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协调标准”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07465187 上传时间:2023-12-1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欧盟的“协调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欧盟的“协调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欧盟的“协调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欧盟的“协调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欧盟的“协调标准”(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欧盟的“协调标准”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理事会决议,决定实行新的制定欧共体技术法规的方法(即新方法,按照新方法制定的技术法规称为新方法指令),新方法规定:欧共体的技术法规只规定有关安全、健康、消费者权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详细的技术规范和定量指标则由相关的“协调标准”规定,协调标准可作为符合新方法指令的符合性推断依据,即如果产品满足了有关协调标准,则可推断该产品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由于目前欧盟市场上约80的产品被要求必须满足相关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这样才可以在市场上投放和自由流通。因此,正确认识、理解和采用协调标准,对于产品更好地满足新方法指令

2、的基本要求,能顺利进入欧盟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协调标准根据欧盟官方文件“基于新方法和全球方法的指令的实施指南”中绐出的解释,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组织(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ETST欧洲电信标准协会)采用的欧洲标准,按照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标准组织达成的通用指南进行制定的,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国意见之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换句话说,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欧洲标准组织依据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组织制定的欧洲标准。目前,欧盟委员会已发布的协调标准近万项,这些标准,对内促进了欧盟市场的一体化,对外成为欧盟重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2 协调标准的制定作为欧洲标准

3、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其制定程序不完全同于其他欧洲标准的制定程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关于技术标准化和法规领域制定信息规则程序(98/34/EC)中就有关协调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规范。(1) 标准制定授权欧盟委员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制定协调标准,对需要制定的协调标准进行制定授权,首先编制授权书,授权书是针对标准制定的各方面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是满足指令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充分征求按照(98/34/EC)指令设立的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根据相关指令设立的分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并达成共识。由于这些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是由各成员国中相关行业的权威人士组成。因此,授权书的要求就代表了公共当

4、局强烈的愿望和要求。欧盟委员会通过发布授权书正式邀请、授权欧洲标准组织制定、提交协调标准。(2) 标准制定欧洲标准组织接受了邀请和授权后,根据授权书的要求,运用新方法指令确认或制定协调标准,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所采用的协调标准目录,协调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在欧洲标准组织完全负责下确定。欧洲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并允许所有兴趣方参与(如制造商、消费者协会和贸易团体等),同时,考虑公共当局的作用、标准的质量及标准在欧共体内的协调应用等问题。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安全、健康及环境等领域时,让公共当局参与标准化活动过程,这样有助于保证授权书的条款被正确理解和在标准化过程中能更充分

5、地考虑公众关心的问题。(3) 标准发布对于欧洲标准组织提交的协调标准,欧盟委员会将按照授权书对协调标准进行审查,确认标准是否满足“授权书”的要求,如果满足了就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标准编号及生效日期;如果标准没有满足“授权书”的要求,将不公布这项标准的编号,或者仅公布满足条件部分标准的编号,这时标准不能使用,或仅部分能够采用。(4)标准转换根据欧洲标准组织内部的规定,欧洲标准必须在国家层次上等同转换为国家标准,同时所有相矛盾的国家标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废止。协调标准作为欧洲标准,按照新方法指令的要求,已公布的协调标准应等同地转换成国家标准,成员国同时公布由协调标准转换成的国家标准的编号,这样就为

6、协调标准提供了满足基本要求的推断。由于协调标准的转换必须以统一的方式进行,所以并不需要所有的成员国都进行这种转换,成员国或任何第三国的制造商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对应的国家标准采用即可。(5)标准的制定方式欧洲标准组织制定协调标准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对现行的欧洲标准进行审查确认或修订,使之满足授权书的要求;2)将现行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确认为协调标准;3)根据授权书的要求,起草新标准;4)欧盟委员会有时也将欧洲标准组织采用的协调文件采纳为协调标准。(6)新方法指令下的标准化程序1)起草授权书,然后征求成员国的意见;2)将授权书传递到欧洲标准组织;3)欧洲标准组织接受授权书;4)欧洲标准组织具

