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运行谈加强法治建设的路径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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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的运行谈加强法治建设的路径 【中文摘要】我国是一个具有长期封建“人治”传统的国家,现阶段,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使得法治进程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深层次的矛盾,这些矛盾决定了加强法治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程和系统工程。本文主要阐述了在法的运行方面加强法治建设。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完善立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利益通过完善立法更能使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公正司法是加强法治的关键环节,依靠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依靠公平、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利于加强法

2、治。法律只有按照正当、规范的司法程序,来准确、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拥护和遵从,使我国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轨道更趋完善。【关键词】 法的运行;法治;路径目录一、理论预设 3(一)法治 3(二)法的运行 4(三)法的运行在法治中的作用 4二、现今中国法治建设的缺陷 5(一)立法方面 5(二)执法方面 5(三)司法方面 5(四)法治观念方面 6三、加强法治建设的路径 6(一)完善立法 6(二)依法行政 6(三)公正司法 6四、依法观念的普及化7五、结束语 8参考文献 10从法的运行谈加强法治建设的路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治国方略,是我们党在

3、科学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明智抉择,是党在探索治国理论与思想方面所得出的正确结论。笔者认为法治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在价值取向上,法治强调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反对个人的专横独裁或少数人的恣意妄为,法治注重的是国家的长治久安,防止的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法治”取代“人治”不仅在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已成为事实,而且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宣布的基本治国方略。一国的执政者特别看重法律、制度在社会上所起的作用,以法治国,即为通常所说的法治。法治是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国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法的运行方面-立法、行政、司法、法治观念都存在着

4、一定的缺陷。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了在法的运行方面加强法治建设的路径,完善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普及法治观念。一理论预设(一)法治通过对法治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人们对法治有不同的理解。即使在当代,人们对法治的理解也不统一,一般认为:首先,法律的普遍性。即 “法律不是针对特定人的,而是对于一般人都能适用这意味着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的基本界限,在这一范围内他们可以自由行动而不是一举一动都要受人指挥” 其次,法律必须公开。“所制定的法律如果不为其统治下的民众知晓人们就会对如何安排自己的合理事情感到茫然,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 5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人服从应该公布而没有公布在联邦登记

5、上的任何文件,也不应使其受此种文件的不利影响,除非他在实际上已及时得知了此文件的内容。”这说明法律只有公开,有权的机关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才能稳定社会秩序;最后, 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美国宪法的制定者詹姆斯 麦迪逊在谴责法律的频繁改变时说:“严肃的美国人民对指导议会的朝三暮四的政策感到担忧。他们遗憾而愤慨地看到,影响私人权利突然变化和立法上的干涉,成了有势力而胆大妄为的投机家手中的专利事业和社会上比较勤奋而消息不灵通的那一部份人的圈套。”这表明如果法律不稳定会造成社会的权势者对公民私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侵害。(二)法的运行“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体现和实现。法的运行是一个从

6、创制到实施的过程。法的创制,即立法,是法运行的起点。法的实施则包括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等主要环节。”立法又称法律的创制法律的制定,一般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变更的过程。在现代各国,立法作为法治的前提更为世人所熟知。但由于古今方面的的差异,加之学者们对立法一词使用角度的不同,因此学者们对立法一词有许多种解释。总的来讲,学者们对立法的解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即过程、结果两义说,一牛津法律大字典为代表。该种观点认为,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利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意志创造或修改法律的过程;二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结果,即所制定的法律本身。总之加强立法工作

7、,提高立法质量,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依法治国必须切实贯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国家必须是依法行政的国家。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依法行政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口号和原则。广大行政法学者对依法行政这一概念的内涵达成了基本一致的认识。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管理公共事务要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规规定。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意味着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平等的约束社会一切成员。当公民、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来维护其权益;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两方

