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合作协议联合培养技能人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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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3) 合同编号: 联合培养技能人才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 方: 地 址: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乙 方: 通信地址: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就甲方联合乙方共同培养技能人才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遵守。 一、【合作期限及合作内容】1.1 合作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1.2 合作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与甲方联合培养技能人才,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每月付给乙方联合培养费。“技能人才”是指乙方协助甲方联合培养且培训考核合格录用的人才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共同选送 名技能人才到甲方并完

2、成实习培养(具体实习人数以实际为准)。实习培养岗位为: 依据技能人才专业特点,考虑技能人才意愿,将技能人才分配在相应的工作岗位进行实习培养。二、【技能人才待遇】2.1 实习津贴由甲方根据同岗位实习薪酬标准确定: 元/人/月。2.1.1 根据甲方薪酬计算制度,按出勤培养天数计付。技能人才离职时有余假的,余假按出勤培养天数计算。余假为截止至技能人才离职结束培养当日应休未休的假期。2.1.2 实习津贴不含奖金、企业其他激励机制奖励等额外收入。2.1.3 甲方应于每月 号发放到技能人才个人账户。2.1.4 如有调整,以确认函或补充协议为准。2.2 工作时间:参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月休息不

3、低于 天。甲方要求技能人才加班的,应提前与其协商并另行安排调休或加班费。2.3 技能人才食宿安排(食宿条件参照甲方正式员工):2.3.1 甲方免费提供住宿及限额使用水电,超额部分由在住人员分摊;2.3.2 甲方免费提供一日三餐。2.4 交通补贴(双程):甲方按以下标准将往返补贴支付给乙方,单程标准:省内200元/人/程、省外300元/人/程。乙方需提供对应金额的发票。支付时间:2.4.1 来程补贴:按技能人才的入职人数,于首次结算培养费时一并支付;2.4.2 返程补贴:按培养期满人数,乙方需提供对应金额的发票(省内最高不超过200元/人),甲方收到发票起7天内支付给乙方。2.5 甲方保证:所有

4、技能人才在工作岗位上均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2.6 对从业有健康要求,由甲方组织体检及办理健康证明,培养期间要求技能人才进行核酸检测的,以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三、【培养费标准及支付时间】3.1 培养费价税合计为 元/人/月。培养费应当按培养期连续支付,自每名技能人才入职培养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技能人才提前离职或被甲方辞退或实习期届满等情况的,计算至其离职当日止。3.1.1 培养费定金:技能人才到岗7天后,甲方需向乙方按 元预交培养费定金。该定金于技能人才实习期满后,甲乙合作截止且甲方结清全部费用后,乙方退回甲方。该定金可用于抵消交通补贴和管理费不足未结清部分,多退少补。3.1.2双方每月5日前核

5、对培养费金额,乙方开具增值税转票寄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培养费。甲方开票信息如下:3.1.3 甲方不得无故扣减乙方培养费。月总培养费等于当月所有在职技能人才的培养费总和。单个技能人才培养费计算公式:A.入职、离职月(含自离情况): 元当月(应勤)自然天数当月(出勤)在职天数;B.除入职、离职月外的工作月:技能人才在职人数 元。3.1.4甲方将培养费支付到乙方以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开户银行: 3.1.5 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合同义务随之终止,但双方有未结清费用的,负有结算义务的一方需继续结算直至费用结清为止,结算义务不受合同终止限制。3.1.6 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未续

6、约的,在职技能人才培养期未结束的,培养费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参照本合同继续开展合作的,培养费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注释a.本合同涉及的符号释义如下:“”为乘号,“”为除号。b.本合同关于“在职天数”的释义:自员工入职培养之日起至员工离职当日,即指员工在职期间,包含工作日、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等,按自然天数计算。c.自然天数按照日历天数。四、【甲方权利义务】4.1 甲方应在技能人才入职培养前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奖惩规定告知技能人才、向技能人才公示,安排相应的入职培训。4.2 技能人才违反甲方已提前公示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根据该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技能人

7、才严重违反甲方公司规章制度需要劝退辞退处理的,甲方须自当日起3天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乙方实际情况及原因,经乙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实习培养,该情况下甲方不需承担该技能人才的返程交通费。因甲方单方原因提前终止技能人才培养的,交通费由甲方承担。4.3 实习期间,甲方负责对技能人才的考核管理,并根据技能人才的表现作出实习鉴定。在实习结束后,甲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实习证明、实习报告等。4.4 技能人才岗前业务培训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内容、师资、教材、课时、场地等。4.5 甲方为技能人才购买保险。培养过程中,技能人才发生任何安全问题,甲方应第一时间组织送医院,并通知乙方协助处理,

