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技术创新关系的法理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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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技术创新关系的法理学阐释一法理学问题的界定有学者言:“科技创新,指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创新,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革新。”1在 英语中,同时提及科学、技术(scienee and technology)时,“科学”、“技术”二词一般是分开的,也见到有“科学技术的进步”(scie ntifictech no-logicalprogress)的提法,但两者各有所指。而在中文中,它却被连译为“科学技术”,更被简称为“科技”,具有名副其实的中国特色。但实际上,科学与技术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词条中:科 学指的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技术指的是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

2、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面的技巧。” 2有学者指出:“人们一般认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的、以系统地发现因果 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侧重以认识世界为目的; 而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 3因此,在界定法律与科技创新关系的法理学研究中,应 把论题区分开,以便进行科学的论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好的。 法律作为一种镇定的力量,可以调和政治,社会和科学的变化。人们只需记得在美国革命,内战和工业革命期间的法律理论的持续性和连续性。法律维系了我们与过去,不是出于任何怀旧的浪漫主义,而是提供了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制度所要求的确定性

3、和可预测性。但是过去的对于法律的运作、教育和思维都基本上过时了。无论是法律原则还是法理学都不可能在现时代的骚动下一成不变。现在正在进行的信息革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法律。历经千年的发展,建立在权利、财产和规制基础上的普通法制度,将 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瓦解,其核心概念将会失去意义。不要惊讶,我们尚未做好准备。法律和技术的关系在传统上是共生的。科学和工业的进步带来新的法律规范和要求,并转而对技术施加自己的影响。管理者称这种现象为“技术宰制”,政府机构设定的技术标准(在诸如安全和环保等领域)却与当前的技术不相适应。于是,机构通过设置更高的标准来 促进技术进步。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和学界正在日益

4、感受到这种技术宰制。当技术变化激烈到足以导致理论变革时,法律强制就会发生。因特网的出现就已经使许多现存的规则到了改变的临界点,更多改变无疑也会随之发生。在前行的道路上,它做得最重要的事就是重塑了全球经济。这是没有多少历史先例的。也许印刷机的发明,使得政府调控言论和人们拥有了言论的权利 是最接近的例子。在今后的日子里有关于法律的一切都很可能被重新思考,它将怎样教授、操作和判决, 甚至它的关联性都将被重新审视。(三)法律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法律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是很简单又及其复杂的。在最基本的层面上, 技术包括应用#找到新的方式来生产新的产品或使法律被普遍理解为一套社会管理劳动创造产品, 产生服务或

5、以其他方式达到预想的结果。用较低的成本投入生产出原来的产品就是所谓的技术发展。机构适用于所有的居民的规则。 所有的现代社会已设立机构, 负责用这些规则作出裁定或对 这些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它们也建立了强制执行这些规则的机构。 当法律规则促进或阻碍 技术发展时, 法律与技术就会相互作用。 当社会决定用技术产生想要的结果和利用法律规则 控制或修改这些结果时,法律和技术也会互相影响。1、法律、产权、激励和交易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 法律创造了技术发展的关键性条件。 没有产权, 世界就会有大量 的公地,生产的激励就会被扼杀。如果其他人可以不劳而获,就没有人会去创造财富。产权 使人们可以享受到他所创造的

6、财富。 例如, 产权可以使农民享受到他种植的作物。 这些权利 激励他进行耕种。 几乎所有的社会都将这种基本的产权视为农民对其作物的权利。 当财产变 得可以转移时,产权就增加了新的关键的维度。当产权可以转移时, 生产的动力就会迅速增加。 当一个农民拥有享受他所种植的作物的 权利时, 他就有动力种植作物养活他自己及其家庭。 当他可以用作物去交换他人所提供的货 物或服务时, 他就有动力去生产超过其所需的作物。 可转移性意味着我不仅有动力生产我自 己所需的货物和服务, 我还有动力去为他人生产货物和商品, 因为我能够将生产性活动的收 益转给他人, 他们也会相应的转移自己的财产给我作为补偿。 正如下面所讨

7、论的, 可转让性 提供了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基础,而且它也强调了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原则。2、知识产权及其激励虽然产权对于富有成效的激励是必不可少的, 但传统的产权无法激励创造性活动。 如果 我设计一种新产品或一种新的, 更有效的方式来雇用投入生产财富, 在一个只承认传统权利 的社会中,我的创意就将被随意复制。科技成果,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 物质文明,“独占”的概念对它是不适当的。然而,就其产生的具体过程来说,它是自然人 运用科技知识进行艰巨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结果。 如果忽视科技成果的个人创造属性而片面 强调社会公有, 固然在短期内能有较高的社会利用率, 但同时却会极大地抑制发明

8、人的创造 热情,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科技成果低产出的不良后果。相反,如果科技成果全被发明者个人所垄断,又必会影响成果的应用推广,从而阻碍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作 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制度规则的法律, 需要在公平与效率、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进行 “度” 的把握。 由此应运而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致力于保障权利人一定地域范围、 一定期限的 垄断权, 禁止其他竞争者涉足于权利人的技术领域而获取利益回报, 这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 社会公平,但却又维护了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 1 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无形智力财产在市场 上转让的规则, 其条件或代价就是市场价格。 为了使其报酬能弥补智力支出, 权利人

