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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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范文本)项目名称: 委 托 方: 代 建 方: 使 用 方:宿迁市建设局印制项目代建合同委托方:(下列简称甲方)代建方:(下列简称乙方)使用方:(下列简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宿 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与其他有关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有关管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 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操纵项目投资,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代建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二、项目代三、项目投资操纵金额1、以审计通过的根据施工图纸编制的预算为准。2、施工图纸须经甲方确认。3、政府有关部门

2、规费及垄断企业的服务性收费按实追加4、其他追加预算情况按通用条款执行。四、项目计划工期 以工期计划表为准。五、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六、代建管理费按工程项目投资操纵金额的 计算。七、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 款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 目建设的必要条件。九、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 内容,承担代建任务。十、本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 2 份。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邮编:电话: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邮编:电话:丙方:(签章) 法

3、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邮编:电话: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 义:(1)“项目”是指甲方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 责人。(3)“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的代建工 作。(4 ) 附加工作”是指:甲方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 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甲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 或者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者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5)“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与附加工作以外或者由于甲方 原因而暂停或者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

4、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 作。(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 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8)“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 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 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9 )不可抗力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者非 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 等自然灾害。第二条 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与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5、、解释与说明。如 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 与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甲方的职责第四条 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对口联络,在合同 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 面答复,各类书面文件、指令、答复以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为准。第五条 确定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牵头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协调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六条 作为付款义务人担当乙方与各方签定的有关本项目的 一切合同的见证方。第七条 对项目工期、设计变更、追加预算等事项进行签证确 认。第八条 审批乙方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与工程款付款方案,按 计划与付款

6、方案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支付代建管理费与节余奖 励。第九条 自建、自购部分应符合有关质量标准,满足工程建设 要求。第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审计,及时接管完工工程与设施。第三章 乙方职责第十一条 成立项目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由项目负责人 签发与同意各类文件、指令等书面材料。第十二条 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方案征集、组织评审、施工图 委托设计、施工图纸审查等工程建设前期手续报批。第十三条 负责按规定组织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建筑设备、材料等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第十四条 组织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会审并邀请甲方参加。第十五条 组织项目例会,编制工程月度简报报送甲方与各有

7、 关部门。第十六条 根据施工图纸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与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对工程现场进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建设,协调 工程各参与方工作。第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按工程进度编制 工程款支付方案。第十九条 对项目工程因现场地质情况、设计漏项、错误、不 可抗力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所引起的变更与签证进行核实, 并按有关规定完善相应报批手续。第二十条 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合格后移交, 在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前,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甲方参 加,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或者有关部门移交

8、,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有关廉洁建设的规定,健全 制度、廉洁奉公。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程发生的额外工作与附加工作提出工作方 案与工作计酬标准报甲方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第四章 丙方职责第二十四条 若丙方与甲方为同一法人主体时,丙方职责即为 甲方职责。第二十五条 若丙方与甲方为不一致法人主体时,丙方享有下 列职责:1、丙方能够通过甲方对代建项目享有监督权与知情权,丙方 无权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代建项目有关情况;2、丙方能够通过甲方对代建项目享有建议权或者具体指令, 丙方无权直接向乙方下达指令。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 度,设立工程基建帐,做好日常财务

9、核算并同意甲方与有关部门监 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工程预算经审计后作为代建操纵金额,出现下列情 况的应予以追加预算:1、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不正常的天气情况与国家 重大政策调整等造成原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2、因甲方要求变更使用功能、材料、工艺与标准等,并通过 有关部门批准的;3、因现场环境、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纸需进行调整 的;4、因设计漏项、错误而需要弥补或者调整的;5、国家或者地方政策规定应予追加预算的;6、非乙方的其他原因。第二十八条 涉及预算变动的变更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1、1万元(含 1 万元)下列的,由乙方自行确定;2、1万元以上 5 万元(含 5 万元)下列的,由乙

10、方会甲方、 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确定;3、5 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财政、审计部门四方提出意 见后报市政府审批。无审批手续不予认可,乙方不得实施。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定后甲方先期支付项目投资额的 5%作为前 期费用,前期费用用途为:支付办理各类审批手续时行政事业单位 收取的规费与垄断企业收取的服务性费用。第三十条 乙方应严格按图纸进行建设,操纵工程投资,对工程 最终决算投资较原审定金额节余的,按节余金额的 30%给予奖励 (不超过 50万元),超出审定金额的(不含经批准的增加金额)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三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支付按下 列程序进行:工程款支付应先由工程款申请

11、单位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 工程现场监理人员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附合同与有关资料报 乙方财务、纪检与负责人审批,乙方根据工程进度与审批的申请用 款情况编制工程款付款方案附合同与有关资料报甲方审查确认,在 甲方审查确认后将全套资料报财政部门进行核拨。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乙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审 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根据审核结果会同甲方编制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将财务资料整理完善归档,在财政部门下达 工程财务决算批复后向甲方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第六章 竣工移交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 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邀请甲方参

12、加。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完成后,乙方将工程有关资料 向甲方与有关部门移交,资料的移交应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日内组织物业管理 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接管现场,办理交接手续,逾期视为甲方接收, 乙方在甲方接收管理下组织零星扫尾与整改计划工作,同时将有关 保修资料进行移交。甲方在接管现场后,能够将工程项目转交丙方,并与丙方履 行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与乙方无关。第三十七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保期内(期限为一年)的保护、 维修、测试、服务等事宜由甲方要求乙方协调处理,由施工方、供 应方、安装等单位负责,质保期满后由甲方自行负责各项事宜,并 根据保修情况核拨质量保证金与代

13、建管理费。若丙方在质保期内有保护、维修、测试、服务等事宜的要求 时,须通过甲方对乙方下达书面要求。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造成工 程质量有问题与工期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并按法律规定 追究有关单位责任:(1)经权威部门评估的缺失;(2 )工期延误罚金二管理费总额三合同期(日)X延长工期(日)。第三十九条 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造成工 程质量有问题与工期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并按法律规定 追究有关单位责任。(1)经权威部门评估的缺失;(2 )工期延误罚金二管理费总额三合同期(日)X延长工期(日);(3)赔偿款从项目代建管理费扣减。

14、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 甲方可继续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第四十条 乙方未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建设资金进 行规范管理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四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约定工作发生延误、暂 停或者终止,另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责任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缺 失。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缺失 的,除依法能够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四十三条 各方有权就因合同方原因造成的其他间接缺失提 出索赔,假如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对方因该 索赔造成的各项费用

15、支出与缺失。第四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予以免责,甲乙双方对有关事宜协商解决。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 合同如有确需变更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 定补充协议。第四十七条 乙方取得财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财务决算且收到代 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根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 建管理暂行规定与其他有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 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与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 同及文件。3、宿迁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 办法。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定进行竣 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负责组织接收。第三条 甲方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乙方核拨建设资金与 代建项目管理费:1、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万元;2、工程主体封顶时付,计 万元;3、工程完工后付 ,计 万元;4、审计结束后干日内付,计 万元;额在保质期满后支付。6、甲方在收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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