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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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钢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马钢计划生育协会,简称马钢计生协。第二条 马钢计划生育协会是坚持省、市指导和职工自愿结合,广泛吸收各部门有影响、有知识、有专业技能,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工参加,在党的领导下,协助行政动员广大职工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更好的为公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第三条 马钢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群众团体,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马钢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马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会接受马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和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对下级

2、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支持他们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工作。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马钢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全体职工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育龄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一) 协助行政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二) 积极参与落实“三为主”,推进“三生”服务,促进“两个转变”,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三) 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再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四) 向育龄职工、未婚青年和退休职工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五) 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第六条 马刚计划生育协会在马

3、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发挥会员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坚持职工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其任务是:(一) 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二) 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三) 协调各方面力量,向职工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开展会员联系户和“扶贫帮捆活动”,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四) 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

4、,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五) 组织理事,会员基层调查研究,为领导提供信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六) 发展与冶金企业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单位的协作关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第七条 马钢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可以:(一) 接受捐赠和资助;(二) 开展有偿服务,发展计划生育产业;(三) 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须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凡马钢职工,承认本协会章程,拥护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愿意和支持实行计划生育,志愿参加本协会的组织和活动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申请加入计划生

5、育协会的个人,由本人向单位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同级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成为个人会员。(二) 申请加入马钢计划生育协会的各二级单位,须向马钢计划生育协会提交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马钢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第十条 会会员享有的权利:(一) 个人会员的权利: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3、 有享受协会有关福利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4、 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 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接受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第十一

6、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一) 遵守协会章程;(二) 致力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三) 参加协会的活动;(四) 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所在协会提出申请,经同级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除名。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个人会员,尤其所在的协会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违反犯罪受刑事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会员资格自行取消。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马钢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马钢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的报告和财务报告;

7、(二) 修改和通过马钢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马钢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有各单位、各部门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第十六条 马钢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七条 马钢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马钢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的职权:(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筹备召开马钢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 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

8、预算;(五)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所在的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第十九条 马钢计生协常务理事会由马钢计生协理事会根据议事能力和代表性,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马钢计生协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马钢计生协会员代表大会和马钢计生协理事会决议。第二十条 马钢计生协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 召开马钢计生协理事会;(二) 审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三) 听取和研究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提出的工作建议;(四) 聘请或解聘秘书长、研究调整、增补理事;(五) 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9、 会长职责;(一) 代表马钢计生协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二) 召集和主持马钢计生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 履行马钢计生协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四) 批准并签署使协会承担的合同、文本和涉及全局性文件;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职责:(一) 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领导协会工作,协调协会和人口计生工作的有机统一,谋求马钢计生协会工作的全面发展;(二) 受会长的委托,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 受会长委托,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一般性合同,文本和日常工作文件。第二十四条 专职副会长职责(一) 受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委托,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二) 受会长、常务副会长的授

10、权,签署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一般性合同,文本和日常工作文件。(三) 负责协调联系各常务理事部门的工作;(四) 处理协会有关日常事务。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的职责:在会长的领导下,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第二十六条 理事职责:根据本部门职权范围、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为协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协会发展服务。第二十七条 秘书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协助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工作,其职责是:(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部门制定预案和内部管理制度;(三) 指导业务培训;(四) 协调处理其它日常事物。第二十八条 马钢计生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到人数达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

11、议须经到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五章 基层单位计划生育协会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在与马钢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和目标相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协会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协会,为群众性计划生育工作的基层组织,基层协会要明确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第三十一条 基层协会应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信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的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士为会员。理事会要体现群众性,具有议事决策能力。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协会要建立健全理事会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活动网络,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因地制宜开展活动。第六章 经 费第三十三条 马钢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活动经费可以是:(一) 财务拨款;(二) 社会和个人捐赠;(三) 依法开展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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