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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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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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应急状态下军需民食口粮供应,加强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日常管理,提高粮油应急供应保障能力,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是县政府为调节全县粮油供需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发生等情况,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品粮经营企业(户)按一定规模

2、储备成品粮的一项粮食安全保障制度。县政府按照城镇常住人口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01斤食用植物油的标准建立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具体储备数量计划由县政府按照IOT5天供应量的标准核算下达,数量计划按照上年度末统计部门正式发布的城镇常住人口数量核算调整。第三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按照“确定承储企业、落实指标、动态管理、跟踪检查、适当补贴、确保应急”的原则,储备数量按县政府下达指标和批准的规模确定。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油品为小包装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小麦粉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达到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并均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及无虫害、无霉变、无污染

3、的规定。第四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确定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品种、质量、储存地点,对承储企业的承储行为及其所承储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及储备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在成品粮市场发生异常状况时向县政府提出动用建议。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的筹措、拨付、使用监管。第五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所有权和动用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必须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第六条从事和参与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储存管理与费用补贴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成品粮油生产经营资格,且无违法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二)承储企业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条件,以及与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成品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等相适应的成品粮油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及成品粮油质量检验能力。(四)具备相应的仓储保管人员。第八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资格遴选认定。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遴选工作进行监督。遴选认定的应急成品

5、粮油储备企业必须符合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规定的仓储设施、检测化验设施、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的条件,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报送等规章制度,同时具有较好的效益和资信,无违法经营记录。第九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书面承储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承储企业应按照明确规定的成品粮油储存品种、质量要求及数量组织落实成品粮油承储任务。第十条承储企业应按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品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一条储存成品储备粮油的仓房必须悬挂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专牌,仓

6、内分垛储存的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囤卡。第十二条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仓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仓号的,必须报经县发改局批准备案。第十三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油储藏的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四条承储企业要按照“自主动态管理,库存保持常量”的原则,结合自身经营,推陈储新,以确保承储期内成品粮油储备不空库或短库。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购进入库,做好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保管工作,并对其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第十六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原则上采取包干使用的办法。

7、成品粮费用补贴标准为0.15元/市斤/年,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费用补贴标准为0.30元/市斤/年。若省、市对费用补贴标准进行调整或市场因素影响,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将随之调整。第十七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补贴费用由县财政局按储备数量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将储备费用划拨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再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划拨至承储企业,并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动用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以动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一)本区域内粮食市场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导致市场混乱,价格居高不下,出现居民恐慌和抢购等现象时。(二)发生不可预见的

8、重大自然灾害、地震、传染病蔓延、区域间粮食封锁或其他突发事件。(三)本区域内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现象,部分监测点出现成品粮油脱销断档时。(四)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具体动用供应办法根据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及时提出包括动用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的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紧急状态下,县政府可以直接下达动用命令。各有关单位部门应配合支持动用命令的执行。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县政府的指令,服从组织调度,服从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收购,组织应急供应,稳定粮油市场。第二十条动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时,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

9、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县政府指令进行调运,调运价格在应急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执行,低于调运价格销售形成的价差由县财政承担,对承储企业给予补偿。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对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承储企业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承储任务,随时到承储企业检查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和规范承储行为,有权委托质监部门对成品粮质量进行检测。承储企业必须配合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成品粮油的储备安全。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县发改

10、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权终止其承储资格,追缴已划拨的承储费用补贴,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一)出现成品粮油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存数量或质量不符合承储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二)未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的。(S)未建立统计台账或记载不详的。(四)不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五)调用应急成品粮油库存应急时不听从调配的。(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要对成品粮油储备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储存数量要真实,质量要可靠。(A)其他不利于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正常管理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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