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07547376 上传时间:2023-04-0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5.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872年3月11日,枢密官耶林教授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做了 以为权利而斗争为题的演讲,这次演讲给人一种“有奇书读胜 观花”的感受!耶林首先通过用财产为喻体引出法权和财产一样在不同的角度 和时空中它们所偏向的立场是不同的,法权概念并不总是宇和平 的、安宁的、秩序的的观念相连的,它也和斗争系在一起的!而这 一事实的论证就是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开展史。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 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件事是:法是一场不歇的斗争。法是伴随痛苦而 产生,“一切法律标准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 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标准能够产生”。一种新的法律标准的诞生 就意味着一种

2、新的权利即将得到维护!耶林自然而然的提出为权利 而斗争!如果或者国家机关阻碍了这种斗争,或者其他原因,一部 分人失去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那么他们就同时加给其他人以不 同的重负!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所以作为 一种义务和责任我们要为权利而斗争!利益不是驱动我们为权利而斗争唯一的动机,权利它的灵魂就 是人格,当我们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的人格遭到 了鄙视!为了我们的人格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权利源于人格这 样的例子,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发现。在新京报上曾经载过 这样两篇文章:一盆猪油引起的十几年官司、一块钱引起的纠纷。 我们知道无论是一盆猪油还是一块钱单纯的从利益的

3、角度来理解都 不值得我们去起诉,但是当它们和人格挂钩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成 认这是一个要争论到底的事!标的只不过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导火 索,背后关涉的是人格!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 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 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 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 理痛苦。正如为权利而斗争书所述:“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 卑劣的蔑视而进展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缺乏道的标的物,而是 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 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一一

4、目的补 偿了手段。”“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 努力。”当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我们履行了自己作为社会一员 的义务。回绝不法这正是国家赋予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彰显!为了 营造一个更有利于大多数人生存的社会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而 这种斗争的勇气需要道德的力量的支持。“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 中没有勇气进展公正斗争的民族,也没有勇气在关涉国家和国家的 权利时进展斗争”,所以“维护私人生活中的是非感,是政治教育 的最重要的任务,因为今后将决定国家命运的整体力量最终从中产 生。”国家、制定法应该维护这种是非感!当时德国的法律缺陷成为 耶林继续演讲的话题,他通过古罗马法的例子向

5、我们说明了:立法 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 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 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那 么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我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 程序法,但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对既统一又矛盾的分类,程序法 使实体法得以实施,但是有时候为了保证程序法的实施必须要放弃 实体法,这是唯一最好的选择。当然我们说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 律而斗争并不是对这些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言,而是把法 律本身出现的不公平、不公正、或者说是片面的东西去掉!按照马 克思法学

6、的理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其 实施的人们行为规那么的体系,法律应该是为统治阶级效劳的,我 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所以法律应该是为人民效劳的。故我国 的法律就应该不断的改善进而不断的完善,以便更好的效劳于人民 群众。否那么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就是有害于或者保守的说是 不利于人民的法律。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 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 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上大学后一直想读一本关于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 一篇比较好。后来询问学法律的朋友,其中一写为我推荐了为权 利而斗争这篇文章。于是就读

7、了一番,读后感慨颇多而且有了新 的体会。“有奇书读胜观花”,信然。这篇文章不仅思想的形式优美, 而且收录了为权利而斗争、契约的死亡、契约的再 生、私法中的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合同损害 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六篇名著。经典的力量是历久弥新的,而融众 多经典于一炉,其浓墨重彩、酣畅淋漓便真的是“浓得化不开” 了。不由的赞叹我那个朋友的水平。因为这篇文章没有像我想象中 的法律书籍那样枯燥无味,相反的大师的字字珠玑、精深论理、澎 湃激情和严密逻辑让我折服。总而言之这篇文章潜词造句的精巧, 使人心旷神怡,未有研读之苦;其严密的逻辑和精深的法理分析, 又使人如醒醐灌顶,有豁然开朗之感。老实说在刚开始读这篇

8、文章时我本觉得“为权利而斗争”更象 是一个空洞的发概念或口号,虽令人振奋,但终究是理想主义的, 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而诚如耶林所言,在经理了一件事后,我真 正体会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怎样令人冲动而又沉甸甸的六个 字。举个简单的例子,记得以前看过新闻说是一个人为了2元钱的 地铁车票纠纷,历时两年花费2万余元最终赢得了 4院钱的双倍罚 款。当时只是觉得这人就是有病。但是在看完了为权利而斗争 一书后,我那么明白了他的举动的意义:他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 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 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 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

