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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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规范文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1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2 安全工作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3 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4 安全组织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5 安全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6 安全例会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7 安全检查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8 施工现场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9 安全监理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10111213141

2、51617181920212223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作业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规定而制定的,适用于参加本建设工程的所有单位及人员。参加电力建设的企业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全面负责。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各级领导及安全监督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

3、学发展”的管理理念,认真贯彻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创建安全、健康、文明现场,打造节能、低碳、环保工程。提高企业安全文化,增强员工安全素质,健全和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安全设施标准化、安全技术科学化、安全生产本质化”。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2安全工作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一般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较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伤害事故。3释义安全、文

4、明施工工程项目从施工准备至交付生产为止的全过程中,对施工作业行为(工艺)、物料存放,环境清洁卫生等方面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总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便于组织对与其业务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管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所需要的组织机构、策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程序为实现某要素目标活动所规定的方法途径。危险源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源辨识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评价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建设项目“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5、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管理“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四不放过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纪律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在长期的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占据主导地位并为全体员工认可和格守的共同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三定安全问题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4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单位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期间施工现场的安全

6、监督、协调和管理。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应按从业人员的3%配备(但不得少于三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承担主体工程的监理部,应设置安全监督组,其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非主体工程的监理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4.4.1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建设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主任,建设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及主要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及主要监理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副主任,其他各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安全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成员

7、。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4.4.2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1)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建设工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4.4.3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也是安全生产委员会各项决定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

8、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5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5.1.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1.2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5.1.3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1.4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

9、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1.5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1.6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5.1.6.1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5.1.7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5.1.7.1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

10、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5.1.7.2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5.2.1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5.2.2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5.2.3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11、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5.2.4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5.2.5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2.6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职责5.3.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3.2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

12、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5.3.3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4.1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5.4.2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13、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5.4.3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4.4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5.4.5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14、管理人员。5.4.5.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5.4.5.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5.4.6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5.4.6.1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5.4.6.2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5.4.6.3 分包单

15、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4.7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5.4.8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1.1.1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1.1.1.2 上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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