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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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 有如下特征:1. 强制措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的法定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另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 狱,在侦查其管辖的案件时,也有权实施强制措施。2. 强制措施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 行犯

2、和重大嫌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适用。3. 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即防止被适用对象可能实施 的逃跑、或毁灭伪造证据及继续犯罪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4. 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即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种类、条件、程 序、期限等适用。二、强制措施的意义1. 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现行犯及时地采取强制措施,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暂时限制或剥夺,从而达到上述 目的。2. 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危害社会,避免给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 不应有地损失。3. 可以警戒和威慑不法人员和不安定分子,有效

3、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 序的稳定。三、强制措施的牲质及与相关的处罚、措施的区别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所采用的程序性措施,它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 的顺利进行。因此它不是对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最后认定和处理。(一)强制措施与刑罚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制定的、由专门的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处罚方法。刑罚与强 制措施都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都使适用 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夺。但同时,这两者却具有重大差别:1. 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防 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和危害社会,具有程序

4、上的保障意义;而刑罚则是对已被法院宣判有罪 的犯罪分子的惩罚、教育和改造。2. 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未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而刑罚只能适用于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3. 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在五种强制措施中,除了拘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适用 之外,其他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适用;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4. 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强制措施的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而适用刑罚则以刑 法为依据。5. 适用的时间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自刑事诉讼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 的全过程;而刑罚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确定判决之后适用6. 稳定性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之后,

5、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撤销;而刑 罚一经作出,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改变。(二)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 行政制裁。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保障措施;而行政处罚是实体上的行政 制裁。2. 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而行政 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 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强制措施由公安司法机关适用,而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 适用。4. 法律依据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而行政处罚主要依

6、据的是 行政处罚法。5. 稳定性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变更或撤销,而行政处罚通常不 能变更。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一、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 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采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92条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拘传具有如下特征:1. 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2. 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入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3. 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

7、传的必要条件。从刑事诉讼法第 50条、第92条的规定看,适用拘传并没有这一前提性条件的要求。所以,公、检、法 机关在没有经过传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拘传并不违法。当然,按通常情况应是先合法传 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再实施拘传。在实践中,是 先传唤,还是直接进行拘传,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的需要决定。拘传与传唤不同。传唤是指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 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活动。传唤与拘传的区别最明显莫过于强制性:拘传只能适用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传唤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还可以对其他当事人适用, 如自诉人、被

8、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而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要求被传唤者按指定的时间自行到达指定地点, 不具有强制性。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并不具有羁押的性质,因此应当 将被拘传人拘传到案后立即讯问,讯问后应让其回到住所。为了防止把拘传作为变相关押的 手段,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 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的概念与适用条件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

9、,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 保候审。4. 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5. 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 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 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 第37条第

10、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 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 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 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 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 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 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二)取保候审的种类刑事

11、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取保 候审的种类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1 -人保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 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 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

12、高人 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 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 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 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 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财产保财产保又称

13、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 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实行财产保,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犯罪分子作 斗争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地履行义务,保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 施。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是责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保证金数额的多少, 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 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

14、表现等确定。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 保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关于“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规定,两种取保方法 只能选择其一。选择哪种保证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决定。(三)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 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 证金的,没收保证

15、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四)取保候审的程序1. 取保候审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 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侦查 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 决定取保候审。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2. 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 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 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

16、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 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 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 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 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 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是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要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 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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