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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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1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利 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 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 有合法的身份;(2)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 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5) 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 首付款;(6) 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 他经济

2、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7) 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范本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年_字第_号借款合同 (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 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 同遵守。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第一条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抵 押物享有处分权。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贷款期限_年,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贷款用途为购、 建住房。第三条本抵押物

3、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 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第四条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 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 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 抵押物。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 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 乙方承担责任。第七条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 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 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 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 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负责赔偿。抵押物的保险第九条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 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 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 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

5、部 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 毕止。第十条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 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 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第十二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 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 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 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抵押物的处分第十四条借款

6、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 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 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 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 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

7、贷款本息;第十七条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四)支付其他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2甲方:乙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合 作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 议:一、合作项目甲方同意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购买乙方位于_住房项目时 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乙方为购房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二、合作方式1、甲方凭购房人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首期交款证明

8、材料以及由乙方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荐保证书,受理其住 房公积金贷款。经审核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发放贷款,办理有关贷款 手续,并由甲方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全额划入乙方在银行开设的监管帐户。2、借款人(购房人)以其购买的房屋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房产抵 押登记到甲方名下之前,由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乙方应自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90天内办妥房屋产权证 书,并协同借款人(购房人)将房产抵押登记到甲方名下,房屋他项权证 交甲方执管。3、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清贷款本息后,甲方向其出具贷款结清通 知书,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书或抵押登记手续交由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 续。三、权责和义务1

9、、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住房开发项目相关立项审批手续,并确保项目建设的 合规、合法性,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按期交房。甲方有权对上述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2、甲方根据乙方资信、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核定乙方可保证担保 的推荐贷款额度,并收取推荐贷款额度的5%作为贷款保证金(须在甲方发放公 积金贷款前缴纳);甲方有权拒绝超出核定担保额度的推荐贷款。3、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之后,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 件的购房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荐保证书,并对该保证书所载房屋面积、 房屋总价款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荐保证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甲方有权

10、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推荐的贷款申请人(购 房人)进行审查,并于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5、在乙方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并协同借款人(购房人)将抵押房产抵 押登记到甲方名下,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之前,乙方为借款人的公积金 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为所有借款人(购房人)办妥房屋产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 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之后,甲方清退乙方的贷款保证金,并免除其承担的连 带保证责任。6、在保证担保期间,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应 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出现下列情形

11、之一的,甲 方可从乙方交纳的贷款保证金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如贷款保证金不足的,乙 方授权甲方从其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授权扣收贷款的委托书不再另行出 具,授权内容以本条内容为准:(1)借款人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未偿还贷款本息;(2)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 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7、在保证担保担保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 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1) 乙方出售的房产有产权纠纷的;(2) 乙方以出售的房产向第三方设定担保的;(3) 乙方与借款人(购房人)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4) 因乙方原因,借款人(购房人)不按约履

12、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上述款项,甲方可从乙方交纳的贷款保证金中直接扣收;如有不足,可直接 从第六条规定的授权帐户中扣划,授权扣划委托书不另行出具,授权内容以本条 规定为准。8、乙方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甲方有义务支持、 协助乙方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费用。9、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后,发生上述 第六条规定之情形,依法处置抵押物时,如乙方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乙方 可以合理对价一次性回购抵押房产。10、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对推荐担保的购房人姓名、房号、推荐 保证书编号、推荐贷款金额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随时接受甲方的核对。四、其它

13、约定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负责偿还甲方已 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和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 乙方所建项目不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的;(2) 乙方丧失担保能力的;(3) 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可能危及甲方公积金贷款安全的。2、乙方依本协议出具之推荐保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即1月12 日至1月 11日止。甲方有权拒绝超出推荐保证书有效期的推荐贷款。3、若借款人在保证期间内连续三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应在该事件发生 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采取相应措施,若甲方未履行该告知义务,则乙方 的保证责任得以解除。4、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

14、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起诉讼。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 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6、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附: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荐保证书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3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 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委

15、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 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 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 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 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五条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 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 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 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 中确定。第八条借款人如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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