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则工作手册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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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規則目次第一章 總則1第二章 任用、報到1第三章 出勤管理3第四章 職務代理人規定8第五章 間接人員薪資9第六章 直接人員薪資10第七章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11第八章 異動12第九章 晉升13第十章 差旅14第十一章 考核15第十二章 獎懲18第十三章 解僱、資遣與離職19第十四章 災害傷病補償與撫卹22第十五章 福利措施23第十六章 附則24工作規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樹立完善制度,健全人資組織規範,提增工作績效,增進勞資和諧起見,特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訂定本規則。第二條 凡本公司所屬員工之管理,除國家法令、本公司他項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為之。第三條 各級主管對於所屬各級員工負有

2、指揮督導,工作紀律及提高其工作效率之責任。第四條 對於本工作規則如有任何疑義,應以人資部門之解釋或所頒之規定為準。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之員工,係指受僱於本公司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人員。第二章任用、報到第一條 本公司新進員工之僱用,由需求單位提報人力需求,會簽人資部,並經有關主管核准後,交由人資部統籌辦理招募。一、需求單位核准後的部門組織表,交由人資部審核辦理人員招募作業。二、直接人員部分請於每月25日前,提送次月人力編制表。第二條 本公司新進員工之僱用,需經人資部做個人履歷審查,再通知其考試。考試含筆試、口試、智力測驗、性向測驗等。第三條 依前條考試程序合格者,需經單位最高主管及人資部主管核准後,

3、使得通知錄用。考試流程:1. 應徵資料:人資部依各部門所提之需求條件,依類分發於各需求主管複審。2. 依各需求主管所提之應徵資料通知面試。3. 面試流程:人資部(基本條件審核、品德)需求部門主管(專業素養、工作心態)人資部(核定薪資、告知報到時間、報到時應準備之資料)第四條 新進員工經通知錄取後,應按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第五條 新進員工報到作業:一、新進員工報到應辦理的手續:1、 檢驗學歷證明、戶口冊、身分證、生育證、離職證明、失業證明或外省民工就業證及其崗位要求的其他證件正本如電工證、叉車證等,並交付全部證件複印件一份。2、 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免冠照片6張。3、 其他公司要

4、求之必要文件。二、報到手續辦理完畢後,由人資部承辦人員統一安排新人訓練。三、人資部辦理臨時廠證,總務部發放工作服、工鞋、工帽。第六條 凡本公司錄用之員工,皆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相關之權利義務依合同之規定。第七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一、新進間接人員試用期爲三個月,試用期滿後提出工作總結報告,由部門主管批示後交由人資部門審核存查。試用不合格者,視情況延長試用期但不得超過6個月或由用人單位開立不適用人員處理單,作爲不適用人員之處置依據。二、新進直接人員試用期爲一個月,于期滿時由單位主管依工作表現做轉正評估,並以書面呈報轉證原由。試用不合格者,視情況延長試用期但不得超過2個月或由用人單位開立不適用人員處理

5、單,作爲不適用人員之處置依據。第八條 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本公司員工。如於錄取後被發現者,應於試用期滿屆滿前,予以免職: 1.受有期徒刑、被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撤銷者。 2.通緝在案者。 3.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4.重度視力不良者。 5.鄉鎮市衛生單位或各大醫療診所體檢不合格者。 6.曾在本公司或所屬關係企業任職遭開除、免職者。 7.冒名或偽造履歷證件或利用其他詐術以謀求本公司之職務者。 8.現役軍、警人員,尚未退(除)役者。 9.外籍勞工尚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10.未滿16周歲者。 11.違反計劃生育者。第三章出勤管理第一條 本公司採週休二日制。主管單位可依公司生產之需求做適度

6、調整,唯必須提前公告之。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工作時間如下: 間接人員班別工作時間用餐時間備註早班08:0017:0012:0013:0017:0018:00週休二日晚班20:0005:0000:0001:0005:0006:00週休二日 直接人員班別工作時間用餐時間備註早班08:0017:0011:3013:0016:3018:00週休二日晚班20:0005:0000:0001:3005:0006:30週休二日第三條 國定假日如下:依國家規定,下列節日期間安排員工休假A.元旦B.春節C.國際勞動節D.國慶節E.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節日第四條 員工因故不能上班時,應填寫請假卡辦理請假手續,未

7、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續假未經核准者,視為曠工。第五條 加班:一、因生產經營狀況需要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時,經雙方同意後,相關人員應全力配合加班,原則上每日不超過三個小時,但要視情況調整。二、員工出差期間,遇節假日、休息日如工作需要申請加班,須事前呈報權責主管核准后執行。第六條 員工考勤打卡之規范:一、公司一律實行打卡考勤制,所有員工在上下班時間及加班前后,均要親至指定的刷卡地點打卡。二、員工超過上班時間3分鐘含以內打卡為遲到,超過上班時間3分鐘不含以上打卡者依規定於當日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以曠工論;下班時間提早打卡者為早退,早退者依規定於次日辦理請假手續遇假日者須於

