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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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之分析许尚豪上传时间:2005-9-23摘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而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性质, 虽有顺充说、期待权说、物权说、债权说,附条件请求权说等,但在本质上其应为既得权, 请求权,债权。关键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请求权;债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历来众说纷纭,争议颇大,至今尚 无定论,直接影响了其权利体系的建立和制度功能的发挥。本文通过对各种学说进行全面法 理评析和探究,试图寻找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应然定性,以期能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帮助。一、是否为实体性权利研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之前,

2、首先要明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 权利,若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实体性的权利还是程序性的权利。对于前者,立法和学说 存在着分歧,例如德国民法向来就不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特殊债权所特有的 一种效力。但总的说来,观点主要有两种:特殊效力说,该说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购买权是 债权的一种特殊效力,是租赁关系的一部分,不是一种单独的权利;购买顺序说,该说认为, 承租人只不过是在出租人出卖标的物时,获得了较其它购买人以向前顺序而已,并非是一项 单独的权利。1(P142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应当从其本身的存续发展来进行分析,看其 是否能与其它权利分割开来。首先,承租人

3、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租赁关系所当然具有的一种 效力,因为,在租赁关系建立之初,其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只有等到出租人处分租赁物,第 三人参与购买时,承租人才开始享有这种权利。因此,从产生上看,其并非租赁关系所自然 产生的。同时,其也有自己独立消灭的原因,可因在法定的期间不行使而归于消灭,但租赁 关系并不必然受其任何影响。其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单独作为侵权的对象。在大多 数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只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丝毫不会对租赁关系产生影响,即便 在第三人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关系仍然合法存 续。第三,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有别于其

4、它权利救济的方法, 可以通过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无效来救济。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独 立的权利,而不是租赁合同所具有的一种特殊效力。购买顺序说,从某个侧面讲,这种观点反映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某些特征,即承租人 在顺序上优先于他人对租赁物的购买,但这种顺序并不能反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全部。因 为优先购买权的优先顺序反映的是一种购买权的先后,购买权是顺序的依托,是其在实体上 的根源。离开了购买权,顺序将失去意义。因此,顺序只是对购买权的一种限定,其与承租 人优先购买权的关系有主次之分,购买权为主,顺序为次。从事物次要方面概括事物的性质, 显然是不符合理性原则的。同时,顺序也并非与承

5、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时相伴,在特定情况下,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存在,顺序则并不必然存在,如不符合同等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存在优 先购买权,却并不能实现购买的优先顺序。同时,如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是一种购买顺序, 则对其侵害的救济,就不能从权利救济的角度寻找方法,只能从租赁合同中寻找根据,这显 然有悖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对该项权利的保护。否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主要是受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定性和从属 性的影响。1(P1423)因其法定性,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根本 否认了还有约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人为地缩小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和种 类。

6、从属性只是说明了该权利获得是以其它基础法律关系为前提的,但这并能足以成为否认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独立权利的原因。实际上,大多数权利的获取都要依赖于一定的基础法 律关系,如拥有一套房产,往往需要去购买,要以债的法律关系为其基础,但不能以此来否 认所有权的独立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权利,是实体性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也有异议。区别一项 权利为实体性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要视此权利的设定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有实 质性的影响,能否导致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2(P217)如果权利的设定对当事人之间 的法律关系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导致了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消灭,

7、则为实体性权利。如所有权的设定,使权利人拥有某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该物的权利,而其他人不得妨碍,双方之间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此为 实体性权利。相反,权利的设定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只是为了 实体性权利行使的方便或公正而设定的权利,为程序性权利,例如辩论权,其设定和行使并 不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也不会因双方的辩论 而发生实质的变化,所以程序性权利可被认为是为了保护或便利实体性权利实现的权利。 1(P1423)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实体性权利,其是对出 租人处分权行使的限制,该权利的行

8、使,不仅涉及到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自由处分权,对第三 人的购买权利也会产生影响,在租赁关系的租赁内容之外,加入了关于租赁物买卖的内容, 直接改变了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原有的租赁关系的内容,对其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已成为 一项实体性权利。它不仅排斥出租人的非法侵害,他人也必须给予该项权利以尊重,对该权 利侵害也直接侵害承租人的实体利益,影响其取得租赁物,使其受到实体性的损害。二、为何种性质的实体权利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何种实体权利,分歧很大,学说迥异,总体上看,主要有期待 权说、形成权说或附条件形成权说、物权说、债权说。31. 期待权说。该说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标的物所有权人即共有人、出租

9、人等)未将标的 物出卖,则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尚未现实化、只处于期待权状态。4根据该观点,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并不是承租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享有的一种现实的权利,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之 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表现为一种可能,只有在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即当出租人出 卖租赁物时,承租人才能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使这项权利由可能变现实。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概念,二者是以民事权利成立的要件是否全部实现为标准而 划分的。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而为当事人实际取得的权利。而权利的成立要件尚 未全部实现,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则为期待权。5(P91 )期待权源于德国,其基本内容“系 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

