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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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极速类药物临床应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激素类药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锁称激素类药物是指肾上腺皮质激素简称皮质激素药物。 二、应用皮质激素药物的临床医师须具备医师以上技术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掌握本专业范围内在皮质激素药物治疗中能合理的选用并制定治疗方案。 三、皮质激素药物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和 有关规定合理应用,长程和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四、皮质激素药物品种遴选和调整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医学、药

2、学及相关专家论证,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收载。 五、皮质激素药物采购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保证临床供应,特殊情况可启用临时采购程序,须保留完整记录。 六、皮质激素药物药品调剂须凭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经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或配置。 七、药师应对需特定时间或需长期服用皮质激素药物的患者,认真给予用药交代,提升患者按医嘱和服用时间及疗程用药。 八、皮质激素药物给药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等确认无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无异常后方可给药。 九、皮质激素药物给药过程中,应密切加强对患者的监护,特别注意给药的时间,给药方式等环节,严格按要求控制,保障用药安全。 十、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生物制剂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加强安全性监测,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对其不良反应(事件)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按要求程序上报,并在病历中有记录。 十一、皮质激素药物临床应用评价执行皮质激素药物专项点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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