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共同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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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共同守则1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组织、布置、指挥、检查生产时,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职工在作业中,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职工在作业中发现险情,应暂停作业,并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汇报,以便及时得到处理。 3 对新进港工作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法操作证(驾驶证)后,凭证上岗操作。 5 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辆和操作装卸机械设备。各类司机只准操作所持操作证(驾驶证)规定的机种、车种;非大关手不准操作船关;非派工司机不准

2、擅自操作;非本工种、本岗位的设备,不准擅自操作。 6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下颌带(人力背袋件作业时可例外); 6.1 进入各装卸作业现场(包括施工现场和现场检修、安装等); 6.2 凡含2米以上高处作业(包括高处检修、安装、保养、上下软梯、直梯等)以及地面配合人员; 6.3 系、解船缆作业时; 6.4 进入可能有物件坠落的场所。 7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穿好救生衣,并系好上下带子: 7.1 在距码头边沿一米内(未拴挂安全网或虽挂安全网,人员不在安全网有效范围内)进行装卸、清理、维修、施工、铺挂或拆解安全网等作业时; 7.2 200吨以下船、驳在舱面甲板作业或30吨以下

3、船、驳作业时; 7.3 200吨及以上船、驳在舱面甲板作业,船舷栏杆有效高度低于80厘米时; 7.4 跨越高差或靠泊间隙在50厘米以上,且未铺挂安全网的船舷时; 7.5 由舷梯、跳板上下船,且舷梯口、跳板下未铺挂安全网时; 7.6 由直梯、软梯上下船时; 7.7 风力达10级以上,在码头或江、河、水边进行抗台抢险和检查等工作时; 7.8 上下交通船和乘交通船时; 7.9 系、解船缆作业时; 7.10 上下舢板和乘舢板时; 7.11 在码头边或驾乘艇、船观察水尺时;7.12 在浮吊上作业、水上施工或船体外进行施工、修理时;7.13 从事其它水上作业、水上排除险情等工作时。8 凡含2米以上高处作业

4、(包括高处检修、安装、保养、调整等),在无可靠防护栏杆、无有效防人体坠落的安全措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检查生根点是否牢靠。9港区内道路、通道的施工现场和设备、设施维修、安装现场等危险区域,须及时设立明显的警戒线,夜间设置明显的红灯警示,以确保车辆、人员的安全。10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维修等作业安全需要挂设临时性警示牌时,应坚持“谁挂牌,谁摘牌”,摘牌要按规定要求并经安全确认后方可摘牌。安全警示标志不得擅自移动。11 港区地下管线井盖、盖板出现缺损,有关部门应及时整改;未整改前,在缺损处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栏或采取临时覆盖措施;在道路、通道处

5、采取临时覆盖措施,要与地面基本持平、不移位,并能承受车辆、人员通过时压力。12 不准高空抛物(必要时,须有人监护)。13 不准擅自进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作业、储存、堆放场所;不准擅自进入危险警戒区内。14 遵守劳动纪律;工前(四小时内)、工间禁止饮酒,酒后严禁作业、登上装卸机械设备(包括现场管理);作业时不做与作业无关的事情。15 进入生产岗位,根据生产作业特点,须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或穿裙子、穿拖鞋、高跟鞋、塑料底鞋。进入危险品作业、储存场所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特殊安全防护用品。16 上下船舶应走舷梯、专用扶梯或跳板,上下船舱须用舱内直梯或专用扶梯,双手应紧握扶手,脚踏实处,按档上

6、下,不得争先恐后,不准攀爬或跨越大轮船帮。使用软梯、直梯上下前,要注意检查梯子牢固状况(包括软梯上端生根是否牢靠)和钢直梯焊接状况,发现隐患,现场管理人员要及时督促船方采取安全措施。17 上下直梯、软梯、跳板不准披衣挂肩,携带工具;上下钢直梯两人之间须保持三格以上的距离;软梯、竹木直梯只限一人上下;竹木直梯等移动式扶梯,梯脚落地必须用防滑材料包扎,使用时扶梯与地面角度以60为宜,人员上下时,要有人监护(扶);人字梯梯身之间连结要牢固,在通道处使用时,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拦;上下梯子时(包括各机械设备、设施的梯子),双手应紧握扶手,脚踏实处按档上下。18 操作机械、车辆、设备前应注意检查安全、防护

