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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城县规划局规划监察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监察人员执法活动,提高监察人员的执法的水平,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义务,依据我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一)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玩忽职守,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二)监察执法人员不按时、按期巡查,巡查不到位,造成漏管、失控影响严重的,应追其究责任。 (三)片区小组及成员因巡查不力,现场处置不到位使违法者偷修抢建,影响严重的追究其责任。形成片区失控;影响恶劣;没有及时上报,并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应追究片区责任组长及相关
2、人员责任。(四)片区小组及成员,对违法建设制止不力,导引发上访事件的,应追究其责任。 (五)监察股长因领导不力,导致不安全事故发生、出现群体上访、区域性失控,应追究其责任。 (六)监察股副股长因监管督促不力及自己负责的工作出现失误,引发群体上访、区域性失控,不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追究其责任。二、责任追究标准和奖惩制度(一)惩罚制度 1、因玩忽职守,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违法修建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所在小组长及成员股内部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 2、因玩忽职守,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违法修建,造成一定影响的,股室内部通报,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上报局领导,所在小组长及成员扣发当年奖
3、金5%。 3、因玩忽职守,监控不力,造成严重失误,违法建设形成规模较大,造成一定影响的,按以上第2条执行,并扣发所在小组长及成员当年奖金10%。 4、因玩忽职守,巡查不到位,监控不力,因此产生社会矛盾,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按以上第3条执行,并停班反醒。 5、因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已不能作为一名称职的监察人员的,按执行以上第4条外,调离监察执法岗位。(二) 奖励制度为了调动监察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对违法建设案件查处过程中,工作表现积极主动的;将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的;使违法建设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未给社会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应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为:1、局里给予奖励部分 (1)对
4、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股室人员组织强制拆除的,由局里给予每平米100元的奖励。 (2)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通过有理有据说服对方,使对方屈服自行拆除的,由局里给予每平米80元的奖励。 (3)片区一年内对违规建筑处置得当,未出现失误和未造成不良影响,安全无事故的,奖励片区及相关人员应发补助的30%奖金。 (4)对片区内拟出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户,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确实需要蹲点守候控止违法行为的,应按劳动法规定,每天给予日平均工资的双倍加班补助。2、 股室内部奖惩部分 (1)股室内部从局里发放的奖金总额(补助)中提取10%的额度进行奖惩浮动。 (2)片区组长在提取的浮动金额中高于其它人员20%来确定浮动
5、额度。 (3)片区组长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扣除浮动10%,成员扣除浮动10%。 (4)片区成员因巡查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扣除浮动5%。 (5)按浮动指标奖励部分归个人所得,按浮动指标惩罚扣除部分股室内部全体平分,从而形成奖惩机制。 三、实施要求1、本办法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付诸实施。2、各片区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和周报表。3、监察人员每天要对照自己的职责来完成好自己的责任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建设要始终保持强势姿态,用法律赋予的武器,监管好各自片区。一旦发现违建及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及时上报。4、监察执法过程中要认真收集证据资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过程中要用语严谨有度,采用方法要合适恰当。争取使规划监察工作做到领导满意,群众放心,为我县城市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规划监察股 201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