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闯黄灯”行为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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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闯黄灯”行为的本质属性陈瑞据媒体报道,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事件大致经过如下:2011年7月,舒江荣驾车在海盐县勤俭路上,经过秦山路路口时闯了黄灯。几天后,他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罚款150元。舒江荣不服,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也并没有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他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

2、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日前,海盐法院一审判决舒江荣败诉,舒江荣继续提出上诉。另又据法制日报报道: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交管部门的执法把握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北京,交管部门设置的电子警察目前并不会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抓拍。但是作为执法人员的一线交警普遍认为,闯黄灯的行为是一种很危险的驾驶行为。“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目的是清空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但是,很多司机为了不等待红灯,见黄灯闪烁反而快速抢行,而垂直方向通行的车辆见到黄灯转绿灯时也想快速通过,此时就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介绍说,“现在很多信号灯都与人行横道紧邻,机动车抢行黄灯还很可能危及过马路

3、的行人的安全。”这种情况下,其实应该加大对闯黄灯行为的管理力度,更加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据了解,目前,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既然“闯黄灯”存在这么多的问题,确实需要有一个能够统一的、既合法又合理的司法解释和执法标准。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首要任务还是要弄清“闯黄灯”行为的本质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红灯和绿灯的交通信号属性非常明确,没有歧义。但“黄灯”的交通信号属性又是什么呢?从“警示”的本义看,

4、它是一种“警告,启示”,既不是“禁止”,又不是“准许”,那么,它警告什么?又启示什么呢?它警告的应该是:提醒人们“红灯”马上亮起,通行路口要更加警觉和重视;它启示的应该是:1、要根据车速和路程长度,做到谨慎、安全,到路口时能在停止线前停下来而不会闯过红灯;2、如果距路口较近,车速较快,来不及刹车的,适当减速,谨慎、安全通过停车线;3、通过路口的,对左右两边的行车状况要高度警觉。所以,“黄灯”既然不是禁止,当然可以通过,只是要提醒人们,要小心谨慎、安全的通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

5、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这个规定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其内容实质是一样的,解释中,稍细化了一点,还增加了一点内容。增加的内容就是:路口转弯的车辆要让行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细化一点的内容就是: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因为没有把意思讲清楚、讲明白,细化的内容让人们更加糊涂了。如果我们能够去细细的分析,还是能够把道理讲清楚、讲明白的。其实,要弄清楚的问题的关键,还是“红灯”亮起时车辆的通行和停止问题。“红灯亮起时,禁止车辆通行”,禁止通行应该有个准线的,就是路口“停止线”,如果没有这个“停止线”为准线的话,我们就根本无法去遵守和执行这个规定:其一,红灯

6、亮时可以让很远的地方看到(至少四、五百米),我们并不能因为看到红灯亮就停下车,否则,整条道路中能看到红灯的地方都无法行车了;其二,红车亮时也可能车辆就在红灯前或红灯下,这时候,车辆已经在路口中间,我们也不能因为红灯就在眼前就停下车来,否则,就会造成道路路口的交通堵塞。所以,弄清“停止线”意义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是禁止在“停止线”这条准线上的,而不能禁止“停止线”以外的路段,否则,车辆行驶就无法适从。弄清楚“停止线”的重要意义,再回头看看“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就不难理解了。“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的“黄灯亮时”,是指“黄灯亮时”的

7、这个时段,而不是“黄灯亮时”亮起的这个时点,不然,“黄灯亮时”这个表述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把“黄灯亮时”理解为“亮起”这个时点,那么,黄灯亮起这个时点之前应该是“绿灯”,这时车辆时已经通过停止线,而“绿灯亮时”车辆本来就可以通行,刚好车辆通过“停止线”时碰到“黄灯亮起”,又来规定“黄灯亮时”是不是显得有些滑稽、自相矛盾或多此一举?所以说,“黄灯亮时”是一个时段概念,而不是时点概念。“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合理解释应该是:“黄灯亮时”的这个时段,车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红灯亮起,还可以继续通过;“黄灯亮时”的这个时段,车辆还没有越过停止线的,红灯亮起,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关键是

8、要把握、判断红灯亮起这个时点之前,车辆是否越过“停止线”这条准线。从实践中,也可以证明“黄灯亮时”车辆应当通行,而且是应该谨慎的通行。开车的人都会碰到过这种情况:车辆稀少的路口或者丁字路口的直行一侧、夜晚时部分路口,交通部门为了方便行车,信号灯设置为黄灯一直亮着,如果按照“黄灯亮时”不能通行来理解和执行,通畅的道路也会变成一条死路!也许有的人会认为,黄灯一直亮着可以谨慎通行,而“红、黄、绿”信号转换时的“黄灯亮时”是不一样的,如果这样理解,就是对法律严肃的践踏,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中,怎么能够对同一个法律词句有不同解释呢?如果对“黄灯亮时”解释和标准不一样,所有与此有关的法律行为就会自相矛盾,执法

9、难以统一,造成人们思维混乱,导致产生更多的交通事故。弄清楚了“闯黄灯”行为的本质属性。我们还应当解释一下“抢黄灯”的问题。开车的人都知道,城市街道一般时速限制都是60公里或40公里,按时速40公里计算,每秒行驶路程11米多,而且有一个惯性冲力,如果看到转换为黄灯时,马上采取急刹车:一是容易刹车延迟及惯性作用,冲过停车线,这时候,行也不是,停也不是,客观上妨碍了道路的畅通;二是急刹快、制动性强,但由于道路不是一辆车行驶,后面还会跟着车辆,如果后面的车做不到与前面的车一样急刹快、制动性强,而是以正常的点刹、慢刹措施予以减速处理,就更容易造成追尾。所以,所谓的“抢黄灯”其实不是“抢”,而根据距离、车

10、速判断是不是可以通过的问题,能通过就不叫“抢”,不能通过就是“闯红灯”了,绝大多数人当然不会拿自己的钱和车甚至生命开玩笑。只有个别,看到“黄灯亮时”不减速反而加速通过,这仅仅是个人素养问题了,这种类型确实容易引起交通事故。但我们总不能因为个别人的行为而放弃最基本的道理。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路口交通信号转换设置问题。科学、合理设置交通信号转换设置,是解决十字路口事故又一重要环节。我们都知道,通过路口要考虑的几个因素:信号灯、车辆速度、通过路口路程长度、左右边车辆行驶和行人状况、前后车辆行驶状况等几个因素。我们既要保证路口车辆行驶尽可能的畅通,又要做到发挥路口通行车辆的最大效率,还要考虑不同方向车流量的平衡。所以,根据不同道路情况,合理设置红绿灯转换的时间差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3-5秒的时间差是比较合理的。如果有了一个合理的时间差,可以相信,路口的交通事故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当然,恶意的“闯红灯”行为另当别论。笔者愿望:我国的交通法制建设更加健全完善!法律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交通执法更加严肃和依法办事!行车和行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果大家都能做到了:交通事故概率降为O!亲爱的交警们也不用这么辛苦了!交通违章罚款的科目也可以取消了!和谐有序的社会也将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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