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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GB50096-1999(2003年版)3.4卫生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2;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4、单设便器的为1.10m2。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
2、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住宅建筑规范5建筑51套内空间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1.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