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_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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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1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个体户张某、 王某二人于 1999年 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 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 3万元。同年 12 月,张某 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 8 万元购买此车, 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 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 9 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 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 年,租金人民币 1 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

2、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 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5 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 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 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 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 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 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 9 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现问:(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 么?(4)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

3、?为什么?(5) 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答案:(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 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 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3) 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 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 登记。(5) 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 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 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解题思路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

4、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 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法理详解:(1) 、 (2) 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 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 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 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 行法律上的处分的, 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

5、认该行为, 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 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 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3) 、(6) 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3) 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情形, 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 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 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 (6) 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 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

6、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 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4) 依担保法第 41 条及第 42 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 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 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 10 万元,李某出价 9 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案情 2 :1997年 8 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 乙、丙 3人没有 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 你们没有

7、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 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 1 点, 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 5 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 车,售票员说, 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 出了问题, 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 出了问题 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 下午 3 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 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 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 由于拥挤,

8、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 乘车人甲、乙、丙 3 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 由于丙身上没带钱, 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 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 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 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 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 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 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 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 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

9、担付款买票的义务。(3) 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4) 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 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5) 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 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6) 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 运输公司承担。(7) 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解题思路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 (1)-(3) 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 (4)-(7) 问为第二部分, 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

10、比较简明, 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法理详解(1) 、(2) 、(3) 合同法第 294条规定;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 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 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 297条规定: 旅客不得随身 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 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 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 (1)-(3) 问的答案。(4)

11、 、 (5) 、(6) 、(7) 合同法第 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 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 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 可拱乘的无票旅客。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 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 依第 302条第 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 (7) 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 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 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 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 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 1 款的规定。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 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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