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人民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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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政务信息查询的相关规定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实

2、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第二章公示范围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切身利益的下列重要事项,在实施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一)价格调整、收费政策等;(二)民生保障政策等;(三)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五)城乡、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七)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八)需要公示的其它重要事项;第三章 公示方式第七条 根据本地和本部门实际情况

3、,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一)各级政府网站,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等;(二)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四章 公示程序第八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一)事项确定:属于市人民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同意审批。市政府各部门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部门自行确定。(二)组织实施: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公示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实施。(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

4、容: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即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材料、主要依据等;2、所需的相关资料;3、公示的起止时间;4、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5、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6、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它内容;(四)公示时间:1、执行上级的各项重要事项,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在上级机关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2、本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要事项,公示组织机关应当在确定重要公示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

5、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事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给予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需要公示的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反馈与答复第十条 组织公示的行政机关,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公示主管部门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

6、收集。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组织机关要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和督查部门;并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报告应作为各级行政机关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告方式参照第七条。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公示的基本情况;(二) 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三) 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协调推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督查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重要事项公示列为本级行政机关年度行政效能考核和落实“

7、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督查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县区政府和部门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第十三条 新闻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第十四条 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 ,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重要事项公示义务的举报和投诉。第十五条 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备案。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公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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