8、责任由甲方承担。4.6 如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有重大调整,需技能人才提前返校时,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做好技能人才返校工作。4.7 甲方需按照学校要求不定期举行技能人才座谈会或行业分享会。4.8 甲方应尽量配合技能人才返校考试及毕业手续办理等事项(包括提供相应假期、实习证明等)。4.9 技能人才培养岗位由甲方根据技能人才基本素质及部门岗位空缺情况安排,如中西日餐、前厅部、管家部(非勤杂PA)、财务部等场所,但不得安排技能人才到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实习,如桑拿、水疗会或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就业、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场所工作。4.10甲方不得绕开乙方与乙方介绍、推荐的学校达成培养合作,否则视为根本违

9、约。4.11因签订本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需要提前终止培养并撤离部分或全部技能人才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后方可撤离,甲方须在撤离之日起一周内结清所有费用,双方共同有序安排技能人才撤离事宜。如甲方未按本款约定提前通知(未按通知形式要求告知的,视为未通知)或未结清所有费用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4.12甲方负责签订实习协议。4.13陪岗实习老师协助检查、指导实习工作的,陪岗实习老师从学校到甲方公司检查、指导实习期间所产生的食宿费用(食宿标准为:具体由甲方安排)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派车到甲方所在地车站接送老师。技能人才人数达到40人以上时,乙方或学校

10、所委派陪岗实习老师,甲方按 元/月支付陪岗补贴(超出2500元以上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学校原则上委派 1名陪岗实习老师,如甲方需要增加陪岗实习老师的,依据甲方需求协商。如甲方单次实习人数低于40人,则甲方仅承担陪岗实习老师的餐食费用,不承担其其他费用(如住宿、交通费等)。4.14甲方不得将培养期内的技能人才安排在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单位,不得随意调动技能人才,技能人才培养岗位调动应当优先尊重技能人才本人意愿。4.15乙方向甲方选送的技能人才中途因任何原因离职,甲方返聘该技能人才的,该技能人才仍然按本合同费用结算条款执行,若同批次技能人才费用有调整,该技能人才培养费用是否变动由双方协商。若甲方未

11、与乙方协商私自返聘该技能人才实习或培养的,甲方需按本合同培养费标准的按月双倍支付培养费。五、【乙方权利义务】5.1 乙方需根据甲方需求选送相应的人员到甲方进行实习。5.2 乙方协助甲方培养技能人才,了解技能人才在甲方的实习工作与日常生活情况。5.3 乙方选送的技能人才,入职前经健康检查发现不符合健康要求的,甲方可与乙方协商解决。5.4 技能人才发生工伤的,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回应并协助甲方。5.5 乙方协助技能人才办理入职、离职等手续。5.6 实习期结束后不需返校完成学业的,达到培养目标。甲方希望技能人才继续在甲方就业,技能人才亦自愿继续在甲方就业的,乙方给予相应配合。5.7 如果甲方有增加、补

12、充培养人员需求的,乙方配合甲方选送相应数量技能人才,但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5.8 乙方有权监督实习津贴的发放情况。5.9 除第5.11款外,乙方不可无故随意调整已入职甲方接受培养的技能人才。5.10乙方协助甲方与技能人才、学校间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5.11如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有重大调整,需技能人才提前停止培养返校时,乙方需向甲方出示相关文件。5.12乙方有权跟进与监督技能人才实习培养情况。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4.9项约定,学校有权召回所有技能人才,乙方亦有权协助学校召回所有技能人才,终止培养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六、【合同终止的约定】6.1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合同自动终止,如甲方需要延长合同

13、期限可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6.2 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七、【违约责任】7.1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及法律责任。7.2 因不可抗力(如新冠疫情、自然灾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以双方协商为主。7.3 乙方为选拔开展合作的学校,甲方承诺并保证:自甲、乙双方所有合作及合同有效期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绕开乙方直接与乙方合作的学校及渠道进行联系或合作。违反本条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甲方自愿按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金额,向乙方承担违约

14、责任。如果损失无法计算的,甲方按每间学校贰拾万元(20万)人民币的标准向乙方赔偿。7.4 甲方不得少发、不发技能人才技能人才应得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实习津贴、奖金、企业其他激励机制奖励等额外收入),违反本条的,甲方按实习津贴标准的二倍向技能人才支付补偿金(该补偿金用于维护技能人才、补偿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受侵害等,由乙方支配)。7.5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培养费。逾期超过30天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培养费总金额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6 技能人才在培养期间损害他人利益的,甲方与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问题,因技能人才个人故意损害他人权益的,由技能人才个人承担。7.7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利用自身资源为甲方考核选拔技能人才,并协助技能人才到甲方实习,因乙方业务性质所需,甲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泄露乙方身份、双方合作关系及合作细节等(例如向技能人才透露乙方身份、将双方的合作内容告知第三人等),违反本条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还须按贰拾万元(20万)人民币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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