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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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 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 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 同时它以 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 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 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n 它的颁布改变了我 国劳动立法落后的状况, 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 而且为制定单 项劳动法律、法规, 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该法共 13 章 107 条, 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主要内容如下:1 关于工作

2、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 36 条规定:“国家实行劳 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 度。”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 年 3 月 25 日国务 院第 174号令)第 3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劳动法第 38 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36 条、劳动法第 39 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第 38 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

3、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 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 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2 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劳动法第 6章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 (第 52条至第 57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1) 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劳动法第 52 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 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 54 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 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

4、职 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与国家机 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也可视为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技术 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 告和处理制度等。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 限制或预防劳动 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 生产正常运行而制 定的统一规定,共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规定”主 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5、、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 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等。要求“企 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 工作场所的光线 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筑施工、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报警装置、 通讯 装置、安全标志等; 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 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 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必 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毒有害

6、作业人员 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2) 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劳动法第 53 条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 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 装置、 防护用具及其它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设施、 个体 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 ( 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 。“国家规 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

7、术标准。 本条第二 款被称为“三同时”, 即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为劳动者提供安 全、卫生保障以外,还应该做到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即新建、改建和扩 建工程项目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这是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 矿山安全法 、尘肺病防治条例 、 1984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8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 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 1992 年颁发的建设项目 ( 工程)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3) 关于特种作业上岗要求的规定劳动法第 55 条规定: “从事特

8、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因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二类: 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 起重机械作业; 爆破作业;金属焊接 ( 气割) 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机 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和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 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30685) 和原劳动部颁发 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劳安字 199131 号) ,对特种 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

9、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 技术培训, 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f 它是国家职业 资格证书的一种。(4) 关于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劳动法第 56 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 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 可以

10、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女职工依法享有 特殊保护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 告。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义务; 负有及时报告劳 动过程中险情的义务;负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5) 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劳动法第 57 条规定: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 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 进行统计、 报告和 处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 的职业病和与生产有关

11、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 分析和处理的一项劳 动保护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统计, 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和伤亡事故, 积 极采取预防措施, 防止和减少职业性危害,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主要 指:矿山安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 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以及原劳动部发布的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的有关问题的解释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 、企 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 处理方法的规定、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务院第 302号令)3 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劳动法第七章第

12、 58 条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第 59 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 64 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作为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它共分 8章 50条,分别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事故处理、法律责任

13、等内容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共分 6章 5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 灭火救援、法律责妊做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国务院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劳动等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1 火灾预防方面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 设计的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 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时, 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机关、

14、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定下列消防职责:(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 岗位的消防安全 责任人;(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 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 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 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上述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 建立防火档案,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 管理;(2) 实行

15、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4)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2 在消防组织方面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 的火灾扑救工作:(1) 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2)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3)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 第 (1)(2)(3) 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 的其他大型企业;(5)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 群的管理单位。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 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共分 12章 53条,分别对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及设施上 的人员要求、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法律 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共 7章 79条。由于产生职业 危害的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较广, 职业病的类别较多, 不同类别的 职业病对劳动者产生的危害差异较大, 对各类职业病的防治也不同, 不可能把所 有职业病的防治都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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