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合同(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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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规合同(4篇) 根据经验,一个比拟完整的家装合同除了工程预算、设计图纸以外,还应该包括关键施工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以及甲乙双方的材料采购单。施工工艺是一个约束施工方严格执行约定工艺做法、防止偷工减料的法宝。而在合同中要有一个施工方案,主要是因为目前家庭装修拖延工期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消费者又很难在施工方开始拖延工期的时候就发现问题,因此,一份比拟严谨的施工方案就是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必要武器。 一些消费者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比拟随意,不认真看合同条款,对合同条款不明确,模糊的用语不问清楚,以致于产生投诉时难以确定责任。对此,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在签订合同时,将使用的材料具体品牌、型号、装修完工日

2、期等在合同中写明,以防范装修公司以次充好,拖延工期等情况发生。 根据笔者的统计,很多家庭装修的纠纷都反映在对工程工程的理解上。比方对一些工程造型的理解,由于没有较为详细的图纸,可能设计师和消费者在理解上会有一些差距,有的工程由于图纸不明确,在具体尺寸上也会存在差距。因此,建议您在签合同的时候,尽量把各种图纸准备齐全。 很多消费者担忧价格会对装修质量有影响,害怕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做手脚,对装修报价不仔细核对。对此,消费者在装修前一定要行结合自己的实际收入,对装修的价位心中有数。同时对所使用的材料价格作一些了解,选择比拟多家公司的装修报价。还应注意在装修过程慎重对待装修公司提出的追加投资的建议,

3、不要轻易更改装修工程、材料的约定等内容。 在进行装修时,一定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环保型的建材,尽量防止到路边小店购置,对装修公司购置的原材料要坚持验货查收,同时查看购货明细表,保存好购货凭证,便于出现问题时查询。 施工质量差往往容易出现卫生间渗水、乳胶漆鼓包、管线掩埋不符合行业标准等。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家装公司时不仅要对装修公司的技术水平、效劳质量作详细了解,还要对装修公司的诚信程度进行了解,确认装修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应具备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资质证书。 最突出的问题是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装修公司成心拖延时间或以种种借口不给维修。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在合同中注明保修期限,

4、分期付款方式等内容,以防范装修公司把风险全部留给消费者。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施工地点位于市区路弄号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平安、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三条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

5、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第五条 该房屋属结构,房型为房厅厨卫,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施工的是其中的房厅厨卫,施工面积为平方米。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房型图中红线匡定局部。 第六条 施工内容和做法说明如下(不够可附页): (一)厅:地面局部,墙面局部,天棚局部,门窗局部,其他; (二)房:地面局部,墙面局部,天棚局部,门窗局部,其他; (三)厨:地面局部,墙面局部,天棚局部,门窗局部,其他; (四)卫:地面局部,墙面局部,天棚局部,门窗局部,其他; (五)其他:地面局部,墙面局部,天棚局部,门窗

6、局部,其他;前款没有说明的,依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装修施工图确定。 第七条 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的主要材料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四)的辅助材料报价单,乙方的人工费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五)的人工费报价单。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在乙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以及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八条 该房屋工程总价款为元,其中材料费元、人工费元、管理费元、设计费元、垃圾清运费元、税金元、其他费用元。工程总价款是各分项价款的总和。 前款所述的总价款和分项价款是乙方的预算价格。结算价格超出预算价格的,甲方按预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结算价格低于预算价格的,甲方按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 第九条 乙

7、方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的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 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报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双方对前款所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评估,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双方应当接受。 第十条 乙方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乙方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以下方式之一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1)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乙

8、方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提交、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甲方到达平安居住、生活的目的。 乙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立

9、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十三条 甲方变更施工内容的,乙方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至第十六条在甲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十四条 该房屋的工程总价款为元,其中人工费元、税金、其他费用元。 第十五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按时送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应在验收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当责任。甲方供给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后发生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 甲方提供的

10、材料和设备,均应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短缺或被更换的,乙方应按短缺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或材料和设备被更换前后差价的10倍赔偿甲方。 第十七条 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二至五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 (二)完成50%的工程量之日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40%的工程款; (三)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5%的工程款。 (四)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5%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业务员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第十八条 因变更施工内

11、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局部的款项。 第十九条 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5%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对价款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不超过七日的核价期,核价期内,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当同意。甲方假设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的,核价期至取得评估报告之日届满。 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价格的,以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约定的价格作为计算总价款的依据,按照评估

12、结果结算总价款,乙方应当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工程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工期为天。每日施工时间为时分至时分(时分至时分休息)。 工期中施工时间内,乙方未施工的,不管工程是否竣工,未施工的每1日按延误工期1日处理。不满1日的按1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指派为工程驻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根据要求组织施工,协调、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对其指派的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均予认可。 乙方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更换通知前,乙方对原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应当认可。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自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执行dbj08-62

13、-97住宅建筑工程技术规程、 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双方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期间,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现场查看、了解、检查施工情况,乙方应当配合;但甲方不得因此影响乙方施工。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 施工期间,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并相应地变更施工方案、增减施工内容的,应在变更的工程施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施工。 甲方变更、增减施工工程的,应当与乙方签订作为本合同附件

14、(六)的工程工程变更单。 因甲方变更工种工程引起竣工日期和工程总价款变化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折、改供暧、燃气管线,或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危害使用平安,和超过住宅原设计标准的行为。 甲方要求实施前款规定禁止的行为,乙方可以拒绝,但应当提供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平安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平安,防止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一条 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乙方违反前款的规定,引起相邻纠纷和与物业公司及任何第

15、三方的纠纷的,应当负责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煤气、 等公用事业费用由甲方承当,但日平均支出超过以下限额的,超过的局部由乙方承当:水费元/日,电费元/日,煤气费元/日, 费元/日。 前款所述施工现场每日发生的各项公用事业费为施工期间该项费用的总额与施工天数的比值,以公用事业企业的付款通知或收据为认定费用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完工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参加验收。甲方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通知乙方另行安排时间。 甲方无法及时验收,可能导致乙方延误工期的,乙方可以组织人员验收,甲方应当接受验收结果。甲方事后要求复验的,乙方应当按要求办理复验,复验合格的,复验、返工费用由甲方承当,工期予以顺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竣工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七)的工程质量验收单和作为本合同附件(八)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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