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协议房地产协议(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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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合作协议2021房地产协议(四篇) 房屋租赁协议是不动产租赁协议。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协议能够分为动产租赁协议和不动产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协议,属于不动产租赁协议。房地产用房租赁协议范本甲方(出租人):_乙方(承租人):_甲乙双方经充足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区_路(街)_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_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地产的基础情况已载于本协议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足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元。租赁期限自_年

2、_月_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由乙方在每个月(季)的前_日内交付给甲方。付款方法:_。三、上述房屋承租给乙方使用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乙方使用。四、甲方确保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和甲方相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负担民事责任,所以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确保承租上述房屋仅作为_用房使用。五、房地产租赁期内,甲方确保并负担下列责任。1.上述房地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时检验并负担正常劫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3.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_个月通知乙方。

3、六、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确保并负担下列责任: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2.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和第三人交换房屋使用时,必需取得甲方同意。3.因使用不妥或其它人为原因此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修复。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验和维修给帮助。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负担上述房地产,应提前_个月和甲方协商,双方另签署协议。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推行本协议要求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相关要求,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负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

4、一_向乙方加收违约金。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此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负担责任。九、本协议在推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措施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上述房地产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要求各自负担。十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十三、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协议副本_份,送_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处)。十四、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

5、_法定代表人(签):_地址:_地址:_联络电话:_联络电话: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上诉人杨媚因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一初第0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止。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购置被告开发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广珠公路新松路段顺兴商业大厦3层301号写楼,在XX年7月5日交付定金50000元,并和被告在XX年8月29日签署了商品房购销协议(协议编号:no:0042685),当日支付购写楼款216419元,被告在同日将写楼交付原告。依据该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原告)所购置商品房一间建筑面积414

6、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含杂物间)平方米,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商品房用地面积自用(分摊)18平方米;上述面积为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和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则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协议第四条价格和费用中约定: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866419元;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被告)依据相关要求代收契税、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工本费、印花税等税费26954元。该协议第十九条约定了产权登记:乙方(原告)在实际接收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

7、登记手续,甲方(被告)给帮助。签署协议后,原告在XX年9月25日付清了协议约定价款的剩下款项60万元,但一直没有交付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税费26954元。被告所开发建设的顺兴商业大厦经原顺德市计划国土局审查,在XX年4月15日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证号990113号),完工时间为XX年7月,XX年5月29日取得了商品房权属证实书(另附各单元平面图),具有了办证条件。依据房地产分层平面图,原告所购写楼的建筑面积是平方米,公建面积是平方米。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地产权证,认为被告将房屋的公摊面积计入房屋总价款没有协议依据,被告则要求原告交清应付(增加面积)房款26997元及相关税费,双方在XX年12月经过

8、口头形式协商房屋面积计算和办证问题。协商不成后,原告在XX年12月31日以特快专递邮件形式向被告递交有关顺兴商业大厦301写楼相关事宜的函件,表明原告不一样意以实得面积加公摊面积计算房屋价款,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证。被告在XX年1月9日复函原告,要求原告交齐余款后到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于XX年1月9日提起诉讼。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和被告所签署的商品房购销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正当,应受法律保护。从协议的内容,明确约定了案涉写楼的总价款为866419元;从协议的推行情况,原告依约按期支付了866419元;在原告交纳定金、签署协议、交接写楼、支付首期款项及第二期款项交纳的整

9、个交易过程中,双方对于总价款是清楚、明确、无争议的,这也符合房地产买卖的交易习惯。故确定所涉写楼的总价款为866419元。原告主张总价款为元,要求被告返还超额占有的房屋款及银行利息共元,没有正当依据,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双方产生争议关键是因为计算方法不一样:一个计算方法是以总价款除以建筑面积(即实得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得出每平方米为元;第二种方法则是按实得建筑面积平方米来计算,每平方米售价为元。显然被告本意按第一个计算方法,但原顺德市计划国土局所监制的双方所签署的商品房购销协议第四条采取的是第二种计算方法,被告因为本身的疏忽造成争议的发生。有关房地产权证的办理,协议约定原告自行办理,被告帮

10、助原告,则相关税费可由原告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交纳,被告以原告没有按协议约定交付办证的相关税费为由不帮助,理由不成立;同时被告以原告没有付清增加面积的款项而不帮助,被告对该款项的请求支付权,不属于先推行抗辩权和同时推行抗辩权,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应推行帮助义务,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证所需材料,并向原告负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于违约金没有协议约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被告应支付从XX年1月9日至其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日止的违约金,按已付款总额866419元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11、的标准(即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国协议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企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原告杨媚权属登记所需材料(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帮助原告杨媚办理房地产权证。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企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媚支付违约金(从XX年1月9日起至其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交付所需材料完成日止,按金额866419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三、驳回原告杨媚的其它

12、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893元,由原告杨媚负担3335元,被告负担558元。宣判后,上诉人杨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的总价款为866419元,完全是于协议无据、于事实不符。上诉人认为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全部应该知道一个常识,就是商品房的总价款的组成应该是由买卖双方签定的协议中约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乘以协议约定的“实得面积”或“建筑面积”,详细的计算标准应完全依据协议的约定。结合到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被上诉人向作为消费者的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协议,该协议的第二条明确写明案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414平方米、“实得面积”为平方米。

13、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案涉房屋的总价款的计算方法是以“实得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单价是元,计算出来的房价款应该是元。因为被上诉人在计算房价款时没有根据协议明确约定的“实得面积”来计算房价,和上诉人在协议签定及委托被上诉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出于对房产商的信任和本身疏忽大意才造成错误的发生,在上诉人发觉房价款计算有错误时,已经立即找被上诉人交涉,但被上诉人一直不愿更正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对于总房价款无争议完全是和事实不符。2、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给予证实,同时法院亦应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去查明事实,而不能凭主观臆测去断

14、案。在本案,被上诉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全部不能提供证据去证实案涉的总房价款866419元是依据协议哪一条计算出来的,一审判决完全无视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因为被上诉人没有根据协议的约定将每平方米元乘以协议约定的实得的面积平方米,反而错误的乘以全部建筑面积才得犯错误的总房价款866 419元这一事实。以毫无事实作为依据的主观臆测去推测上诉人的本意,以错误的总房价款、错误的结果作为基础去推定,去否定协议明确约定的计算方法,一审判决这种以末求本、以果求因的做法从一开始就是完全错误的,作出的判决也完全是于法无据。3、案涉协议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它应该清楚知道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依据中国协议法第41条的要求:

15、“对格式条款的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根据通常的了解给予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的房屋价款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计算错误所造成。退一步来讲,就算原、被上诉人双方对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有争议(其实该条款是明确清楚的),一审法院也应该作出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认定,但一审判决完全违反了这一标准。4、上诉人认为,从协议签定到纠纷的发生,直至一审审理结束,被上诉人均清楚知道房屋单价元是以实得面积计算的单价。假如被上诉人认为是出于疏忽而写错了单价或把“建筑面积”错写为“实得面积”,它完全能够以签定协议时有“重大误解”这一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相关条款,但截至本案一审判决结束,被上诉人仍未提出上述主张。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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