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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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教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

2、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教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员工。第7条教职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员工应聘时带给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员工,不收取教职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

3、识。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务必经教职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的教职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

4、的除外。第13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贴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职责等。第14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贴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5)被劳动教养的;(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教职员

5、工经济补偿金。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1)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教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6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

6、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潜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7条单位与教职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职责,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教职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1)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单位为教职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7、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教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教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8、劳动合同,单位能够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0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

9、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24条教职员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第25条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篇2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

10、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

11、欺骗企业。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风险提示: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

12、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_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13、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工资福利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

14、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第五节、社会保险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篇3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

15、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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