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退费药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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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医院关于退费(药)的管理规定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定退药管理制度。 一、门诊药房退药管理规定 (一)退药原则 为加强我院门诊药房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确保用药安全,千方百计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更好的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当遇到门诊患者要求退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不允许退药。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退药手续。 (1)因费用报销原因的; (2)无原始凭据

2、的; ()所发出的是分装药品,且患者已离开药房窗口。 (4)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传染病用药,毒、麻药及精神类药品,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低温、冷藏、密封)不予退药。 (5)药品原包装被拆毁、破损、不完整;药品过期。 (6)不能证明是我院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我院购入的药品不相符;或退药手续不齐全。 (7)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品,未按医嘱服用,导致药品过期的。 (8)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2、允许退药: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在我院各门诊药房所购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办理退药 (1)经药房负责人确认,药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2)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

3、它未能预见的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该药; ()经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不当(如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4)急诊病人收入院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或患者在治疗中死亡要求退多余药品。 3、患者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确属在我院就诊,由我院医师依据病情开据处方后在我院药房取回的药品; 2.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迹、可继续使用; 3.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退药时间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二、退药程序 1、退药时患者须提供在我院的就诊记录、门诊收费票据。 2、门诊退药,需医师在收费费凭据背面按以上

4、规定注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并经临床门诊组长(含)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签字。 3、患者将药品及收费凭据交药房,药房人员对所退药品进行验收,审核是否符合退药条件,在处方背面写出意见并签字。 4、患者凭处方及签字的收费凭据到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三、其他相关规定 、退药时间: 为确保药品安全,中班、夜班、节假日原则上不办理退药。 、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或责任科室承担赔偿。 二、住院药房退药管理规定 (一)退药原则 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临床科室退药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允许退药: 凡在我院住院,

5、出现以下情况的可办理退药手续。前提必须是:所退药品必须是我院购进的,药品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必须与药房现有库存药品一致;所退药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污染、无缺损、无变色变质。 (1)用药后患者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经临床药师确认需要更换药品治疗。 ()病人病情发生恶化,经有临床药师参加的专家会诊确需更换用药方案。 (3)病人死亡导致已开的药品不能继续使用。 (4)医嘱录入错误。 2、不予退药: 凡属以下情形的药品不予办理退药手续。 (1)所退药品在病人医嘱上未曾出现。 ()所退药品是口服药品、需冷藏的药品及生物制剂(如特殊情况需退药要经护士长签质量保证书)。 (3)摆放的单剂量药品,分装药品。 (4)

6、药品包装拆毁、破损,有污染;药品已变色、变质;药品包装上有人为书写床号、病人姓名等;药品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与药房现有库存药品不一致。 ()需要办理退药的手续不完整。 (二)退药期限 一般情况下,自医师更改医嘱的2日内可以退药;超过3日须经医务处在退药申请单签字并注明原因后退药。 (三)退药程序 1、管床医师填写退药申请单,写明退药原因并签署姓名,所在科室正或副主任签字同意。 2、护士持his系统生成的药品退药单、退药申请单、所退药品,到住院药房办理退药手续。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所退药品只限病人一日用量,超过一日用量的药品办理退药手续须经医务科在退药申请单签字并注明原因后退药。 、同成分药品国产治疗效果不佳的可退换用进口药品,但不得在国产的两个厂家间退换。 、药剂科每月将退药情况汇总上报医务科,供医务科进行质控考核。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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