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业税收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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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厦门市建筑业税收业务规程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 “我局征管系统建安税收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建安模块”)为依托,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统称建筑安装劳务)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统一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为征收、管理、稽查和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第一章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一、业务描述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纳税人是指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或临时发生建

2、筑安装劳务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为便于管理,对临时发生建筑安装劳务、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单位和个人不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本规程中涉及金额及数字时,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二、业务前提(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条件在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1、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2、总包或分包承揽的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上述所称主营业务是指近三年来该项业务年均收入占年均总收入30%以上的业务。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单位

3、或个人,其发生的临时建筑安装劳务,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内容1、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所有一般建筑业纳税人都应该进行建安基本信息登记,纳入建安系统进行管理;2、建筑业纳税人建筑业税收申报方式认定。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1、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下称本地建安企业)达到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工程项目登记前或首次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税管员审核后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认定该纳税人为建筑业纳税人,再对其建安税

4、收申报方式进行认定。2、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应在第一次报验或未报验而直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报送相应资料,由直征局办税大厅人员办理外来报验手续或临时税务登记后分配到区局,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认定该外来建安企业为建筑业纳税人,同时认定建安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如果该外来建筑安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则在报验后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进行工程项目登记,由外来建安企业直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用各区局建筑业公共户申报税款和代开发票。3、个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个人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5、其在同一个区局只认定为一个建筑业纳税人。个人建筑业纳税人在各区局税务登记办税大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税管员审核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认定该纳税人为建筑业纳税人,再对其建安申报方式进行认定。4、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税管员对其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后进行变更。5、建筑业纳税人取消认定。对不再以建筑安装劳务为主营业务且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全部为完工已结算或非结算注销状态的纳税人,税管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取消该纳税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状态为在建、完工

6、未结算、停缓建的,不得取消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二)建安申报方式认定建安申报方式是指企业通过厦门市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中心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建安税收申报的方式,分为三种:1、汇总申报,是指在申报建安税收时按税款所属期汇总所有项目申报,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人适用此申报方式。2、项目申报,是指在申报建安税收时按登记的工程项目申报各项目的建筑业税收,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并且其所有承包的工程项目都已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此申报方式。3、混合申报,是指同时使用汇总申报和项目申报两种方式申报建安税收的申报方式,适用于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并且既有不需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也有按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工

7、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默认为汇总申报,不能进行项目申报和混合申报;已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或混合申报,默认为项目申报;认定为项目申报的纳税人,不能进行汇总申报,只能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按登记项目验旧发票;认定为混合申报的建筑业纳税人,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也可以进行项目申报,系统在受理汇总申报时对建筑业纳税人经办人员提示该企业的申报方式。只有经过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才能登记工程项目,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购买建筑业统一发票及按登记项目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五、文书要求(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所需资料1、本

8、地建安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1)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2)建筑安装合同2、外来建安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1)建筑安装合同(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中标通知书(5)开工报告3、个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1)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2)建筑安装合同第二章本地建安企业外出管理一、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个工程项目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一式三联。外管证的有效期

9、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外管证有效期满,经项目地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将其第一联送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第二联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由纳税人留存。二、业务前提 建筑业纳税人到厦门市行政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承接工程项目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相关资料向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外出经营登记流程1、建筑业纳税人上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1)税管员根据建筑业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外出经营登记。(2)税管员审核后打印外管证并加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管理专用章”后给建筑

10、业纳税人。我局全面实行一站式受理服务后,纳税人只能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申请该项业务。2、建筑业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大厅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1)税管员接收纳税人网上申请,根据建筑业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审核。(2)税管员根据审核结果打印外管证并加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管理专用章”后给建筑业纳税人。(二)外管证缴销1、建筑业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持外管证办理缴销登记。税管员录入在当地经营的发票及税款情况。2、开具的外管证有误的,税管员应收回有误的外管证缴销,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不变)。3、对有效期满仍未报验的外管证,税管员应收回过期的外管证并缴销,

11、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重新录入生成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码改变)。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五、文书要求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3、承接工程合同书4、中标通知书5、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三章外来建安企业管理一、业务描述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外来建筑企业应当统一在进行生产经营前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大厅办理报验登记后,纳入日常管征。二、业务前提 外来建安企业应当统一在进行生产经营前执外出

12、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大厅办理报验登记,办理报验登记后再分配到各管征区局。外来报验户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先办理工程项目注销,再办理注销报验登记。注销报验登记后,纳税人如需再次报验,按新报验户办理。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外来报验登记1、外来建安企业应当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外管证及其他资料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大厅办理报验登记。2、办税大厅人员将外来建安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保存电脑,生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立户表,制作并打印报验核准通知书给纳税人。如果外来建安企业为省内企业,则调入省局系统外管证信息进行辅助录入,并录入报验时间和报验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立户后根据

13、项目所在地分配管征区局。3、由各管征区局将外来报验户分配到分局(科所)。4、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人员对外来报验户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同时认定该报验户的建安税收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工程项目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人员录入,符合条件的报验户也可自行在网上办税大厅录入(详见项目登记管理)。如果该外来报验户承揽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报验时后不需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5、管理分局(科所)根据区局办税大厅传来的管户资料分配税管员。(二)报验注销登记1、纳税人提交报验登记注销申请表。2、税管员根据申请表,结清发票和税款,制作报验登记注销审批表。3、提交审批。

14、4、税管员接到审批意见后,注销执行并在外管证填写税款、发票等信息。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五、文书要求 (一)外来报验登记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报验注销登记1、报验登记注销申请表2、报验登记注销审批表第四章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管理一、业务描述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纳税人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都应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总包是指从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甲方,下面统称发包方)处直接承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重大工程是指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工程是指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在50万元以下

15、的建筑安装工程;零星工程是指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是指从工程总包方或分包处承接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二、业务前提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进行建安工程项目登记:1、已完成建筑业纳税人认定;2、单位或个人承揽的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承揽的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但存在分包的。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总包工程项目登记1、总包工程项目登记(1)本地建安企业总包工程项目登记A重大工程项目登记建筑业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日内,自行在网上办税大厅进行项目信息的预登记,同时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持相应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处办理总包工程项目登记确认手续。B一般工程项目登记建筑业纳税人自行在网上办税大厅进行工程项目信息的登记,不需要税管员的审核。(2)外来建安企业总包工程项目登记外来建安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或外来报验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日内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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