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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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管理方法(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平安爱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全部的滩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依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四周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平安爱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长20米至1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米至300米;平安爱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2、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至50米;平安爱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平安爱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至30米;平安爱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

3、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30米;平安爱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属全民全部的,运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全部的,运用时必需听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平安爱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运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平安。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实际须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平安爱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需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

4、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平安爱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平安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峻影响水利工程平安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除。详细实施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看法。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听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河流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 占用农业浇灌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开采

5、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实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听从水库平安管理的须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应当听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依据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修理和养护,保证农田浇灌和防洪排涝的须要。 第十七条 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爱护设施。国家和集体兴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修理和更新,

6、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需持有“技术资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依据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安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难年份,应实行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工程状况,制定防卫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安排,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

7、府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需严格执行防卫洪水方案和调度运用安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觉影响防洪平安的问题,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平安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其次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限期实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依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

8、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文和工程监测设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平安爱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平安的; (四)擅自由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实力的。 其次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实行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依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9、(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随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由河滩造地的;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平安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渠、水库、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污口的。 其次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依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物或林木的; (二)

10、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平安的超重车辆和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其次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依据情节轻重,可并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设备的。 其次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平安爱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限期实行补救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计算处以罚款。 其次十五条 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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