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302023年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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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T 30-2023 2023-02-10 公布,2023-08-01 实施代替 QC/T 30-1992前言本标准是对 QC/T 30-1992 进展的修订,主要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引用了GB 15742-2023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依据 QC/T 413-2023汽车电气设备根本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其他必要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以及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等内容,以便适应电喇叭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及修理等。GB l5742-2023 是为保证安全而对机动车用喇叭(包括电喇叭、气喇叭、电- 气动喇叭)声压级、耐久性等主要性能及试验方法所做的规定;本标准则在此根底

2、上增加了其他性能要求及环境试验要求,是机动车用电喇叭的产品标准。与 QC/T 30-1992 相比,主要有如下一些改动:增加了电喇叭的分类及型号编制的规定。增加了低温存高温储存的规定:低温存高温试验时间由 2h 改为 8h。增加了对电子电喇叭的规定:其耐久性规定为 202300 次,且不允许进展调整,同时规定了电磁兼容性能和极性反接性能要求。对基频重进展了定义。取消了表 1 按膜片直径区分声压级,改为符合 GB l5742-2023 的规定。取消了定频振动,扫频振动时间规定为三个方向各 8h。盐雾试验时间由 16h 增至 48h,试验后考核漆层质量。湿热试验改为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共 10

3、 个循环。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QC/T 30-1992。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飞奔汽车电器、上海实业交通电器、哈尔滨工业大学固泰电子、湖北中生汽车电器、瑞安日正汽车部件。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洛如孝、蒋洪田、孙全颖、黄承华、陈是。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状况为:QC/T 30-1979、QC/T 30-1984、QC/T 30-1992。QC/T 30-2023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直流电源供电的电磁振动式喇叭(以下简称电喇叭)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章、标志、包装、储存和保

4、管。本标准适用于 M、N、L 、L 、L 类机动车,其他机动车辆用电喇叭可参照执345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优先通行的车辆,例如警车、抢救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所使用发出一系列不同频率声音的声响装置。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订正的内容)或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争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5742-2023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8655-2023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Q

5、C/T 73 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QC/T 413-2023 汽车电气设备根本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基频 basic frequency of waves单位时间内电喇叭膜片振动的次数。3.2 音程协作 volume to match双音电喇叭和三音电喇叭的基频配比。3.3 电子电喇叭 electricity trumpet利用电子把握器鼓舞膜片振动产生声响的电喇叭。4 产品分类及其型号编制4.1 依据构造形式,电喇叭分为筒形、螺旋形和盆形。4.2 依据工作方式,分为机械式电喇叭和电子电喇叭。4.3 电喇叭的型号编制应符合 QC/T 73 的规定。5

6、 要求5.1 文件电喇叭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依据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5.2 温度范围5.2.1 电喇叭在-4065的温度范围内应符合本标准 5.6 的要求。低温试验和高温试验后,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 5.7 规定的最低值降低 5dB(A)。5.2.2 电喇叭的储存温度为-4075。5.3 防护等级依据 QC/T 413-2023 中 3.6 的规定,电喇叭的防护等级为 IP54。假设顾客有其他防护要求时,可按其要求执行。5.4 外观及外表防护电喇叭的外观应符合 QC/T 413-2023 中 3.15 的要求。5.5 产品定额电喇叭为短时定额,工作时限不大于 3s。5.6 一般

7、要求电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不得有嘶哑及振扰声。5.7 声压级距离 2m 时,电喇叭的声压级应符合 GB l5742-2023 中 3.1.2.1、3.1.2.3 和 3.1.2.4 的规定。5.8 基频及工作电流电喇叭的基频和最大工作电流由制造厂规定。基频范围在 240Hz650Hz。5.9 音程协作5.9.1 双音电喇叭以低音基频为基准,基频比可在 4:5 和 5:6 中任选一种。5.9.2 三音电喇叭以中音基频为基准,基频比为 4:5:6。5.9.3 基频允差为 6%。5.10 电压变化范围电喇叭的标称电压规定为 6V、12V、24V,当其电压变化范围分别为 5.5V 7.5V、1

8、1V15V、22V30V 时,应符合本标准 5.6 的要求,下限电压时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 5.7 规定的最低值降低 5dB(A)。5.11 耐电压性能双线制电喇叭应按 QC/T 413-2023 中 3.8.1 的规定进展耐电压试验,绝缘应不被击穿。5.12 耐极性反接性能电子电喇叭经受试验电压下历时 1min 极性反接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6 的规定。5.13 电磁兼容性电子电喇叭的电磁辐射骚扰性限值应符合 GB 18655-2023 中表 12 的规定, 具体数值由制造厂与顾客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 60dBV。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6 的规定。5.14 耐温度变化性能电喇叭经受-40