8、上班第一天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以曠工論。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人資單位補辦出勤記錄:1、因不可抗力造成員工無法進行打卡如停電,由單位主管証明出勤者。2、因員工廠証丟失或損坏不能打卡,由員工出具証明由部門主管確認,並於二日內辦理完成,逾期以曠工論。3、員工因故未打卡,填報漏打卡登卡單,由其部門主管証明其出勤。未打卡者1次扣款10元。4、員工出勤記錄不完整,又沒有差、假審批資料証明其出勤者,均以曠工處理。5、員工不准代打卡,違者代打卡者與被代打卡者一經發現,立即開除。第七條 識別證如有遺失、損毀,應以書面詳述事由,報請人資部補換發,遺失或因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而致損毀者,並應繳交工本費人民幣30元

9、整。第八條 員工加班打卡之規范: 一、加班時間以半小時為單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許辦理加班補報,由人資單位補辦加班記錄:1、非假日加班不在公司內部的外出加班者,應在加班后的第二天辦理。2、節假日或休息日因緊急狀況加班者。(指於公司內)第九條 員工有公務外出時,須填寫外出登記單經部門主管簽准後,交於警衛存執放行。第十條 員工請假之核決權限如下: 假別請假天數核準手續說明事假1.全年30天內2.請假單位至少1H1.直接員工3日(不含)由直屬主管核準,唯直屬主管系指課長級主管;2.直接員工3日(含)以上7日(不含)由部門主管經(副)理級以上主管 核準;3.直接員工7日(含)15日(不含)由經

10、(副)級以上主管核準;4.直接員工15日(含)以上簽至廠長核准;5.間接員工7日(不含)內由部門主管經(副)理級以上主管簽核,7日(含)以上簽至部門最高主管;6.部門主管請假一概由最高主管核准。1.必須事先申請;2.超過30天一概以曠工論;3.公司排定集休不在此限。病假1.全年30天內2.請假單位至少4H同事假辦理手續。1.二日(含)以上需附公司指定醫院或市級醫院診斷書2.假後第一天上班即須申請;3.病假單次超過30天應辦理停職。集休公司安排同事假辦理手續。 不可因個人原因安排集休,需按照公司安排集休。公傷因公負傷的 醫療期間同事假辦理手續。1.需附醫院證明;2.過節假日包括計算;3.薪資由人

11、事單位代發,爾後向保險公司索賠。喪假3天同事假辦理手續。 員工之父母、配偶、子女喪者(需附死亡證明)。產假90天同事假辦理手續。1.需附出生證明;2.產假分成產前假15天,産後假75天;3.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者亦適用。婚假3天同事假辦理手續。1.事先申請,例假日不列入計算;2.未達晚婚者(附結婚證原件);3.晚婚者: 男25周歲, 女23周歲(附結婚證原件)。10天年假請假單位至少4H同事假辦理手續。 年假天數按年資而定。第十一條 員工請假核薪之類別如下:1. 全薪假:包括工傷病假、公假、婚假、喪假等。員工行使本項假別,不影響全勤之計算。2. 底薪假:包括產假、流產假等。員工行使本項假別,不影

12、響全勤之計算。3. 無薪假:包括病假、事假、留職停薪等。第十二條 事假 1.員工有事待辦得請事假,但應於事前提出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2.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規定期限者,得以曠工論處。 3.緊急臨時事假,應於原因發生之同時,告知單位主管並於事後補假。第十三條 婚假:1. 員工結婚者,給予婚假三天,不得分次給假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給予婚假10天。請婚假者須於結婚當日前後一個月內請完;離婚再婚者比照辦理。2. 婚假如遇例假日,不列入計算。3. 申請婚假者,必須檢附證明。(結婚證原件)第十四條 喪假: 1.員工之父母、配偶、子女。 2.申請喪假者必須檢附證明。(死亡證明書

13、)第十五條 病假:1、員工因病請假,須於當日親自或委託同事向單位主管口頭報備,並於回廠一日內完成請假手續。請假天數逾二日(含)者,必須檢具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 2、病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3、員工病假超過規定期限者,得以事假申請。第十六條 產假: 1.員工分娩前後,給予連續90天之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者亦適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另有特殊情況,參照女職工勞動保障規定辦理。 2.員工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産者,給予連續42天之產假。3.員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依醫務部門意見給予20天至30天之產假。 4.申請産假,必須檢附結婚證與准生證。 5.産假申請限結婚登記滿8個月以上者,如不滿8個月則必須持有醫院的早産證明,産假以一次爲限,但領有照顧二胎生育證者不在此限。 6.未婚先孕、計劃外懷孕、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按政策規定處理。 7.流産假僅限於已婚女職工生育第一個孩子或依法可生第二胎者。 8.前項産假停止工作期間,員工本人服務年資滿1年以上者,發給薪資。第十七條 工傷病假1、員工因執行公務致造成傷害者,應檢具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由公司人資單位調查確認後,給予公傷病假。2、公傷病假之長短,應視其傷病情況給予,但不得超過一年。3、員工因違法行為、私人與執行職務無關之行為或故意違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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