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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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WT ZY 委托方: 受托方: 郑州新通商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电话:0371-88887193 代理人: 传真:0371-88887193 身份证号: 地址:农业东路九如东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 联系电话: 固定 邮编:450000 移动 联系店: 永基美邻店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代理人: 出租房电话: 投诉受理电话: 其他联系人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其房产出租事宜,达成本合同。 房屋: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出租之房产,位于郑州市 区 ,为

2、 室 厅 。房屋装修情况及设施以附件房屋交割清单所列为准。房屋交割清单为甲方正式将房屋交付乙方和期满后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的验房依据。甲方声明:该房屋 不存在抵押权。/ 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为 委托期: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出租该房屋的期限最低为12个月,全部委托期限最长不的超过20个月,具体截止期限以乙方客户承租截止日期为准。但如乙方客户承租合同到期后未超过20个月的最长委托期限的,乙方可以在最长期限内继续代理房屋出租事宜而不需要甲方另外授权。委托起始日期为 年 月 日。 委托租金:委托租金为 元/月,乙方按照此价格,并遵照合同付款方式之规定按期甲方支付租金。 免租期:免租期用于乙方寻找客承租客

3、户,为房屋清洁,办理客户入住。免租期为 天,免租期房租从第一次付款中扣除 天,第六次付款中扣除 天。 付款方式: 1:委托方内乙方按月与每月10号,扣除相应的免租金额,及按照本合同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后像甲方支付租金。甲方从乙方指定银行储蓄账户中收取。甲方指定开户人 姓名为: 由乙方代办收取该房屋租金的存折; 甲方自行提供 账号: 首次付款日期为 年 月10 日。 2:双方协商支付方式按 支付,支付时间为 代缴税费:甲方委托乙方从每月租金中扣除并代缴出租房屋综合税。甲方自行缴纳出租房屋综合税。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全权委托乙方向第三人出租,乙方亦可自行以甲方名义将该房屋向

4、第三人出租。 乙方为出租该房屋而采取的必要步骤无须再取得甲方的另外授权。在乙方将房屋向第三人出租时,如该第三人要求有甲方对该房屋租赁的确认,甲方应及时为该租赁提供确认与协助。 第二条 甲方承诺该房屋为其合法拥有并处分,甲方保证除己向乙方披露外,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或因权属争议引发的既存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及/或法院禁令,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查封、抵押等其他权利瑕疵,甲方具有合法出租的资格。如因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引发的一切纠纷,甲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及承租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内,该房屋的一切使用、出租权利均由乙方独家使用。甲方有义务将该房屋及个人身份

5、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在委托期结束后,甲方恢复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和出租权利。 第四条 甲方保证在委托期内,该房屋可以被安全、正常使用,保证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委托期内因房屋质量/安全因素导致乙方、出租人和/或第三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方直接负责赔偿。 第五条 如该房屋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发生转让,甲方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及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在委托期间内发生转让、继承的,房屋受让人或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六条 在委托期间内,发生*部门或房屋建设及物业部门等对房屋主体结构、供排水系统、供电照明系统

6、、供暖系统、管道煤气系统等设施的施工改造,所产生费用应由甲方及时缴纳,以保证上述施工改造的顺利进行,及乙方之承租客户的正常使用。如甲方怠于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受影响期间的租金。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联系信息,并在更换联系信息后及时告知乙方。如因甲方告知信息不准确导致乙方未能如约支付租金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甲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有关信息的,甲方承担信息错误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八条 签订房屋交割清单之前,该房屋的水、电、煤/燃气费、电信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公用电费、供暖费及物业费等相关发生费用应处于结清状态,如费用未结清,则由甲方承担。如果因此导致乙方

7、的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给房屋前,必须将电话长途功能取消,如因甲方疏忽未关闭电话长途功能,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条 房屋委托期间,供暖费、物业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等不因使用而发生的费用均有甲方自行负担,亦可由乙方代缴并由乙方从应支付给甲方的房租中扣除。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与合同期内承租该房屋的乙方客户或其关系人私下达成租赁交易,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两个月委托价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维修通知后五日内,完成对该房屋的不能正常使用部分的维修,或提供相应替代品,否则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

8、承担,乙方有权从乙方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该费用。如甲方对上述扣除行为有异议应在扣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预期视为甲方不持异议。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房屋行使代理权。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仅以个人居住目的,为该房屋寻找承租人。 第十五条 乙方在受委托期间免费为该房屋办理安居综合保险。 第十六条 乙方从甲方接受该房屋后,及向甲方归还该房屋前,负责该房屋的清洁工作。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金额,定期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延期居住的,乙方按承租人实际居住日期将延长期房租按月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 委托期,乙方应在期满后5天内按正常使用状态向甲

9、方归还房屋及附属设施,归还甲方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内原有设施符合正常使用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 委托期内,该房屋的水、电、煤/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公用电费等因使用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向承租人代收或有承租人自行支付。凡由乙方向承租人代收有线电视费得,如本合同延期,则延期期间的有限电视费在本合同委托期终止时支付或在续签委托合同中第一次付房租是支付。 第二十条 乙方应在委托期满,退还该房屋后32天内,向甲方结清委托期内发生的水、电、煤/燃气、电话、有线电视收视、卫生、公共用电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下列物品: 1 各类动物、植物及相关物品; 2 甲方声明具有特殊

10、意义的物品; 3 艺术品、古董等价值难以衡量的物品; 4 单独市价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 4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6 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房屋维修 第二十二条 合同起始后及房屋租赁期间,除另有约定外,由于房屋设施使用不当产生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于房屋本身或设施老化产生的维修责任,有甲方承担。由于租客原因致使甲方提供的家具、电器毁损的,乙方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或灭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在委托期内产生应由甲方承担的维修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后三日内,完成维修,或提供相应替代品,否则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采取维修措施,费用由甲方负担或由乙方自行支付给甲方

11、的房屋中扣除。如因甲方维修责任导致乙方租客不能正常居住的,甲方还应对维修期间内的房租予以免除。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0.4%作为违约金,乙方并有权要求将委托起始日期顺延。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发生下列严重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必须支付乙方房屋年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如乙方客户租赁其他房屋产生的中介费、搬家费等,甲方还予以赔偿: 1 本合同生效后,逾期交付房屋超过七天的。 2 委托期未满提前收回该房屋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房屋的正常使用或出租的。 3 甲方拒绝承担其应付的维修责任,导致乙方租客

12、无法正常居住的。 第二十六条 如乙方逾期交付房租,逾期30天内,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0.4%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房租年租金的15%。 第二十七条 乙方如在委托期间内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须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下列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需支付甲方房屋年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直接损失的看,乙方还应予赔偿; 1 逾期支付房租超过30天的; 2 甲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乙方提前解约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并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时间使用时间计算: 1 因不可抗拒致使本合同部能继续履行的; 2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该房屋的。 第三十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责任,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1 甲方隐瞒房屋重大瑕疵,或房屋存在交验时无法发现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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