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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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项资金。第二章 备用金缴存银行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应为中国境内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前,应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书面告知。有意成为备用金缴存银行的,应向商务

2、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履行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有关服务的承诺。第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指定一家或多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作为备用金缴存银行。第三章 备用金的缴存第六条 企业在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第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到指定银行办理备用金缴存和取款手续。第八条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保函形式缴存。第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手续。缴存备用金的企业应

3、与指定银行签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一),并将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为防止备用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第十一条 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指定银行应按照一年到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备用金,中途使用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有,可自由提取和使用。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附件二)。保函有效期应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致。保函正本由商务主管部门保存。第十三条 商务主管

4、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备用金的使用第十四条 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款情形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出使用备用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以下简称书面通知),同时出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以下简称取款通知书)(附件三)。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备用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退还给劳务人员。第十五条 发生条例第十条(四)款情形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出使用备用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同时出具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上述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备用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

5、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益人。第十六条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第十七条 提供保函的指定银行应在收到取款通知书和书面通知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第十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如对商务主管部门使用企业备用金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企业自通过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企业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商务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上述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

6、书,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余额或允许其撤销保函。第二十条 指定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备用金存款对账单。第五章 备用金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在备用金应缴存或补足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备用金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人员备用金缴存和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7、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二一年第7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为加强对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管理,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银行就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备用金属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缴存、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及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备用金。二、银行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的备用

8、金,按照1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中途使用部分按活期结息,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有。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将备用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四、备用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一)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款情形需要动用备用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书面通知)和指定银行,并出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以下简称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在与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将相应数额的备用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退还给劳务人员。(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终止经营

9、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妥善安置外派劳务人员后,出具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将备用金退还给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三)发生条例第十条(四)款情形需要动用备用金,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并出具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在与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将相应数额的备用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益人。(四)提供保函的指定银行,应在收到取款通知书和书面通知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五)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备用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数额的,银行不

10、承担任何支付义务。五、备用金划拨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以及划拨依据等情况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商务主管部门。六、银行应每季度将备用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商务主管部门。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1、新设立( );2、备用金使用后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 )。存款金额: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小写:附注二: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通信地址及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编号:通信地址及邮

11、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开户银行:通信地址及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开户银行(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附件2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_商务厅(局):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_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编号:_)需依法缴纳_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_)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按照我行和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_),我行做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二

12、)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我行保证在收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本保函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开户银行(盖章)地址:签字时间:附件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企业名称经营资格证书编号通信地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备用金开户银行联系电话取款原因第一类:支付给劳务人员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2、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3、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第二类:支付给单位/企业1、支付给_,用于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2、因企业终止经营,退还给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取款金额辅助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属于第一类情形的,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 )。属于第二类情形的,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有关单位/企业(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联系电话: 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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