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建设工程合同(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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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建立工程合同(15篇)标准建立工程合同(15篇)标准建立工程合同1发包人全称:_承包人全称 :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双方就本建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内容: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工程一览表附件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开工日期: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 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

2、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展施工、开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_ 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3、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标准建立工程合同2一、案件要旨本案要旨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这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即“一事不再理”原那么,判断是否适用该原那么,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是否一致,诉讼恳求是否一致,当事人是否一致,争议事项是否一致,应当就详细案件结合当事人的详细诉讼恳求及其根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详细情况进展综合判断。20xx年4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钻孔桩施工协议书一份,施工完毕后,于20xx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了施工结算协议书,原告自己“备注:挖夹层、二次成孔、误工等计捌万肆千叁百叁拾元整,本表结算未结算。” 该结算

4、协议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施工工地负责人和原告本人分别签名。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原告于20xx年11月16日向法院起诉立案,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3972.02元。法院以20xx孟会59号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书所确定的工程款数额153972.02元被告已履行完毕。经调阅法院20xx孟会59号案卷材料,该卷宗材料中从原告的起诉状标的153972.02元、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中,均未涉及和显示原告本次所起标的任何内容; 另经法院对被告当时主管工程的负责人查实,原告在20xx孟会59号案件中起诉的数额,不包括原告本案所起诉的数额,被告仍下欠原告零杂工程等其他工程款未支付,但详细数

5、额不能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审理中,原告称该84330元的零杂工程款算帐凭据在合计后,原件全部交给了被告单位孟某,且被告处所存的施工结算协议书原件中同样有此欠款数额的备注,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存放在被告处的该施工结算协议书原件,在被告不予认可又不提供该结算协议原件的情况下,按照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结合上述对被告主管工程负责人核实的根本领实及本案的详细情况,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施工中的零杂工程款,事实存在,理由成立,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洛基公司认为协议上手写局部内容是杨治安单方添加,但其并未提供自己所持有的结算协议书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也

6、未提供证据证明挖夹层等附属工程不是杨治安所干,朱遵寿明确表示挖夹层等附属工作是杨治案所干,只是工程款详细数额记不清,并证明之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工程款不包括本案所诉争的工程款。同时,一审法院也查阅了该院20xx孟会59号案件卷宗材料后,认定杨治安本案所主张的工程款并不包含在之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而且孟津法院20xx孟会59号调解书中并无洛基公司所称的“无论有无其他债权债务、无论有多少债权债务双方都已全部结清”内容。因此,洛基公司认为杨治安属重复诉讼,其并不欠杨治安工程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二、案件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xx孟民一初字第21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洛民终字第169

7、9号三、根本案情被告在承揽华阳洛阳孟津电厂公用区基桩工程期间,于20xx年4日22日和原告签订钻孔桩施工协议书一份,施工完毕后,于20xx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了施工结算协议书,合计工程结算数额为163972.02元,协议约定在被告收到业主工程款30日内支付给原告。在该结算协议的空白局部,原告自己“备注:挖夹层、二次成孔、误工等计捌万肆千叁百叁拾元整,本表结算未结算。”该结算协议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施工工地负责人和原告本人分别签名。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原告于20xx年11月16日向法院起诉立案,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3972.02元。法院以20xx孟会59号调解书调解结案

8、,调解书所确定的工程款数额153972.02元被告已履行完毕。审理中经调阅法院20xx孟会59号案卷材料,该卷宗材料中从原告的起诉状标的153972.02元、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中,均未涉及和显示原告本次所起标的任何内容;另经法院对被告当时主管工程的负责人且又是20xx孟会民初字59号案件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查实,原告在20xx孟会59号案件中起诉的数额,不包括原告本案所起诉的数额,被告仍下欠原告零杂工程等其他工程款未支付,但详细数额不能确定。现原告为要求被告应支付所欠零杂施工工程款84330元及利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原告在庭审中仅提供由被告施工负责人签名的增加零杂工程款数额便条复印件13张,共

9、计款49550元。四、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审理中双方对本案的争执焦点,一是原告现要求被告所支付的工程款在20xx孟会59号案件中是否一并审理,原告本次起诉的工程款数额84330元能否认定;二是原告本次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针对上述双方所争执的各焦点问题,在审理中,原告称该84330元的零杂工程款算帐凭据在合计后,原件全部交给了被告单位孟某,且被告处所存的施工结算协议书原件中同样有此欠款数额的备注,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存放在被告处的该施工结算协议书原件,在被告不予认可又不提供该结算协议原件的情况下,按照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结合上述对被告主管工程负责人核实的根本领实及本案的详细情况,原告现要求

10、被告支付所欠施工中的零杂工程款,事实存在,理由成立,但因原告不能提供零杂工程款84330元详细数额的原始结算凭据,按照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对被告所欠零杂工程款数额应认定为49550元,超出局部,证据缺乏,不能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无明确约定,利息可从原告起诉之日20xx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审理中,被告抗辩称不欠原告工程款及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等,理由缺乏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根底工程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治安工程款49550元及利息。利

11、息从起诉之日20xx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治安其他诉讼恳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洛基公司与杨治安在对华阳电厂工程进展结算时,形成的结算协议书一式二份,杨治安一审庭审时出示了该结算协议书原件,现洛基公司认为协议上手写局部内容是杨治安单方添加,但其并未提供自己所持有的结算协议书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挖夹层等附属工程不是杨治安所干。而且一审法院在对当时的工程负责人朱遵寿所做的调查的笔录中,朱遵寿明确表示挖夹层等附属工作是杨治案所干,只是工程款详细数额记不清,并证明之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工程款不包括本案所诉争的工程款。同时,一审法

12、院也查阅了该院20xx孟会59号案件卷宗材料后,认定杨治安本案所主张的工程款并不包含在之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而且孟津法院20xx孟会59号调解书中并无洛基公司所称的“无论有无其他债权债务、无论有多少债权债务双方都已全部结清”内容。因此,洛基公司认为杨治安属重复诉讼,其并不欠杨治安工程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结算协议上备注内容显示洛基公司欠杨治安84330元,一审法院判令洛基公司支付杨治安工程款49550元,杨治安并未提起上诉,视为其认可该49550元工程款数额,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洛基公司称朱遵寿不是工程负责人,不能代表其公司,以及闫水利不是其公司职工的主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13、,而且在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协议中朱遵寿明确作为洛基公司工程负责人予以签名,故对此上诉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以下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

14、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标准建立工程合同3承包人:_分包人:_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

15、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承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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