10、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为一种“取得权利 之权利”。6(P183)在权利发生要件这事实中,惟发生一部分,其他一个或数个之事实尚未 发生时,法律对于将来权利人所与之保护,期待权可视为在生成过程之权。7(P26)考虑一 种权利是否为期待权,并不能单纯地认为将来可能享有的权利就为期待权,应依实质观点论 断之,应考虑两个因素:“1.此种地位是否已受法律保护;2.此种地位有否赋予权利性质之必 要”。如果某种法律地位已具备部分条件,“当事人已不能依单方行为,予以损害,法律又设 有保护规定,是称期待权。若其地位,为脆弱,他方当事人可随时予以毁灭,若认为其具权 利性质,无任何实益也”。6(P185

11、)期待权的实质在于对当事人将来可得利益的预先保障, 故在期待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亦可诉请保护。对照期待权的相关要求,我们分析一下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必备 三个条件,其一,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即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其二,出租人出售或转让 标的物,其三,第三人的参与,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那么单纯具备特定的基础关系,是否 使承租人获得了优先购买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出租人在这一基础关系存续期间 未出卖租赁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就只是一项法律规定或合同内容,是对将来的一种预测, 这种预测完全依赖于出租人的个人将来的意志,很难说在现实中已经存在了某种实实在在的 东西,他人对之也根

12、本无法予以侵害。一种缺乏客观存在,他人也无法对其造成侵害,法律 也无法给予保护的可能性,是不能称之为权利的。因此,在这一阶段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是 一种期待状态,尚未上升为法律层面的权利。期待与期待权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指“因 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而生之地位”,后者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 是依社会经济观点,使之成为交易客体,特赋予权利性之法律地位”,期待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不能依单方的行为,予以损害,而单纯的期待是从单纯的取得希望过渡到期待权的中 间形态,其地位非常脆弱,他方当事人可以随时予以撤销。8那么在出卖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否是一种期待权呢?这分两种

13、情况, 一是第三人参与购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自然是成立的。因为在这个阶 段,承租人不仅具备了权利行使的客观条件,其主体地位也已获得确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均不得侵害,相对人不能依其意志对其加以毁损,但是我们看到,在这种情况下,承 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其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可行使的权利,并非是一 种期待权,而是一种既得权。二是没有第三人参与竞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无第三 人的比照,承租人即便购买,也只是一种普通意义上购买,无所谓优先之说,承租人优先购 买权性质与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之前一样,只是一种期待状态而已。至于同等条件下,这并非 优先购买权成立的要

14、件,而是对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限制,是为了避免权利的滥用,平衡承 租人、出租人和第三人利益。因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悖于合同自由原则,因此,法律在对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出规定的同时,必须给予严格行使条件和程序,同等条件下就是一种权 利行使的限制条件,而非一种权利成立要件。因而,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期待权的看法,混淆了期待与期待权、期待权与既得权之间 的界限,没有认真考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与转化过程。其实,并非所有在将来可能得 到的权利就为期待权,期待权作为一种权利,在现实中必须存在该权利某些部分要件,对这 些要件所施加的影响也必会对权利本身造成影响。显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不符合这种要 求。

15、2. 形成权说或附条件形成权说。该说认为优先购买权无论法定或是约定,性质上皆属形成权,即优先购买权仅依一方的 意思表示,形成以义务人和第三人买卖合同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所有权人 或出卖人)的承诺,不过此项权利附停止条件,待义务人出买标的物与第三人时,才能行使。 所谓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其主要 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为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9(P66)因此,一项权利为形成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先有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二是 仅需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实现效果,无须相对人的积极行为。承租人优先购买

16、权是 否符合这种要求呢?首先,它只是在订立买卖契约时优先买受的权利,而非仅使已成立的法 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同时,法律也未赋予因承租人一方仅凭自己 的单方意志就可以与出卖人形成买卖关系的权利。因为,一方面承租人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 条件下才能购买,另一方面,即使承租人获得购买权,也必须要与出租人就合同的内容具体 协商,即是否应当出让给承租人,出租人负有承诺的义务,但就合同的内容还要进一步协商, 不能认为一旦承租人提出要约,出租人就必须予以承诺,形成权说实际给出卖人强加了一种 就合同内容必须承诺的义务,几同于强制缔约,这是不妥当的。10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附条件的形成权的观点,也有不当之处。首先附条件或期限乃属 于法律行为附款,不能作为权利附款,当然权利行使为意思表示、得附条件。其次,即便权 利得附条件,但依民法理论,条件仅为约定的不确定事实,而不能为法定事由,承租人优先 购买权中的所有权人出买标的物显为法定事由,不能作为条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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