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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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爆破材料领退1、电雷管在发放前应进行导通试验,发现一个无导通,对爆破器材管理 员罚款 30 元,无导通记录,每次罚款 10 元。2、领取火工品人员必须持有公安系统发放的爆破作业证,其他人员不得 代领火工品,否则,每次对放炮员罚款100 元。3、当班爆破材料没有用完,未及时退回炸药库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 元。4、责任人丢失一支炸药罚款 100 元,丢失一枚雷管罚款 500 元。5、偷拿、私存炸药、雷管者,每支炸药罚款 100 元,每枚雷管罚款 500 元。第二节 爆破材料运输1、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专用箱内,必须由放炮员和炸药运送人员分开 亲自运送。雷管和炸药未分开,严禁运送,非专人

2、运送,每人次罚款50 元。2、炸药、雷管没入井前,必须分开存放在井口房以外 5m 处,否则罚款 50 元。3、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井下的把钩工,否则,每发现一次不 通知,对运送人员罚款 20 元。4、除爆破员或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否则, 每发现一次,对井上(下)把钩工每多乘一人罚款 30 元。5、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否则,对运送 人员每次罚款 300 元,井口把钩工连带 100 元。6、炸药、雷管不准装入矿车内运送,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 元。7、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对运送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

3、50 元。8、一人一次运送炸药数量不准超过20kg。否则,对运送人员每次罚款100元。9、严禁用刮板机、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三节 爆破器材现场管理及井下爆破1、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支护完好,无杂散电缆的地点,否则罚款 50100元。2、不使用发爆器放炮,每次对放炮员罚款300元。3、使用不完好的发爆器,每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4、放炮器钥匙与放炮器必须分开保管,否则罚款50100元。5、放炮器钥匙放炮员无随身携带,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6、炸药、雷管箱无上锁或乱放置者,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7、使用不标准放炮母线放炮者,对责任区队罚款5010

4、0元。8 、放炮母线每发现一处明接头,罚款5 0元。9 、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放炮后未及时撤放炮母线,罚款5 0元。10、放炮母线不得于井下电缆或其他导电管线混挂,否则,每发一次,罚 款 50 元。11、放炮未采用湿式打眼(采用干式打眼,未制定特殊措施)的,每次对 责任区队罚款200元。1 2 、装配药管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否则罚款5 0元。13、装配药管必须在支架、顶板完好处,并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否则, 每发一次,罚款50元。14、装配药管严禁用雷管代替木、竹棍扎眼,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15、雷管必须从顶部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雷管斜插或者捆在药卷上, 否则,每卷罚款3

5、0元。1 6 、放炮必须无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对瓦检员罚款5 0 1 00元。17、爆破地点 20 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装药起爆,对瓦检 员罚款 100 元,责任区队罚款 500 元。18、班组长、放炮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每次罚款50 元。19、工作面安全出口不安全、退路不畅通,杂物堵塞巷道1/3 以上放炮者, 对责任区队罚款500 元。20、工作面帮顶不完整、煤壁片帮、有伞檐等存在不安全隐患放炮者,对 责任区队罚款 500 元。21、不按规定装药,封孔没使用粘土者,每炮眼罚款30 元。22、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的,每炮眼罚款30 元。23、放

6、炮封孔长度不够者,每炮眼罚款 30 元。24、爆破时,爆破地点及安全距离以内存在未使用的炸药、雷管,每支药 罚款 20元,每枚雷管罚款50元。25、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二台及以上爆破器时,对放炮员罚款300 元。26、放炮前雷管角线无扭结短路,对责任人罚款50 元。27、放炮时对工作面各个路口未布置警戒,严禁放炮,并对班组长罚款 300 元。28、放炮警戒人员不到位,对警戒人员罚款100元,班组长连带50 元。29、警戒人员未接到撤除警戒通知,擅离岗位者,罚款50 元。30、放炮时现场人员撤离不到位,小于安全距离,每次对责任区队罚款 200 元。31、放炮时,其他相关作业人员未通知撤离,对责任安

7、全员罚款50 元, 相关作业人员撤离不到位,每人次罚款 50 元。32、放炮撤人时,放炮员不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的,对放炮员罚款 50 元。33、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未发出爆破警号,立即起爆的,每次罚款 50 元。34、放炮时,机电设备、电缆、管路、风筒等未加以保护,崩坏物资,照 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 元以下罚款。35、母线与脚线连接、线路检查、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否则, 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36、对不符合装药条件的炮眼强令装药的,对当班采掘队长每炮眼罚款 3050元。37、装药前,提前将药卷散发在炮眼处的,对采掘队长罚款30 元/节。、38、掘进工作面停

8、风继续放炮的,对责任区队长罚款100元,对放炮员罚 款 50 元。39、采用一次装药分组起爆的,每炮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40、不按规定处理瞎炮和拒爆的,对班组长罚款200 元,放炮员罚款 100 元。41、本班有未处理的瞎炮或未放的炮眼不向下一班在现场交待清的,对班 组长和放炮员各罚款 50 元。42、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放炮,每炮罚款200元。43、井下放明炮、糊炮,每炮罚款500元。44、爆破后,放炮员不将钥匙从发爆器上拔出,对放炮员罚款50元。45、“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记录填写不全者,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 元。46、放炮崩倒的支架未处理继续放炮,对责任罚款100200元。47、放炮后,炮烟未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入爆破工作面的,对责任人每 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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