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年 度监测计划的制订情况等。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二氧化

8、碳 重点排放单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并 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整改:(一)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三)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四)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抽样方法等。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 证。第十三条 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 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 晰,报告内容包括:(一)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二)核查过程和方法;(三)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

9、放源种类;(五)(六) 值差异;(七)(八)核算指南符合性;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本年度新增排放设施的核查; 监测计划的核查; 核查结论; 开具的不符合及后续整改情况; 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第十四条 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 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复核。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 复核人员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第十五条 核查报告提交 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 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的签发,提交委 托方。第十六条 核查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 括:(一)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二)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沟通记录;(三)核查过程中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获得的所有证明文件;(四)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五)最终核查报告;(六)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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