9、、历时 2h,65、历时 2h 为一循环,共 5 个循环的耐温度变化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 5.6 的要求,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 5.7 中规定的最低值降低 5dB(A),试验期间不工作。5.15 耐温度、湿度性能电喇叭应在-10-65之间,经受 24h 为一循环,共 10 个循环的耐温度/ 湿度组合循环试验,试验期间不工作。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 5.6 的要求,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 5.7 中规定的最低值降低 5dB(A)。5.16 耐振动性能依据 QC/T 413-2023 表 3“其他部位“的规定,电喇叭经振动试验后,符应合本标准 5.6 的要求,零部件无损坏,紧固件无松脱。5.17 耐盐雾性能

10、电喇叭经受 48h 的盐雾试验后,符应合本标准 5.6 的要求,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 5.7 中规定的最低值降低 5dB(A),油漆层不允许锈蚀。5.18 耐久性电喇叭的耐久性应符合 GB 15742-2023 中 3.1.3 的规定,其中电子电喇叭耐久性为 202300 次。6 试验方法6.1 根本要求试验环境、试验仪器、试验条件、试验时的安装以及声压级试验、频谱试验应符合 GB 15742-2023 中 3.2.13.2.4 的规定。6.2 试验电源试验电源的可供电流,至少应比电喇叭的工作电流大 5 倍。6.3 一般要求试验进展一般要求试验时,电喇叭连续发声时间应不超过 30s,如需再次试验

11、, 必需自然冷却 20min 以上,应符合本标准 5.6 的规定。6.4 其他工程试验电喇叭其他工程的试验按以下要求进展。6.4.1 防护等级试验电喇叭防护等级试验按 QC/T 413-2023 中 4.6 进展,应符合本标准 5.3 的规定。6.4.2 外观及外表防护试验电喇叭外观按 QC/T 413-2023 中 4.15 的规定进展检查,应符合本标准 5.4 的规定。6.4.3 安装尺寸检查电喇叭的安装尺寸用专用量具进展检查,应符合本标准 5.1 的规定。6.4.4 耐电压试验双线制电喇叭按 QC/T 413-2023 中 4.8.1 的规定进展耐电压试验,试验完毕后,应符合本标准 5.

12、11 的规定。6.4.5 低温试验电喇叭在不工作状态下进展-40、历时 8h 的低温试验,试验后在 2min 内完成测试,应符合本标准 5.2.1 的规定。6.4.6 高温试验电喇叭在不工作状态下进展 75、历时 8h 高温试验,试验后在 2min 内完成测试,应符合本标准 5.2.1 的规定。6.4.7 温度变化试验电喇叭按 QC/T 413-2023 中 4.10.3 的规定进展-4065温度变化试验, 试验完毕后,应符合本标准 5.14 的规定。6.4.8 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电喇叭按 QC/T 413-2023 中 4.11 的规定进展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试验完毕后,应符合本标准

13、 5.15 的规定。6.4.9 振动试验电喇叭按 QC/T 413-2023 中 4.12 规定进展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完毕后,应符合本标准 5.16 的规定。6.4.10 盐雾试验电喇叭按 QC/T 413-2023 中 4.13 的规定进展盐雾试验,试验完毕后,应符合本标准 5.17 的规定。6.4.11 极性反接试验电子电喇叭按 QC/T 413-2023 中 4.7.1 的规定进展电源极性反接试验,试验完毕后,应符合本标准 5.12 的规定。6.4.12 电磁兼容性试验电子电喇叭的电磁辐射骚扰性试验按 GB l8655-2023 第 16 章的规定进展, 应符合本标准 5.13 的规定。

14、6.4.13 耐久性试验电喇叭的耐久性试验,除按 GB 15742-2023 中 3.2.7 的规定进展外,还应:a) 安装方式与正常装车使用时一样。假设几只(套)电喇叭同时试验,应保证每只(套)电喇叭的基架相互分开。假设安装在同一基架上,则应逐个循环操作, 不能同时操作。b) 电子电喇叭不允许进展调整,应符合本标准 5.18 的规定。7 检验规章电喇叭的检验规章应符合 QC/T 413-2023 中第 5 章的规定。7.1 电喇叭的出厂检验:抽样方法及数量按表 1 规定。7.2 电喇叭的验收检验:按表 1 规定的工程进展,抽样数量协商确定。7.3 型式检验时,先按表1 进展复验,合格后,再按表2 规定进展;电子电喇叭应另外抽取 3 只,先按本标准 6.4.12 的要求进展电磁兼容性试验,再按 6.4.11 的要求进展电源极性反接试验。表 1 出厂检验、验收检验表 2 型式检验8 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电喇叭的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应符合 QC/T 413-2023 中第 6 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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