9、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 的伦理痛苦。“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展诉讼的目 的,并不在于微缺乏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 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 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一一目的补偿了手段。”我真正体会了 耶林要将“不得姑息不法”放在“不得为不法”之前的原因,比照 他们,联系人们普遍对恶势力的妥协、对败的“情有可原”、无法 愤怒,我不能不感慨我国国民性软弱、息事宁人的一面,也希望能 出现更多的像他那样倔强地坚持原那么、要讨个说法的人。只是, 有时棉队那固执得不可理喻的当事人,我又要疑心是否要给“为权 利而斗争”划一个界限,起码符

10、合现行的合理的法的规定,适可为 止,以免徒劳无功。因为有时,对权利的适当放弃,或许能带来更 好的后果。人们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赞赏似乎只停留在“为权利而斗 争”这一命题的提出,对于法感情和执法者的论述上,而未涉及耶 林对德国当时法律缺陷的批评。而在我看来,这恰是让我受益最大 的部分。如果说前面耶林是在替权利人在较低层次上向权利侵害人 开火,那在本书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那 么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现行法,对其存在的两个根本性的错误进展 了强烈的抨击。这种批判无疑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立法的失 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 “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

11、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以保 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那么人 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比方说,在证据上将非法等同于未经同意。证据的要求之一是 合法性。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非法录制录音 录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用。这里就将“非法”与“未经同意”划了 等号,认为只要未经同意就是非法的。但问题是,未经同意为什么 是非法的?除去少数侵害隐私权的情况,债权人为证实债权的存在 而未经同意录音录像,既不会违法,又能证明案件事实,为何不能 作为证据采用?如果在过去,法律出于对债务人这一弱者保护的考 虑,将法律的天平想其倾斜,那么,让我们反思一下,在信用危机 的

12、现代中国社会里,终究是债权人处于优势,还是债务人处于优 势?从“借钱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看得一清二楚: 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做了主人,黄世仁那么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 息的可怜虫。所以,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强对债权 人的保护就成为立法的重点,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规 定即是明证。而诉讼法却坚持“非法二未经同意”的立法,这无意是 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的。如果严格债权人借出钱时未打借条,又 不能在事后以 录音等方式来证明,得不到法院的保护,那确实是 债权人的灾难,债务人的幸运了。这样的规定,是对债务人的滥施 宽容,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公然漠视,会使债务人丧失对法律的信 心,

13、转而自力救济,由此导致犯罪。笔者就曾听说过有个债权人因 私自的录音不被法院采信,追债不成,遂怒而雇佣社会的人绑架债 务人,逼其写下欠条,因此锒铛入狱的案例。这里就不能只怪债务 人法律意识淡薄了吧,法律本身似也应检讨一下是否对债务人过于 偏袒,而对债权人过分苛刻了?另外,有学者指出,该等式也是违 背国际惯例的,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误解。该规那么通 常只适用于刑事审判,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私人保全证据的行 为。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取来的证据哪 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民诉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那 么,如不成认公民私自的录音录像是证据,就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 举证资源

14、,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缩小了,很多事实就无法证明, 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又如,我国民诉法对间接证据的运用规那么较少研究,而实践 中这是经常要运用的,民诉中的见解证据运用规那么的要求应该不 象刑诉中要求的那样严格,不需要形成一个不连续的证据链,但要 证明到何种程度?优势证据规那么到底应如何运用?不无疑问。这 恰恰证明了民诉法研究中理论对司法实践指导作用的缺失,是不应 有的现象。另外,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民诉对间接反证的运 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以及财产保全、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 行使程序等,都还有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必要。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 而斗争”。

15、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 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前段时间,我一边阅读着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边漫无 边际地思考着。作者的观点犹如惊雷,对我的启发很大。由于专业的关系,我接触了许多与公民的权利相关的案例:他 们或是罪不容赦的恶人,却没有获得承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他们或 是正直守法的普通公民,却无辜蒙冤;他们或是为了生活乃至生存 的需要而争取某种时机,却备受歧视(如就业中的身高、性别、相 貌歧视等)。当权利被践踏的时候,有的人选择了忍耐,而有的人却奋起对 抗,被迫“为权利而斗争”。例如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 著和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的秋子,他们都是在自己的

16、权利受到 侵害时选择了奋起对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30多年前,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演 讲,“为权利而斗争”后来成为了中外法学家们的座右铭。作者从 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法 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无斗争那么无法。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 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权利从它放弃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 身。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 己的人格尊严。法的目标是和平,而为到达和平的目标必须斗争,法本身就是 长期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实施,更需要进展不息的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 务。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 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 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 律秩序而斗争!作为一个刚刚步入法学殿堂的学子,我认为我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