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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扫除文盲工作有何详细规定国务院于1988年2月5日发布、1993年8月1日修正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第二条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才能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承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丧失学习才能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展。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详细施行,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详细管理。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
2、扫除文盲工作。第七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可以看懂粗浅通俗的报刊、文章,可以记简单的帐目,可以书写简单的应用文。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脱盲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断定。根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才能的以外,在农村到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在城镇到达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复盲率低于百分之五。根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第十四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展批评教育,并采取实在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到达脱盲标准。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站 搜集整理 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第 页 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