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审计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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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审计监督规定制度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保证离职时保密信息、工资资料、物料用品的顺利移交,确保会计核算与财务控制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接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财务中心内部调动和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的离职人员,包括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劝退或辞退、试用期内离职、合同期满不续签财务人员等。第一条为了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提出申请,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否则行政人事部不得给予工资福利结算

2、。第二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监察审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一)出纳交接,由资金部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共同监交;(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负责人监交;(三)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负责监交。第三条财会部门负责人调动或离职时,审计检查内容如下:(一)月度、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及其实施跟踪情况;(二)公司文件、内部财务文件、财务及统计报表、分析资料、银行税收工商等相关政策文件;(三)重大和关键财务收支业务;(四)工商税务银行等重要外联络单位的交接,包括:地址、主办人员联络电话情况等,如有必要需对重要的外联关系进行引见。(五)其他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第四条会计人员

3、办理移交手续前,按以下交接工作进行审计:(一)处理未完业务事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并将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按时间和号码顺序清理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列明相应科目的余额,存在遗留的事项应附说明。(二)整理应该移交的会计资料,对未了事项出具书面移交说明,并注明事项发生的原委,经领导批准,可留给下任会计处理。(三)编制移交清册,逐项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管理(统计)台账、报表、分析资料、专用印章、发票、收据、财务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以及会计软件、密码、数据磁盘等物品。第五条出纳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应按以下交接事项办理:(一)对库存现金

4、、有价证券、各种票据、收据和银行存款、取款单据、汇款凭单、印鉴公章以及现金银行日记账簿、银行对账单、支票登记册、支票存根、网银软件、操作流程、口令、保险柜密码、钥匙等进行逐项移交,各种单据、票应按编号一一清理,缺少、丢失的单据、发票要责成移交人追回。(二)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银行存款要依据核查银行对账单是否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三)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移交时,应与接手出纳共同到销售验证票据的真伪。(四)会计账簿“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和出纳银行日记账核对(不能仅限于电话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会计人员必须确认。(五)移交人需与接替出纳到相关银行作“变更结算人”手续。(六)各公司开户银行地址、主办人员、银行业务负责人联络电话等应向接替人员详细交接。第六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二)财会部门所使用的公物应在移交前与财产登记簿核对清楚。第七条除以上专业工作的移交外,使用或占用的办公用品、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包括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各类办公用品设备,以及未用完的办公易耗品,也应行政办公管理要求移交。第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

6、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工作完成监交人签字后,移交人员才能离开原工作岗位。第九条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并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应保持会计记录的完整性,不得自行另立新账。第十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移交人员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移交。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7、第十二条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并应立即向监交负责人汇报处理。第十三条离职赔偿。(一)财务人员没有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致使工作耽搁延误、没有找到合适的接班人,员工应向公司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二)对由公司出资培训、进修或由公司负担学费参加培训或业余学习的财务员工离职,服务期限未满的,全额对公司进行赔偿。(三)员工离职时恶意删除公司机密信息或隐瞒信息不报,则应当赔偿公司相当于员工工资十倍的损失。经查实,员工离职前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私自泄露公司客户资料、泄露公司经营信息、转移订单业务的,需对公司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上诉的

8、权利。(四)离职员工没有完成工作交接,就不到公司上班的,延发其工资,直至完成交接(五)离职环节的各相关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因个人疏忽或玩忽职守,没有把好关,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代付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交接双方必须以书面方式移交,同时辅之以口头。第十七条离职员工按人事行政部要求办理辞职手续,报直接上司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公司分管财务副总、公司董事长批准。辞职手续批准前,不得提前向辞职人员出具离职证明。第十八条对财务人员的离职,需要进行专项离任审计的人员需向董事长请示同意,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审计部门发出工作联系单,进行离任审计。审计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内容,具体按离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办理。第十九条提交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需出具审计报告后,由人力资源部确认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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