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07566836 上传时间:2023-11-0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0.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反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反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反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反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反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反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反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反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 篇一:企业借款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企业借款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通常全部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署担保协议,通常来说,这么的担保协议全部是有效的,但也有企业借款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况,以下是详细介绍:(一)企业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要求,企业董事、经理违反企业法的要求,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的股东、或是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无效。(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协议无效。确保要求指出,主协议债权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恶意串通,使确保人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确保的,确保协议无效,确保人不负担责任

2、。(三)以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协议无效。担保法解要求,以法律、法规严禁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协议无效。(四)未经同意及无权设置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中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协议无效: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或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主协议变更或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担保人不再负担担保责任,但另有要求的除外。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民间借贷司

3、法解释 本文系华律网搜集整理,请注明出处:篇二:担保协议无效情形篇一:司法中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担保协议无效情形公布日期:2021-6-1 | 点击:11651.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无效。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要求:“担保协议是主协议的从协议,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无效。担保协议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担保协议是以担保主协议债权为目标的,假如主协议债权因主协议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协议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此担保协议应随主协议无效而无效。主协议的无效,应该依据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的要求给予确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4、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同时,我们还应该明确,主协议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协议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协议的效力则不受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通常也无效,这是确定担保协议无效的通常标准。但对独立担保,如常常碰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碰到担保协议中约定“不因主协议的无效,而造成担保协议无效。”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担保协议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协议可不因主协议的无效而无效。但应该明确的是,我国担保协议作出这么

5、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协议则有效。2.主协议有效,担保协议无效。担保协议作为一个民事协议,民法通则和协议法中有关民事行为或协议无效原因此不生法律效力的要求,一样适合用于担保协议。依据民法通则、协议法、担保法的相关要求,主协议有效,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关键有以下几个:(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造成担保协议无效。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造成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关键有: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不然,担保协议无效。但应该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含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标的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不过,应该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

6、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本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抵押有效。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不然,担保协议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责任人超越权限签订的担保协议,若相对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协议无效。不然,担保协议有效。(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署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协议,应为无效协议。(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协议,应为无

7、效协议。但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要求,“主协议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确保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确保的”,确保协议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协议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是否有效?依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要求,主协议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确保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确保的,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要求处理,即担保协议无效,担保人不负担民事责任。(4)担保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协议1、董事、经理违反中国企业法第六十条的要求,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

8、的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该对债权人的损失负担连带赔偿责任。2、以法律、法规严禁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协议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处理。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协议无效:(一)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或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

9、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协议变更或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篇二:借款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借款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在大多数中,全部有担保的存在,其目标是为了确保在主债务人不能推行还款义务时,能确保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常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以下是详细介绍: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要求,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要求,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全部,和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含有不可中止性。不可能因

10、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实施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有关审理经济协议纠纷案件相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确保要求“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她人提供担保的,确保协议无效,确保人不负担确保责任,但应依据其过失大小,负担对应的赔偿责任。”确保要求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她人提供确保的,确保协议无效,确保人不负担确保责任,但应依据其过失大小,由法人负担对应的赔偿责任。3、企业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要求”董事、经理违反中国企业法第六十条的要求,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的股东

11、、或是其它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协议无效。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协议无效。确保要求第19项“主协议债权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恶意串通,使确保人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确保的,确保协议无效,确保人不负担责任。5、以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协议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要求“以法律、法规严禁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协议无效。6、未经同意及无权设置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中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协议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或登记对外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

12、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协议变更或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负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7、主协议无效,确保协议无效。确保要求第20项”主协议无效,确保协议也无效,确保人不负担确保责任。但确保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主协议无效而依然为之提供确保的,主协议被确定无效后,确保人和被确保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借款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通常全部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署担保协议,通常来说,这么的担保协议全部是有效的,但也有企业借款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况,以下是详细介绍:(一)企业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

13、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要求,企业董事、经理违反企业法的要求,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的股东、或是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无效。(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协议无效。确保要求指出,主协议债权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恶意串通,使确保人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确保的,确保协议无效,确保人不负担责任。(三)以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协议无效。担保法解要求,以法律、法规严禁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协议无效。(四)未经同意及无权设置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中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协议无效: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或登记对外担保的

14、;2.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主协议变更或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担保人不再负担担保责任,但另有要求的除外。篇三:主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协议也随之无效主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协议也随之无效案情介绍原告:北京中嘉天成贸易有限企业。被告:北京国润医药销售有限企业。被告:李为东。2021年8月24日,中嘉天成企业和国润医药企业(原名称为北京市麒麟天盛医药有限企业)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国润医药企业向中嘉天成企业借款1200万元,月利率1

15、0,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4日。另外,协议还约定了其它内容。协议签署后,中嘉天成企业依约向国润医药企业发放了借款120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国润医药企业未按约定推行还款义务。2021年7月5日,中嘉天成企业、国润医药企业及被告李为东(国润医药企业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欠款协议,约定:国润医药企业尚欠中嘉天成企业全部借款及利息于2021年10月31日一并偿还,本息合计1348万元。被告李为东自愿对上述欠款负担连带确保责任。但协议到期后,国润医药企业未依约推行,被告李为东亦未负担确保责任。在审理中,中嘉天成企业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裁判关键点经法院审理认为,中嘉天成企业和国润医药企业签署的借款协议属无效协议,但中嘉天成企业有权要求国润医药企业返还借款本金及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月利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