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土地行政政策的发展及发展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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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大学课程论文课程名称: 土地行政学 题目: 论中国土地行政政策的发展及发展趋势 学 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土地资源管理一班 姓 名:罗善军 学 号:20120607310023 评阅意见评阅成绩 评阅教师:刘民培 2013年 6 月 20 日论中国的土地行政政策的发展及发展趋势【内容摘要】 中国上下五千年,历史从未间断过,对于土地的管理与利用也得到一定的发展,并且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历史使人明智,所以我们要不停的研究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政策以及土地利用方法,以便找到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行政政策。下面我就中国古代,建国后以及当下的有名的土地政策作一下介绍,并就自己的认

2、识谈一下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土地行政政策,发展,趋势一、中国古代的土地行政政策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主要有三种:1.原始社会的土地氏族公所社有制因为原始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参考价值不高,故这里不作详细介绍。2.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1 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为井田。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3.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1)地主土地所有制。(2)封建国家土

3、地所有制:王田制、屯田制、均田制。(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后来秦始皇让老百姓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军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屯田的实行

4、,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这是曹操对历史的又一大功绩。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均田制2 也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对百姓、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和对土地买卖的规定。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发生的变化有如下四点:受田的对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土地买卖的限制益

5、形松驰。优待府兵官兵。到唐代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但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出现,经营方式与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明代清丈土地,绘制鱼鳞图册,确定土地的私有权。到了明朝中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高度集中,中国社会贫富不均,阶级矛盾空前激化。在这个时代,中国急需要有一场土地改革运动。到清朝咸丰初期,洪秀全颁布天朝田亩制度,将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制度化,从而发展到了最高峰。平均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想,有着它的演变过程、不同的历史作用和利弊。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它是落后的、倒退的和反动的。但是,在反对封建地主所有制,打破封建大地产对农民的桎梏中,它不

6、仅是一面鲜明的旗帜,而且是进步的和革命的,因为它起着推动生产力发展,解放生产力的历史作用。此制度是太平天国的一个基本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天朝田亩制度颁布于一八五三年定都天京之时。它是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包括社会组织、军事、文化教育诸方面的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献。当然,土地制度是它首先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内容。 天朝田亩制度,表现了农民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即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平均主义思想。这种思想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一方面有巨大的革命性;天朝田亩制度的实质在于它的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彻底性。它的平均主义主张,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革命的,至于其所包含的错误和空想只是外壳而并非实质。二、中国建国

7、后的土地行政政策针对针对土地兼并,以洪秀全为代表的农民阶级 提出了天朝田亩制度,触及了当时社会的弊端,但解决的办法过于平均和理想化很快就夭折了;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由于没能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缺乏群众基础,革命也没有成功。只有共产党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历经土改、解放战争的土地法大纲,建国后的土地改革真正满足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解决了土地高度集中的问题,一步步建立了新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在旧中国,占农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约占有农村7080的耕地,他们以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农村人口总数90以上的贫农、雇农和中

8、农,则只占有2030的耕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却不得温饱。这是旧中国贫穷落后的主要根源之一 。十年内战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的斗争和查田运动,实行土地革命。抗日战争时期,为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减租减息的政策代替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解放战争时期,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夺取全国胜利的基本保证。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於10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正式公布。其中规定:“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它财产,并征收富农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

9、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它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此外,对若干特殊土地财产及分配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土地改革执行机关及保护工商业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土地法大纲的公布,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向和办法。各大解放区还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了实行土地法大纲的补充条例。接著在各解放区迅速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群众运动的高潮。建国后共产党人又经过了艰苦的探索,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最终制定了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行政政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

10、重要转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国内社会动荡,生产力始终没有得到恢复。由于文革时期的土地制度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就在这种背景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了农民新的希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特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

11、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中国将继续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影响意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而这一直接结合的特殊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意。作为阶级社会最后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也恰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规定着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性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基本矛盾不断激化,导致了一次又一次的资本主义社会全面危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紧紧地与土地直接结合在一起 ,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1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6095亿斤,增至1984年的8146亿斤。我国农业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农业的发展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利益的内在推动,使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的现代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第一,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

13、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第二,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第三,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边际效用急剧递减,已呈现出许多问题 ,如土地权的归属问题,土地

14、占用问题等,所以,还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些问题。三、中国的土地行政政策的发展趋势 由于家庭联产成本走责任制和中国的国情非常符合,所以中国会继续坚持这种制度,但需要对其缺陷作出调整,农民的承包年限有限,还不能真正地使农民放心,所以应该延长承包年限,而且要进一步确定农民与土地承包的关系,提高农民的积极性,要制度一系列的土地法,如农民征地过程中受到损失时的赔偿问题等。【参考文献】1 李元 吕萍 土地行政学M 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1):27-352 李炜国土资源新政解读与实务问答M 地质出版社2007 :103-105 3李凤章 费雪一本书读懂土地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98-102 4 李智 中国农村土地法律知识普及读本M 上海大学出版社2010 :33-3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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