7、体制定一个(联合)程序;5)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草案;6)欧洲标准组织和国家标准机构组织公众调查和咨询;7)技术委员会采纳建议;8)国家标准机构投票欧洲标准组织批准;9)欧洲标准组织向欧盟传递标准;10)欧盟委员会发布标准;11)国家标准机构转换欧洲标准;12)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国家标准的编号。3 正确认识和理解协调标准(1)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协调标准虽然在制定程序及具有的法律地位上与其他欧洲标准不尽相同,但协调标准仍然是欧洲标准的一部分,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从标准代号(EN)、编号方法及名称上都与其他欧洲标准一致,在欧洲标准目录中也没有把协调标准单独归为一类。(2)协调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

8、的技术规范协调标准是为使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定量化而由欧盟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因此,新方法指令赋予协调标准以特殊含义,是欧洲标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类技术规范,其法律效力表现在:满足协调标准的可直接推断为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而其他标准或技术规范一般不具备这一效力。虽然协调标准在新方法指令的范畴中具有法律效力,但新方法指令又规定其同其他标准一样采用是自愿性的,制造商既可采用协调标准,也可以采用其他标准或技术文件来满足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4 采用协调标准应注意的问题(1)优先选用协调标准根据新方法指令的规定:只有符合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和投入使用

9、;成员国不得阻止、限制或妨碍符合相关新方法指令的产品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应确保其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编号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且已经转换成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可获得一个满足该标准所涵盖的相关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的推论,而其他标准则不具有这样的法律地位。因此,采用协调标准可更方便地使产品满足指令的基本要求,顺利进入欧盟市场。同时,虽然协调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采用均属于自愿,制造商可自由选择任何可能的符合基本要求的技术方法,但是如果制造商不选择协调标准而选用其他的技术方法,他就有责任通过自己选择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现行的技术规范)证明其产品满足基本要求,还必须把所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充分的理由写成文件,以提

10、供充分的证明。因此,制造商在为满足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时,应首先采用协调标准,这样可以直接获得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推论。(2)选用已转换的协调标准新方法指令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定“编号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且已转换成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方可认为是符合相应基本要求的”。因此,在采用协调标准时,应注意选用已转换成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这时的协调标准才具有符合性推断的法律地位。(3) 区分标准中符合基本要求的内容由于部分协调标准是由欧洲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转化而来的,有些标准中不仅涵盖与指令基本要求相关的条款,而且还可能包含其他方面的内容,使用时要加以区别,确保符合基本要求的条款得到充分的贯彻。(4) 标准采

11、用的充分性为满足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往往一项协调标准并不一定涵盖所有相关基本要求,因此,采用标准时应注意查找其他相适合的协调标准,如果还不能满足,制造商应采用其他技术规范来满足这些指令所有规定的基本要求。(5) 使用标准现行有效的版本由于协调标准可能因不能完全满足基本要求而被修订、补充和废止,采用标准时应注意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公布的各种有关协调标准的变更信息,了解协调标准的变化,包括它引用的标准的变化,确保能有效、充分地采用协调标准。协调标准可以从欧盟官方公告上找到其名称、编号及对应的指令。(6) 转换期内协调标准的采用一般协调标准的修订,其范围必须在授权书范围之内,以保持提供符合性推断

12、的可能性,标准修订后新旧标准转换有个转换期,按照其内部规定,欧洲标准组织决定在国家水平上修订的协调标准应确定公布日期,以及标准的废除日期,转换期通常在这两个日期之间。在转换期内,新老协调标准只要能满足条件,都可给予符合性推断,转换周期后,仅对修订后的协调标准提供符合性推断,也就是说,在转换周期内,只要新老协调标准都能满足条件,制造商可以任意采用,都可被视为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应注意:因为安全或其他原因,欧盟委员会可以在老版本的协调标准废止日期前(转换周期内),就停止其符合性推断的法律地位,这时候制造商应注意选择修订后的协调标准。因此,从长远考虑,在转换周期内制造商应以采用修订后的新标准为上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