8、面。实体公正包括认定事实准确,定性准确,裁判公正。程序公正包括了审判公正与审判公正,程序合法。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三)法的运行在法治中的作用首先完善立法要遵循法治统一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立法的法治统一原则要求任何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在整体上要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立法的民主原则意味着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在法律上承认公民的平等地位,保障人民的权益,走群众路线,事实求是。科学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尽可能地符合客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其次依法行政,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符合依法行政的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9、,保障公民的权益。再次公正司法,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两方面的内涵,即过程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前者又称程序公正,后者又称实体公正。公正司法主要是一种制度上的要求及要求司法活动在程序的安排和结果的达成这两方面都应做到公平公正。倡导司法公正,严格司法程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最后普及法治观念,只有使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认识到了法律对于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作用,才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二、现今中国法治建设的缺陷我国受到几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是一个具有长期封建“人治”统治的国家。现阶段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法治建设没能第一时间赶上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与

10、政治、社会的民主化的步伐,致使我国法治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如宪法权威还未能很好的树立;法律人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而以下着重从法的运行立法、执法、司法、法治观念这四方面谈论法治建设的缺陷。(一)立法方面“存在“法出多门”、地方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国家法律出现“地方译本”和“部门译本”等问题。经济发展的超前性和立法的滞后性的矛盾也十分突出。立法机关的地位还很难到位,我国还处于加强立法机关地位的初级阶段,超越权限立法、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和冲突、部门和单位争利益的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二)执法方面在法律的执行方面突出的是无序、疲软。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在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事实,法律的效

11、率没有真正能够实现。一方面无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难依法。有法不依,等于无法,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因此法律权威性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徇私枉法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有案不立,一拖再拖,即使立案,也存在虚假情况。不履行法定职责,漠视群众危难疾苦,群众报案执法机关互相推委。执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至今全国公安督察部门及时发现查纠不落实、不作为、执法不公等各类问题199.6万件。具体执法办案质量不高,效率不高,违反程序执法,如某些交通警察乱收费,群众叫罚款不通过银行而是直接交到警察手里,乱开罚单,超出行政法规定罚款范围使群众认为交警通过罚款谋福利。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出现的错误或使用留置盘问、取保候审、监视

12、居住等措施不当,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方式不当,单人制作笔录、卷宗装订不符合规范等等职务方面违法违纪,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三)司法方面司法方面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方面,它还未能完全发挥对行政活动事后监督的作用。这种现状除本身的有关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审判人员的素质和观念外,法院的地位也是影响这种监督作用的原因。因此司法公正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现象。司法机关不能独立,常常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比如:行政干预司法问题,某些领导人的意见决定案件的判决,少数法官、检察官办案讲人情,搞不正之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排除法治道路上的阻碍。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已

13、演变为“地方的”司法机关,小地方主义严重,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中,地方党委为了地方利益对司法加于干预,使司法不能独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党委批示、调阅、讨论案件也只是查阅卷宗,没有对案件进行审理,难以做到全面、准确地对事实加于认定使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由于有些党委对个案的干预就出现了党委的意见决定审判结果的局面容易使当事人、律师通过党委对个案产生影响,最终达到个人目的是司法公正难以兑现。还有因为财物等方面都依赖于地方,被地方牵制着。所以要求司法机关独立,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有效实施,是非常困难的。此外司法机关重实体、轻程序,往往把法律程序看成形式主义。由此导致 “告状难”、法官断案先入

14、为主等现象诱发司法不公,滋生司法腐败。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互依存,履行司法程序,有利于公正司法。有些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办案讲人情缺乏廉洁奉公精神,业务知识贫乏,故坚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预,以法律为依据一事实为准绳,使其各司其职,限制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有利于裁判结果的公正,保障着司法公正一步步实现。(四)法治观念方面说到公民法律意识方面的问题,有一位中国留学生的故事:“他到美国攻读博士学位,与一位美国藉同学恋爱了,有一天他与女友压马路散步去。路过十字路口的斑马线时,红灯亮了,他们都停下来观望,男子发现公路上并没有来往车辆,空等着干啥?他瞅空儿一哧溜就越过了马路。回头一看,女朋友却还在认真等着,直到红灯换成了绿灯,她才走了过来。他走过去,想说让她灵活点儿、变通点儿,没有一辆车就不要空等绿灯了。可是,女朋友没有给他机会,扬扬手和他拜拜了。用他这位美国女朋友的话说:“一个连起码的法律责任意识都没有的人,能对未来的婚姻家庭负起责任吗?”这件事触及了他的灵魂,从此以后,他过马路绝对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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