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的反思与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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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前会议的反思与进路基于G市五年司法样态的考察林嘉丽 段晶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逐步解决侦查中心主义 的积年沉疴,实际上是对我国“线性诉讼结构”导致审判流于形式的 检讨与修正1。庭前会议制度系我国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 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庭前会议制度已实施五年有余,尽管司法解 释为实践操作提供了基本指引,但因其立法本身较为原则、粗疏,程 序实施细则仍存在缺失,致使立法规范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有限, 呈现适用率低、效果不彰甚至被实务部门束之高阁的怪象。人民法 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 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庭前会议实施细则。但实践层面对于如

2、何理顺庭 前会议与庭审关系,如何运用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仍存在困惑。鉴于 此,本文借助G市五年来庭前会议数据样本,针对一线刑事审判法官、 公诉检察官、刑辩律师展开访谈调查,并以 G 市 B 区法院的刑事案 例交叉、对比分析,剖析庭前会议的实践困境,重点研究庭前会议的 形式化倾向、与庭审的衔接、法律拘束力的局限性等核心问题。一、检视:庭前会议的实践样态庭前会议承载着立法者为促进庭审功能发挥之良愿,希冀能够分 离程序争议与实体争议的处理,实现程序争议的解决逐步由庭审向庭前的路径转换。作为程序性裁判机制的雏形,实务部门从初步认识到尝试运用庭前会议,正逐步深入探索该制度的程序机理与规律。(一)庭前会议适

3、用概况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至2017年,G市庭前会议实施适用概况如表所示:法院心刑事案庭前会非法排除申请回申请扌昱补强庭前件受理议案件证据非法避和不供新证证据会议数卫数中排除证据公开审据和重份片适用申请(份昇理等新鉴定率j(项八(项)中勘 验(项)心G市心111453.1122妙3321416733石加0.1%pG 市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数共112 次,主要涉及非法证据 排除、回避、不公开审理、申请调取新证据及重新鉴定勘验等事项。 庭前会议着重解决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一定程度上提 高了庭审效率,保证了案件的集中审理。例如, G 市 Y 区法院在审理 梁某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

4、款特大系列案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以 两个半小时处理程序性问题10项,庭审时间从计划的5天缩短到实 际的3天。然五年期间G市法院庭前会议适用率仅为0.1%2。依照庭2 与其他研究者就东南地区、西南地区、北京等地的统计分析结果接近,即庭前会议的适用率普遍不高。 具体可参见:卞建林、陈子楠: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载卞建林、杨宇冠主编: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44 页;杨宇冠等:非法证据排除 与庭前会议实践调研,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 年第 3期;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 刑事庭前 会议实证研究,载中外法学2015 年第 2 期;李斌:庭

5、前会议程序的适用现状与发展完善,载法 前会议的适用范围3,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 重大这三种情形的案件仅为少数。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已经决定 了只有少部分案件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故不能纯粹以适用率低评价庭 前会议。G 市 B 区法院4 近五年来的刑事案件受理情况如下表:分4肯件数中2013年鼻2014年心2015年心2016年心2017年心刑事案件总数*2909131781348732973006p适用普通程序*1151lieel255022751342pB 区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接近一半(2015-2016 年甚至超过 一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审理程序

6、适用的划 分标准,笔者认为庭前会议基本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产生,但B 区法院五年内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总数仅15 件。可见,这在一定程 度上反映了庭前会议在实践中“遇冷”的现象,且存在被搁置的可能。(二)控辩审三方适用态度笔者对G市及中心四区的38位刑事审判法官、43位公诉检察 官及 52 位刑事辩护律师进行问卷调查。5问卷回收统计结果具有较 学杂志2014 年第 6 期等。3 包括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的社会影响重大、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四 种情形。4 B 区法院在 G 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中数位列前三,且因 B 区辖区内有较多外来人口、经济形态多元,刑 事案件亦较为

7、多样化,故将其作为分析样本,案例分析见第二部分。5 为避免调查对象对庭前会议不熟悉而随意完成问卷,笔者仅针对 G 市刑事审判法官、公诉检察官和刑辩 律师展开调查,以保证问卷效果及更直接地了解控辩审三方对庭前会议的看法。调查的问题涉及庭前会议 的制度必要性及实施效果评价、是否参与过庭前会议、是否能充分理解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事项、庭前会 议具体程序性操作、控辩审三方对庭前会议的态度、制约庭前会议实施效果的因素以及庭前会议应否以某 种形式确定法律效力等方面。强的代表性。经统计,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对象在从事法律职业年限上覆盖了不同年龄阶段、不同实践阅历层次,具 有广泛性,同时学历分布均为法学本科或硕士

8、研究生。根据未参加过庭前会议、参加过1-3 次、参加过4-6 次、参加过7 次以上四种类型的划分,法官、检察官及刑辩律师参 加庭前会议的人数分布如下:参与过庭前会议的人占比达 70.7%, 其中 47.4%的人参加过1-3 次、17.3%的人参加过 4-6 次、6%的人参 加过 7 次以上;调查对象中,48.1%的人自认能充分理解庭前会议 所要解决的事项,39.1%的人自认基本能够理解庭前会议所要解决 的事项,表明控辩审三方对庭前会议规定及实践操作具有较充分的 认知。法官、检察官及刑辩律师就庭前会议制度的必要性认知如下: 98.4%的人都肯定了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其中 58.6%的人认为庭前 会

