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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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可编辑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足石刻保护,促进大足石刻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足石刻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北山摩崖造像、宝顶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和石门山摩崖造像,及其附属的其他造像、古建筑、古遗址和附属文物等。第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科学保护、深化研究、注重传承的原那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开展与文化传承的关系,确保大

2、足石刻的平安、真实和完好。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作的监视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大足区人民政府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加强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立,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大足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大足石刻研究院是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称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工作。大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设立大足石刻保护社会基金、提供志愿效劳、举办公益性宣传教

3、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大足石刻的保护。第六条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开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大足石刻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施行。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本市和大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第八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大足石刻保护规划,制定大足石刻年度保养、修缮方案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应当

4、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划定并公布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立控制地带,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保护范围和建立控制地带界碑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撤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第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进展与保护无关的建立工程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大足石刻建立控制地带内进展建立工程,不得破坏大足石刻的平安、环境、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大足石刻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

5、和建立控制地带范围内建立活动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立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立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规划、危害文物平安、破坏文物历史风貌、污染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仍不能满足文物保护需要的,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搬迁或者撤除。第十二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植被、山形水系等生态系统信息进展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生态系统。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立控制地带内的林木,除保护需要外不得采伐。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应当

6、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采伐前,应当征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立控制地带内,制止建立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设施,制止使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电、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第十四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施行大足石刻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立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施行。第十五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的除尘、龛檐维护、生物病害去除等日常保养维护,施行日常保养维护工程,应当编制保养方案,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大足

7、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足石刻监测制度,装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对影响大足石刻保护的各种因素进展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发现平安隐患的,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展分析p ,对保护效果进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良和完善保护措施。第十七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防护和消防管理制度,装备防火、防盗、防雷的器材和设施,并对相关人员进展培训。第十八条 大足石刻建立控制地带内,制止以下行为:(一)开山、采石、采矿、取土;(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壤、水系;(三)损坏旅游根底设施、平安设施或者文物保

8、护设施;(四)消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五)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制止行为外,还制止以下行为:(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二)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三)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四)修坟、立碑、打井、修渠;(五)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六)在制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提倡和引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和电子香烛。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足石刻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

9、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支持与大足石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丰富石刻展示手段,进步文物藏品展陈程度。第二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石刻风化、渗水、裂隙治理和病虫害防治等工程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对大足石刻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第二十二条 大足石刻馆藏文物和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视下进展。第二十三条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节目)需要拍

10、摄大足石刻文物的,应当保证文物平安。制作或者拍摄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平安保护措施,与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文物平安协议,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视下进展拍摄。第二十四条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平安工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开展。群众自发开展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交通、旅游、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平安保障、交通疏散等措施,确保大足石刻文物平安和活动平安。第二十五条 利用大足石刻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大足石刻的历史和文化属性。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各个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道路,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

11、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详细方案。进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开展讲解活动的讲解员、导游、旅游志愿者应当承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为游客提供符合大足石刻历史文化内涵的讲解效劳。第二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立控制地带内的商业业态、经营效劳网点统一规划,使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等与大足石刻整体风貌相协调。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立控制地带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做到依法经营,文明待客,诚信效劳。第二十七条 制止机动车辆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征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在大足石刻

12、保护范围和建立控制地带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擅自挪动、撤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或者界碑界桩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立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改正,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第三十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立控制地带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山、采石、采矿、取土;(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壤、水系;(三)损坏旅游根底设施、平安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四)消费爆炸性

13、、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三)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修坟、立碑、打井、修渠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

14、处责令停产停业;(五)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或者在制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立控制地带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未遵守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辆擅自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未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造成大足石刻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立控制地带内,与文物、旅游、林业、市政、园林绿化和除大气污染外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处分,由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施行。第五章 附 那么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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