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讲座资料(2021-2022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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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首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业务及其他工作行为,防范担保及其他行为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员工薪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不良投资、资产清收违规、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其他工作行为等,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工作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 工作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责任追究和行政责任追究。经

2、济责任追究主要是进行经济处罚;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停职、留用查看、勒令辞职、开除等。第四条 属于不良担保性质的工作责任追究,由公司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属于其他工作性质的责任追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发生主动担保代偿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情形的;发生被动代偿、担保损失情形的;发生客户担保后三个月(含)以上还未履行交纳担保费用、保证金和落实主要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的;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投资包括:投资项目失败,被投资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正常投

3、资连续两年不分红,企业出现较大亏损的;被投资企业涉及重大法律诉讼和其他纠纷,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死亡、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参与拟上市公司投资而被投资企业难以上市,投资款不能按照投资协议收回和分红的。第七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和不良投资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在对外担保、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的;未落实好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因对担保、投资项目风险把握不准确造成担保损失的。第

4、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第九条 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第十条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监督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第十一条 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第十二条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监督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第十三条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

5、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专职审(检)查人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主管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理、总经理。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评委。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第四章 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界定第十六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第十七条 出现本

6、制度第七条、项情形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责任界定:项目主办人签署“同意担保” 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项目主办人签署“不同意担保” 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项目主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投资)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续议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项目,移交后因管理失职而发生不良的,(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

7、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后非因履职原因而发生不良的,(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移交时为不良项目或属移交前形成的不良,(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但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对其接交后履职所对应的责任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第十八条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项情形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责任界定: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负完全责任。无论项目主办人签署“同意担保”意见与否, 因其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履职原因发

8、生不良情形的,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协助和监督项目主办人履职的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项目评审人和项目审批人无责任。第十九条 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第五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第二十条 不良担保项目及其责任认定。在发生或者分类认定不良担保项目后十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部应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经综合财务部负责人会签署,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9、、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见附件二)。第二十一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的复议。在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险管理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复议,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讨论并形成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如责任人认为有其他重大复议理由的,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复议申请,由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若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由董事会出具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第二十二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的实施。根据公司项目

10、评审委员会(董事会)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议决议,经董事长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并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执行。(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第六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金额的标准:已发生损失或者其损失额可预计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或者预计损失额的3%,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责任人的失职行为有可能造成担保项目损失又无法改正的,按照其失职行为造成的预计损失额的3%,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责任人的失职行为有可能造成担保项目损失而已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上述预计损失额与

11、确认的实际损失额有差异的,按确认的实际损失额计算的处罚金额进行财务结算。第二十四条 不良担保项目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的分担比例:属于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的分担比例如下: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40%;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60%,其中: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承担处罚金额的10%;项目审查人承担处罚金额的25%,其中,担保业务部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5%,风险管理部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5%,副总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7%,总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8%;项目评审人承担处罚金额的15%,由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评委平均分担;项目审批人承担处罚金额的10%。如项目审批属于

12、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其经济处罚由决策成员平均分担。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相关经济处罚由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属于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的分担比例如下:负完全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60%;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40%,其中: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承担处罚金额的10%;项目审查人承担处罚金额的30%,其中,担保业务部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5%,风险管理部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5%,专职审(检)查人员承担处罚金额的5%;副总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7%,总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8%;上述责任人同时作为项目主

13、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中几个身份出现的,须同时计算处罚金额。第二十五条 对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扣款顺序为:上年风险绩效奖金、当年风险绩效奖金、当年年度综合奖金。第二十六条 对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最高金额为该责任人上年风险绩效奖金、当年风险绩效奖金、当年年度综合奖金的总和。第二十七条 担保项目发生不良,发现项目相关责任人有个人道德品质问题以及重大失职行为的,经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决议,报董事长批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公司保留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赔偿责任的追索权。第二十八条 不在本

14、公司享受薪酬待遇的公司人员,在发生担保(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时实行缺位处罚。第二十九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项目评审会审议或经董事会审议,董事长批准,作停职的行政处分:项目主办人当年不良担保超过本人在保余额的5%(含)以上,或当年合计不良担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停止该项目主办人新业务受理权,专门负责化解不良担保风险,直至风险项目处理完毕为止。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当年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担保投资金额(剔除已发生不良的金额)超过当年正常担保投资金额20%的,取消下一年度评委资格。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当年无一项目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而当年通过的项目有发生不良的,项目评

15、审委员会可建议董事长取消其下一年度评委资格。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移交项目包括未解保移交的项目、未到期展期担保时移交的项目、已解保后续保时移交的项目。本制度所称移交项目的正常和不良,分别指经项目评审委员会风险分类认定的正常类和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项目。第三十一条 确认不良担保损失额的计算公式:不良担保损失额(担保代偿额或者投资损失额实际追偿费用追偿人员风险绩效奖金按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代偿期利息)实际收回额。第三十二条 发生不良担保项目时,公司扣发的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计算的相关责任人的风险绩效奖金、综合奖金,作“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负完全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离开公司或者不良担保项目的追偿已基本完毕(原则上追偿期不超过2年),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对不良担保项目的预计损失作最终损失额确认,按确认的最终损失额计算扣收的相关责任人罚款应当冲抵不良担保(投资)项目的损失。第七章 其他工作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 在非担保实际工作中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规违纪、专业技能欠缺造成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形成或可能形成较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公司应该进行责任追究。它包括法律事务工作、内部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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