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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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 为落实_,加强_区域内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的协查联动,加大对跨省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促进_区域医药经济连续健康发展,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本着区域合作、协查联动、信息共享、共同提升的宗旨,开展_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并就相关事项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在本协议框架内,_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全部是合作的参加者和实施者,全部有落实本协议所列各条款及_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的义务和权利。第二条_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共同组成_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_省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责任人轮番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所在省区自动成为

2、值勤省区。确定主任委员标准上和承接当年_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的省(区)同时,其他_省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责任人为副主任委员,_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机构责任人为委员会组员。第三条建立委员会联络员制度。_省区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分别指定1名总联络员并组成总联络员办公室,日常工作依靠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的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稽查机构责任人自动成为联络员并实施本辖区负责制,由总联络员负责_省(区)联络员的日常管理。第四条省区之间的日常联络工作由总联络员负责,关键包含:立即通报联络员人事变动等信息;立即通报本区域的稽查执法情况;立即协调跨省区的稽查

3、执法工作;完成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项等。为提升区域稽查合作的效能,除跨省区查办案件需向_省(区)的总联络员局面立案外,各省区联络员之间能够直接沟通交流,立即核查通报相关情况。第五条建立_省区案件协查联动机制。_省区实施统一的案件受理、接办和转办制度,对于_省区内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人能够就近向其中一个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无权处理的,应该立即把案件转交给相关省区处理。对跨省区的案件协查,不论电函委托或直接派员调查等方法,相关省区均应给亲密配合、优先安排,协查结果各自送上级总联络员书面立案。(一)对电函委托协查的,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给回复;(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

4、监管稽查机构跨省区办案的,经向其上级和调查对象所在地的总联络员立案后,能够向调查对象所在地的联络员提出帮助,联络员所在稽查机构应给予亲密配合,优先提供人员、食宿、交通、技术、取证等方面的便利和帮助;(三)对需要当地公安机关配合的,协查方应该主动联络并给支持;(四)对邻近省边界接壤的县市之间的稽查执法,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越界追踪并要求当选联络员联动协查;但查处案件后应立即将相关情况一并向双方总联络员书面立案。(五)合作区域内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之间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工作,被委托方必需按委托方要求立即送达,并按时将回执和结果反馈给委托方。第六条建立_省区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对在_区域内

5、包括到跨省区并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影响,需要紧急控制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应该立刻开启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首发省区应该立即知会涉案省区的总联络员,涉案省区的总联络员应该立刻通知各自的联络员展开调查,并应该立即将调查处理情况在区域内给予通报。第七条建立_省区信息沟通机制。建立_省区共享的稽查信息化数据库,形成区域内协调、统一、规范的信息搜集、整理、公布、储存系统,立即沟通、交流、共享以下信息:(一)各省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各省区稽查动态和查处药品、医疗器械重大违法案件的相关情况;(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工作情况和质量公告等;(四)其它相关信息。第八条委员会每

6、十二个月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接任主任委员的单位负责召集、接待和主持。会议的关键内容是:总结当年药品监督稽查合作的情况;交流各自辖区的相关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工作动向;协调处理区域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下年度合作计划、专题行动工作计划及实施细节等。每十二个月召开全体会议前,接任主任委员的单位的总联络员应该召集各省区总联络员,提前商讨和确定全体会议的专题及相关事项,协调组织筹备和接待工作。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由_省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承接。第九条全体会议及日常工作相关的经费安排,按_确定的标准实施。第十条在_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内,本协议如需修改或增加内容,由各省区总联络员搜集意见、综合协调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协议_年_月_日于_签署。协议一式_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第十二条各方代表签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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