7、装置,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19 各种工属(索)具须正确使用,不超负荷;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负荷、不超定员。20 进入装卸、起重作业现场必须注意货关、货钓、吊具、车辆的动向,关下、关路严禁有人(包括车辆内的人员)。21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登上机械设备和船舶;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变电所、中控室等重要部位。22 过皮带机要走专用过道;在未切断皮带机电源,并未对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规定落实进行确认情况下,严禁任何人员在皮带机上坐立、跨越、行走。23 船舶靠、离泊时,非系、解缆人员不准靠近系、解缆区域。24 不准在码头护坎上、舱口边沿等易发生人身坠落地方坐立、行走。不准在码头系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行

8、走部位或贴近上述部位坐立或放置物体。25 在铁路钢轨头部外侧1.5米以内和铁路道口处,禁止停放车辆、机具,堆放货物、杂物及各种搭建施工作业;不得随意摆弄铁路车辆、拆卸铁路设备。26 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服从道口看守员的指挥,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转弯掉头。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27 遇有道口栏木放下、音响发出警报或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外,或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28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包括平过道)时,车辆、行人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

9、安全后,方可通过。严禁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道口。29 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30 驾驶机动车辆前(包括倒车时),应看清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行驶中要集中思想,随时注意其他车辆、行人动态。31 非机动车辆行驶时,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必须先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在不妨碍其他机动车辆通行的情况下通过;不得撑伞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得边骑自行车边拖拉手拉车、老虎车。32 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货物堆放、储存的库场、储罐区域时,排气管必须戴好火星熄灭装置,管理人员要实施监督检查。33 车辆停放要注意安全,不得停放在影响交通、作业安全和作业通道

10、地方;机动车辆夜间在路上临时停放时,应设置反光警告标志或者开亮示宽灯、尾灯,雾天应开亮防雾灯或者近光灯。34 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本港的限速规定,喇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车、船、机未停妥,人员禁止上下。司机操作时不准做与操作无关的事情。35 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对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获批准后,落实动火现场监护人,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清理干净,持动火许可证动火;动火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动火许可证上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火完毕,对火种必须清除干净,做到工完场清。36 使用非生产性电热设备,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37 禁烟区域内禁止吸

11、烟。进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区域严禁携带火种,穿带铁钉的鞋,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38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39 易燃易爆货物堆放、储存的库、场、储罐区域,禁止修理机动车辆。40 装过易燃易爆物料的罐、容器、管道,必须经彻底清洗、通风、监测,确认无误后,方能施焊。41 发生火灾时,要立即报警并实施灭火,火灾扑灭后,要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42 机动车辆驾驶室内不准超员;行驶时,平板车上、车门外禁止带人,严禁扒车和跳车;单斗车、翻斗车的斗内禁止乘人。43 各种车辆不准在距

12、码头边沿1.5米内行驶。各种车辆、机械应按指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停放,须遵守交通规则),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生产作业,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起重机械行走轨道及行走轨道标线内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物件。44 遵守安全用电规定,非电工不准擅自修理、拆除电气设备;电工作业不准盲目带电操作,作业时要有同工种人员监护;在动力箱、配电箱等电源端接电时,事先必须断电、验电,不得盲目接、拆电缆线;断电、验电前,对测电笔、验电用具是否正常要进行查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严禁把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在操作闸刀开关、磁力开关时,必须

13、将盖盖好,防止万一短路时发生电弧或熔丝熔断飞溅伤人;禁止用铜丝、铁丝等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不得擅自接用临时电线;临时电线使用完毕(作业结束)应及时拆除和收回。45 使用的电气设备,按有关安全规程,其外壳必须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对于接地或接零的装置要经常检查,保证连接牢固。46 人员、车辆出入仓库或临近十字路口、交叉路口、轨道、货垛、作业线和视线受挡等地方,应加强观察周围车辆、人员、机械动向,注意现场作业安全。47 禁止擅自进入井、坑、窖、罐体容器、日常处于封闭不通风空间以及易产生缺氧或有毒气体的舱、室,因需要进入,必须预先进行通风、检测,而且须有人监护。48 对来参观、学习的外来人员,接待部门要负责交待有关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对长期在港区学习的外来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49 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时,要保护好现场(救人后须作好标记),并立即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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