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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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条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 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低薪 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 大过至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向不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资格的机构 或 个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二)出具与事实不符票据的;(三)承兑(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四)应先收取保证金而未收到保证金就签发票据的, 或 未按规定比例收取承兑汇票保证金的;(五)超授信额度承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六)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的;(七)办理承兑业务中出现重大问题,隐瞒

2、不报的;(八)其他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第二条 票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 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至 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 看,解除 劳动合同处理。(一)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转让 背 书的连续性、限制转让背书的原因或限制背书人的;二)违反操作流程,致使本行买入伪造、变造票据, 以及票据在交接、保管、转卖卖过程中发生被抢、被盗、丢 失、 掉包事故的;(三)隐瞒或未及时处置、上报票据被公示催告、冻结、 遗失等票据风险事件的;(四)未按规定领用、保管、使用、处理、作废银行承 兑 汇票凭证的;(五)

3、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第三条 结算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 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至 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 看,解除 劳动合同处理。(一)未审查或审查不严,受理要素不全、背书不连续, 收 款人被涂改或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贴现银行名称、金额、 日 期等票据的;(二)未按规定对票据进行防伪鉴别的; 私自代保管客户票据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查复的;(四)未按规定管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五)未按规定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的;(六)办理付款业务,票据未到期进行付款的;(七)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

4、以付款的;(八)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九)贴现票据拒付后,未采取补救措施,或形成风险 未 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十)其他违反票据结算业务相关规定的。第四条 会计核算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 减绩 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 系数, 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 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审验票据原件办理票据贴现、质押或未收妥票 据 先行划付贴现资金的;(二)票据挂失未到规定期限,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或贴现票据拒付后, 未 及时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扣款的;(四)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

5、用其他科 目 核算保证金造成资金风险的;(五)因自身原因在办理转贴现、回购业务时未能及时 收 回票款或转贴现、回购到期未能及时向他行支付票款的;(六)未按规定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的;(七)其他违反票据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的。第五条 在融资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 绩效 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 数,警告 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 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贴现纸质商业汇票缺少真实贸易背景材料的;(二)贴现纸质商业汇票真实贸易背景材料,如交易合 同 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存在明显问题或相互之间缺 乏逻辑 关系,且无正当理由的;(三)为票据业务

6、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 办 理承兑和贴现业务的;(四)明知虚构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办理承兑票 据 的;(五)违反规定造成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或发 生 与企业经营范围、合同约定不符合的资金流转行为的;(六)出租出借账户、为他行腾挪、隐匿信贷规模提供 “通道”及违规逆程序办理贴现和转贴现的;(七)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 金 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的;(八)违规通过“即期卖断+买入返售+远期买断、假 买断 或卖断、附回购承诺、逆程序操作等方式,规避监管要 求的;(九)违规办理商业承兑票据回购业务的;(十)其他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的;(十一)违规配合客户办理无风险敞口、无真实贸易背 景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套利导致资金在银行体系空转的。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 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参与伪造、变造印章、票据,骗取银行信用和授 信的;(二)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进行票据买卖,谋取个人利 益 的;(三)帮助客户虚报保证金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四)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五)与非法“票据中介”、“资金据客”开展业务合作 的;(六)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 产 负债规模的;七)携带印章离柜、异地或账外经营票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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