9、议在刑事诉讼中很有必要。但分别有 51.1%、45.9%、34.6%的人 认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适用庭前会议的积极性一般,分别有 15.8%、16.5%、6.7%的人认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适用庭前会议缺 乏积极性。关于庭前会议适用态度这一指标,笔者采用诉讼主体自 我评价与交叉评价相结合的调查方式。上述数据表明控辩审三方基 本肯定庭前会议的价值,但在适用态度上呈现一定程度的“疲软”, 调查结果表明法官、检察官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评价不足 50%。法 官和检察官积极性不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耗费时间效果有限 (46.6%)、程序不够规范(35.3%)、效力不明确(33.8%)、个 人主观因素(21.1%

10、)等方面;认为律师积极性不足的原因主要为 耗费时间效果有限(34.6%)、程序不够规范(24.8%)、效力不明 确(24.1%)、个人主观因素(12.9%)、辩护权受限(12.9%)等。 显然,诉讼三方积极性不足的原因更主要地源于庭前会议的制度设 计及具体操作程序两方面,个人主观因素并非主要原因。(三)制度功能的效果评价依解决事项的范围,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功能,其一是保证庭审 集中、持续进行,主要通过庭前会议先行解决可能导致庭审活动中断 的程序性事项实现;其二是保证案件充分、高效审理,主要通过庭前 会议的证据展示、争点整理环节实现;其三是确保庭审查明事实、认 定证据的核心地位,庭前会议不能弱化

11、或取代庭审。控辩审三方对庭 前会议实施效果的评价如下:74.4%的人对庭前会议实施效果给予一 般性评价,甚至 10.5%的人给予否定性评价,仅有15%的人认为庭前 会议实施效果很好。制约庭前会议效果的因素既有主观层面的原因如 观念认识上的偏差,也有客观层面的原因如制度本身的程序实施细则 缺位、法律效力不明确等。调查发现,影响庭前会议制度功能发挥的原因如下:依制约因素 的占比大小依次排列为:程序实施细则缺位(49.6%)、观念认识不 足(39.8%)、提高庭审效率有限(34.6%)、法律效力不明确(33.1%)、 召开庭前会议耗费时间(31.6%)、容易产生程序反复(29.3%)、其 他原因(0

12、.7%)。需注意的是,主观认识因素在庭前会议效果不彰的 原因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提高庭审效率的有限性与召开耗费时间这两 项因素可能直接制约了保证案件高效审理这一功能的发挥。程序反复 的问题则动摇了庭前会议确保案件集中审理这一功能的根基,表明庭 前会议存在一定的形式化之虞。另外,法律效力不明确这一因素并非 是受访者极为关切的一项指标。在控辩双方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的,是否应以某种形式确定其效力的问题中,有43.2%的人认为无需 确定,会议纪要、报告或者笔录备注即可。综上,庭前会议司法实践似并未能有序回应立法旨趣。控辩审三 方对该制度秉持良好初衷,但从实施效果的反馈可知,制约庭前会议 功能发挥的

13、因素明显,控辩审三方无所适从。二、反思:庭前会议之实践困境庭前会议已符合三方构造的诉讼形式,核心功能在于保障庭审实 体发现功能的纯粹化,避免因程序性事项或证据突袭等干扰法庭集中 审理,导致庭审拖沓冗长,也有利于提高合议庭的关注度和庭审质量。 7庭前会议效果不彰,根源探究仍应回归实践考察制约庭前会议功能 发挥的诸项因素如何牵制实施效果。笔者抽取B区法院近三年召开庭 前会议的 6 件案例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表:序号被告涉嫌罪案件类型参加人员被告人到庭1青潯议事项处理结果1于某I 等40.华诈骗罪人数众 M证据 料较多多法官及合议 多成员、公诉 材大多数辩,人(均未到庭,彳 :人被告人有辛 1护,

14、且3名辩 未到庭Z15护犯罪数额 无2何某; 汪某兵抢夺罪证据争法官及合议 议成员、公诉、辩护人(庭E人未到庭公安机关 审记录;E 鉴定人、1出庭作证前会议后 :请鉴定人和 P 证人出庭作;通1三证3刘某: 李某;非法吸 公众存 君罪收 证据争法官、公诉、被告人及 议辩护人、被人的委托代 人认淇害均到庭:理申请重新乍 、调解及占 候审告知各辩护 目及代理人提 又保计报告书意见及证丿 单人交.名4冯某j青重婚罪2调解法官、自诉 及委托代理、被告人认 扌人到庭自诉人愿灵 解S调告人不愿 调解意5张某! 等12,假冒注 人商标罪被告人 册多,证 材料多较&官、公诉 据被告人及 ;护人二人【辩均到庭无

15、适用认罪认 程序、罚6周某 赵某刁强强诈骗罪案情复法官、公诉 杂被告人及 杂护人、被害 委托代理.认:辩均到庭人管辖权异、请求移送 议法院管辖1级上述六案庭前会议均为法院组织召开,召开过程相对程式化,辩方发表意见的积极性不高。“我国的庭前会议在设计上偏重于法官利 益的满足,服务于法官权力行使的需要,尤其是法官有效控制庭审的 内在需求”8,实践中存在法官将被告人到场是否便利以及能否有效 表达意见作为衡量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的因素,这系主观认识方面的原 因。被告人是否到庭在同一案件中亦有差异,争点整理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程序性事项的边界模糊,处理方式也不尽规范,庭前会 议的实践困境应着重反思上述问题。(一)被告人应否到庭的争议调查显示,45.9%的人认为被告人必须到庭,仅针对被告人本人 申请参与或提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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