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赔偿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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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川川蓉律师事务所SICHUANCHUAN RONS I AW FIRM川蓉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赔偿法律问 题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 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受 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一、建设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查、设计、 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 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 安装主

2、要是指与工 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 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 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3、事故受害人须建设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 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 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设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 损害为必要条件5、作业人员的致

3、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只有 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 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施工以外的原因,如施工人员打架斗殴造成人身损害,不属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施工中涉及的业主、总包、分包、实际施工人及班组等主体较多,而施工人 员流动性大、社会保险缴费不正规,加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层层分包屡禁不 止,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施工人员由于工地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在所难 免。相关各方处理起来往往压力重重, 无所适从。尤其对于不具备专业施工资质 或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聘用的施工人员,如何进行人身安全事故的赔偿, 更是令人感到棘手。二、建设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分析1、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1)构成条件不同。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无论法定的劳动关系还是 事实的劳动关系,发生因工伤害都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 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 任必须存在雇佣关系。(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责任是由劳动法强制调整,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有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3 )赔偿主体不同。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

5、保险的,由工伤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 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解除纠纷的途径不同。工伤事故赔 偿解决的途径,必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劳动仲裁是处理工伤事故的必经 程序;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2、根据伤者和雇佣方的劳动关系,依法选择赔偿方式(1)雇佣方为伤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责任处理伤者与雇佣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事故发生后,应尽快申请认定工伤(单位30日内,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1年内),并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6、 主要的偿付责任。同时,雇佣方也应按照规定承担伤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部分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偿付责任。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的项目有:医疗康复待遇、工 伤职工生活护理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及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待遇。条例对相关支付标准和主体也有明确的规定。(2)雇佣方未为伤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方式如果雇佣方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且伤者和雇佣方也认可或通过仲裁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雇佣方则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赔付伤者。如果两者 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则一般按照侵权法等相关规定,由雇佣方对伤者承担人身损 害赔偿责任_川川蓉律师

7、事务所SICHUANCHUAN RONGLAW FIRM川蓉律师事务所通常情况下,可从雇佣方的施工资质来评估其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 能性。若雇佣方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能性会 大大降低。(3)雇佣方无用工主体资格时,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及法律冲 突雇佣方是班组或自然人的,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此时,雇佣方一般都存在 上游发包人,那伤者是否可以主张确认与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要求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互相冲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确认伤者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向发包 人主张工伤保险责任。其法律依据主要

8、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执行V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这些规定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 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 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确认伤者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向发 包人主张工伤保险责任。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法 办【

9、2011】第442号)第59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 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_ 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誓诂严 SICHUANCHUAN RONGLAW FIRM川蓉律师事务所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以上两种观点虽差异很大,但在生效的判决书中均有过体现, 还有待立法上进行统一0(4)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和伤者的选择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如下两个重要区别:(1)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赔偿标准不同。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要

10、依据是 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另外,两种赔偿方式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也有 所不同,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计算。(2。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或责任分担不同。工伤保险只在劳动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等故意 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过错(如施工人员未系安全带、未带安全帽)、第三人侵权等均可能减轻或免除 侵权人责任。基于以上差异,在劳动关系不是非常明确的情况下, 伤者请求相关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时,往往会综合考虑获得赔偿的可能性、金额及难易程度等因

11、素,主动选择按照哪种方式进行索赔。3、根据雇佣方和发包人的承发包关系,确定各相关方的责任分担(1。依法发包和分包情况下的责任分担_川川蓉律师事务所SICHUANCHUAN RONGLAW FIRM川蓉律师事务所业主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总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分包给有施工 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备劳务施工专业资质的 单位等情形,一般都被认为属于合法的发包和分包情形。合法发包和分包情形下 的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事故,通常由雇佣方按照条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发包 单位无需承担责任。(2 )违法发包、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下的责任分担违法发包行为:“(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

12、人的;(2 )建设单位将工程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 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 或专业承包单位的;(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 程又另行发包的;(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 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违法发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不仅工程质量面临问题, 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风

13、险大大增加。在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雇佣方是第一责任人。具 有用工主体资格及缴纳社保的,雇佣方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即可了结。 但在雇 佣方未缴纳社会保险或无用工主体资格时, 伤者通常会追究雇佣方侵权责任,此 时发包人将面临连带赔偿的风险川蓉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 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挂靠情况下的责任分担所谓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 的行为。挂靠人雇佣的施工人员在安全事故中出现

14、伤亡的, 如果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 道挂靠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至于被挂靠人是否应当对伤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 的规定,笔者认为根据风险分担的理论,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收取了“管理费”,应当在获益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挂靠人还有可能面临被劳动者主张 用工责任的风险。(4)发包人向雇佣方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在前述两种情形下,发包人虽就赔偿伤者事宜为雇佣方承担了连带责任,但并不构成主债务人。发包人先行赔付的情况下,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发包合同的 约定向雇佣方进行索赔。当然,赔偿份额的分担,也应考虑和区分发包人与雇佣 方对事故的责任和参

15、与度。、发包方和施工单位在工地人身安全事故中的对策川蓉律师事务所厘清法律关系,不回避责任,积极分摊和减少损失,进而构建合法的承发包和用工关系,是处理好工地安全事故的不二法则。 针对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地安全和合同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相关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详细约定安全生产责任,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具体 要求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 明确约定将安全生产事故作为影响工 程款结算金额及期限的项目等,从而督促施工单位切实加强安全施工管理。 再者,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方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调查事故原因、 施工人员所属单位及雇佣关系,以利于做出后续处理。第二,发包人应严格审核承包单位是否具有施工专业资质, 禁止将工程发包 给班组或个人,避免违法发包、转包、非法分包及内部承包等挂靠情况的发生。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具有相应施工保护措施、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能力,不仅能够 有效减少事故发生,更可避免发包方连带赔偿的风险。第三,施工企业应为施工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施工单位不应因盲目降低 成本而节省施工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2011年修订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将 缴纳工伤保险规定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各地还制定了配套措施,如上海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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