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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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三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葛股党200928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三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股份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设“四好”领导班子,培养“五有”领导人员队伍,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人才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第三条 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选拔、任免、考核、奖惩、培训等

2、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党委、集团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领导人员职务名称如下:(一)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二)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厂长、院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院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三)直属机关职能部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集团股份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四)经营管理服务单位:主任、副主任;(五)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六)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领导人员所任职务,根据出

3、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确定。未成立直属党委而成立直属党工委、党总支的,职务名称为党工委书记、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任、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集团股份公司确定直接管理的其他领导职务,依据本办法管理。第五条 领导人员职数按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及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核定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领导人员职级依据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和直属管理服务部门(单位)层级划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单位(部门)行政层级及所任职务对应确定。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职级为正局级。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领导人员的职级,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

4、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资格第七条 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二)业绩突出,群众公认;(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四)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第八条 提拔任用的,应同时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不少于两年;(二)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且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职位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五)具有岗位任职要求的资格证书,国际工程管理

5、有关岗位应具有岗位所要求的外语能力;(六)首次提拔任用的,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5周岁。提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提拔领导人员应从符合条件的后备领导人员中产生。第十条 特别优秀的人才,可按程序破格提拔使用。第三章 选拔任用第十一条 选拔领导人员采取下列形式:(一)组织推荐;(二)依法选举;(三)公开招聘。第十二条 组织推荐(一)推荐提名1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提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副书记、纪委(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工委主任)人选由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研究推荐。2子公司总

6、经理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人选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所在公司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政联席会研究推荐。3集团股份公司直属机关职能部门、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正职人选(含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或集团股份公司党委研究推荐;副职人选由所在部门(单位)正职提名或党总支部(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推荐。4其他单位的行政正职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行政副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人选由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提名,并经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政联席会研究推荐。5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

7、公司派出的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二)呈报1各单位(部门)推荐提名任用领导人员,推荐提名单位(部门)应书面向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拟提任领导人员数与拟提任人选推荐数按1:2的比例呈报。2各单位(部门)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在研究呈报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3呈报任用领导人员,呈报单位(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任用领导人员的报告;(2)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部门)印章;(3)近两年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加盖单位(部门)

8、印章;(4)领导人员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5)本单位(部门)对拟任用人选的考察材料,考察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印章;(6)拟任用人选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含初始和后续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最高资格)、相关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岗位任职文件的扫描件,加盖单位(部门)印章。(7)拟任用人选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2张。(三)考察对拟提拔的人选必须进行考察,考察方案经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对拟提拔人选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考察程序如下:1考察准备。成立考察组,并与被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沟通。2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拔领

9、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平级调整领导人员应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为被考察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及职工代表。3个别座谈。座谈范围为被考察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及其他对被考察人关键事项知情的人员。4调查核实。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被考察对象情况。5考察组汇总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四)拟定领导人员调整方案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考察情况和拟调整单位领导班子结构等情况,提出领导人员调整方案。(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拟提拔为领导人员和拟调整的领导人员,在提交集团股

10、份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之前,人力资源部就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等征求集团股份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六)讨论决定集团股份公司召开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人力资源部汇报拟任人员考察情况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情况。到会常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应到会常委过半数通过形成决定。(七)任命、聘任1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任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任命。2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控股、参股公司中根据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由集团股份公司派出的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将拟任职人选推荐给所在公司董事会按相应程序决

11、定和聘任。3其他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聘任。第十三条 依法选举需换届的党委(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审查同意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候选人后,换届单位召开党代会(党员大会)进行民主选举,选举产生的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报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审批,纪委书记由本单位党 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审批。工会主席候选人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常委会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根据工作需要,集团股份公司可确定部分领导职位进行公开招聘,具体按照集团股份公司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实施办法(暂行)执行。第十五条 领导

12、人员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情况计算:(一)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任命或集团股份公司直接聘任的,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自子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之日起计算;(三)由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行政正职同时担任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副书记,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同时担任行政副职。党委(党工委)副书记同时担任纪委(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工委主任)。公司制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第十七条 实行领导人员任期制。党群系统领导人员任期与本届党

13、委(党总支)、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其他领导人员任期为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领导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党委(党总支)、董事会、经营班子、工会委员会的任期。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后要重新履行任职程序。第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试用期制。对公开招聘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职级领导人员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称职的,正式任用,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不再享受试用期间的待遇,重新安排工作。第十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或由主要领导委托其他, 领导同本人谈话,提出任职要求。提拔任用的领导人

14、员任职后,由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会同人力资源部及时对其进行廉政谈话。第二十条 正职领导人员的任职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宣布,副职领导人员的任职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委托其他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宣布。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任职单位变动的,其人事管理关系和党组织关系相应转移。第四章 考核评价第二十二条 对在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重点考核。考核主要程序和方式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三)项规定进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是指对领导人员每一任职年度进行的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以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制考核、绩效计划考核(以下称业绩考核)情况与民主测评结果综合评定。根据工作需要,集团股份公司不定期对所

15、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重点考核。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计算公式如下:(一)实行经营业绩责任制、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单位,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为:1行政正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得分=(本单位当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所有单位当年度业绩考核最高得分)50%文明建设考核得分10%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10%民主测评得分30%2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年度考核得分=(本单位当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所有单位当年度业绩考核最高得分)30%文明建设考核得分30%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10%民主测评得分30%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根据集团股份公司关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考核,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领导人员民主测评内容为素质和能力,包括6项指标: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见附件)。领导人员民主测评以百分制计分。民主测评得分=参加测评人员评分参加测评人员数(下同)文明建设考核得分按获得表彰等次计分:(1)获得省级最佳文明单位以上表彰:100分(2)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表彰:95分(3)获得集团公司最佳文明单位、省国资委文明单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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