9、从技术 构思开始就要密切注意市场需求, 预测未来产品的市场前景, 从而根据市场竞争规律对技术 思想进行筛选, 最后只有那些最能适合市场需求的部分方能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从而 激励不断的技术创新。 2 知识产权主要包于技术发展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是专利法和版权 法。通过共和国的历史人们认识到了它们的。 事实上, 美国宪法明确授权国会制定的这两部 法律以促进科技进步和有益的艺术。 3 这一表述反映了宪法的制定者认为通过专利法和版权 法所提供的经济激励可以促进创造性活动。3、法律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负外部性 法律与技术创新的消极关系体现在一个重要的纽约案例中一家水泥厂排出的烟尘 和原料侵害了附近的

10、地主。 4 这个案例的判决适用(并修改了)经典的损害理论。虽然表面 上法院拒绝利用私人诉讼作为一种手段来关闭违法工厂, 促进符合公共利益的清洁空气, 然 而法院认识到了案件背后的外部成本。 在判决中, 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 也就是强制被告 内化已有原告承担的污染成本。 在这个案子中就如同在几乎所有的污染案件中商业 公司对空气和水源排出废物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作为公司运行的成本显示在公司的书本 上,公司也不会议其他的方式承担这些成本。 5 相应的,公司运行所造成的类似成本都由其 他人或整个社会承担了。 联邦和州的反污染立法都直接针对公司, 迫使其内化这些成本。 当 公司赔偿了受影响的人(就像上

11、述的纽约州案例)或采取措施减少工厂里排放物的水平时, 它就内化了这些成本。 当所有类似的公司都采取措施时, 它们都会将这些成本转嫁给需要最 终产品的消费者。 1 强迫污染公司内化其成本的任务最初是通过传统的指令性规制得以完 成。 2然而,近年来,立法者和决策者认为传统的指令控制模式通常并不是减少污染的 最有效方式。结果是,包括激励、污染帽、交易许可、利益相关者协商在内的许多计划都已 出现。 3 经验似乎表明,这些基本想法背后的非强制性做法是合理的,但该计划需要精心设 计和监督以防止滥用。 44、法律与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在何种程度上, 法律可以通过促进协同作业技术, 建立坚实的熟练劳动力市场或发

12、展先进技术来促进经济的增长?理论与经验表明对于技术发展, 法律和法律机构都只能起到重要 却又有限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法,法律和法律机构可以为新技术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缺乏市场激励时,法律和法律机构能在基础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 5 这些法律和政府的干 预是一般性质的, 并有助于提供市场不能提供的激励。 当法律作为市场的附属时, 它可以有 效的促进经济目标。专利制度的优点在于它提供了一种与市场挂钩的法律制度。 6 该法规定 的专有权刺激了发明, 但市场是回报的最终决定因素。 该制度只奖励那些生产市场所需产品 的人。政府通过法律和法律机构试图通过干预来促进特定的工业部门或商业公司的 发展时,它

13、很可能会失败。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在“产业政策”的名义下,政府对一些 特定的经济部门做出了一系列干预性的建议。 7 在此情况下,政府和法律的干预成功需要立 法者或行政人员掌握比市场更完备的信息。 因为这终究是不可能的, 政府对于特定产业或公 司的干预更有可能减少整体的经济福利, 而非增加经济福利。 除了政府相对缺乏知识外, 政 府对经济的干预还会因利益集团寻求援助而遭到扭曲。 1 那些衰落或未来存疑的产业,因为 他们密切的社会关系, 有时是庞大的工作力量往往能施加很大的政治压力。 出于所有这 些原因,政府,法律和法律机构似乎不能对特别的经济部门产生正外部性。5、法律宰制:规则及其关系的转变如

14、同过去一样, 法律在这个科技时代不断地发展以适应新形式的人际交往。如何顺利 过渡,将取决于包括法律教育在内的法律体制发生改变的速度和灵活性。( 1)新型的财产关系什么样的新型财产将被创建, 它们能否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 或将自助成为主导模式? 2 有人坚持认为, “网络空间的财产”与其他的知识产权类型没有区别并符合现有的理论。3 不过,无可否认,新型财产正在出现,并伴随着自己的微型法律制度。争议域名与登记制 度引发了自身的立法, 4理事机构, 5 和争端解决机制。 6对人类基因组的研究也正在建立新型财产。DNA的基因图谱能否形成所有权?作为纯粹的信息,它可能不能申请专利。它也不是受版权、商标法

15、保护的知识基础。然而,没有某种形式的保护, 私人研究可能很容易被窒息。 基因法律尚未有所进展, 但它必将如通过立法 和诉讼发展起来的有关组织和器官的财产权利一样在未来得到发展。到现在为止,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国家人类基因组研究所和私人拥有的塞莱拉基因公司正在同时进行研究,并由此产生了合作与竞争。 但是, 在遗传图谱接近完成时, 对遗传信息的所有权是私有还是公有突 然成了一个巨大的有分歧的问题。 塞莱拉基因公司能否通过它的基因研究而排除其他人对 政策后, 与其进行一个国家对话。 法律顾问需要了解分子生物学; 基因工程师需要了解法律。 当新型财产出现后,就当财产形式也将遭受挑战。对于软件发展的激烈争论表明了这一点。 传统商业规范的核心是商业秘密防止他人利用产品和设计资料的能力。 公司不仅对它的 创造申请专利和版权,并且要对其进行严密保护,谨防竞争者。封闭源代码是传统的,安全 的。对于如微软般的主流计算机公司而言,它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是,保密可能会导致产 品是不友好的和静态的,与其他软件复杂的兼容性会扼杀创新。遗传信息的拥有不单是一个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它需要的是决策者充分了解公共健康和公共开源代码表明了产品开发中的开放和协作。 通过促进与其他产品和开发者的合作, 开源 代码带来了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如果是财产的话,开源代码也是一种截然不同的财产。 例如, Linux 就是一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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