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厂区交通管理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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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厂区交通管理制度6篇 书目 第1篇化工企业厂区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第2篇厂区交通运输平安管理制度 第3篇厂区交通管理制度 第4篇企业厂区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第5篇厂区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第6篇化工厂区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化工厂区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平安,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行政部门负责厂区 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平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需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平安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听从行政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记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

2、、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 并结合厂区详细状况设置交通信号标记。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需实行平安措施和明显标记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 平安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平安。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记;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记、信号。 3、 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刚好消退。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须要,必需临时占用或破土

3、施工,并经行政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坚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需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 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平安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运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随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需按有关平安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需接受特地技术培训,经公

4、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需受特地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特地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驾驶员必需仔细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需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听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平安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

5、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需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 4.13、车辆倒车必需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留意四周地形及物品等状况。 4.14、车辆必需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需经平安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需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 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

6、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觉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

7、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需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留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需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记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相互追逐。 6.5、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

8、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刚好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厂区交通管理制度 (一)管理学问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平安,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平安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二)信号、标记 1. 厂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详细状况设置信号标记。 2.厂区限制路应设置明显的管制路标。 3.坡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需有明显标记,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来往常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4.厂区交通道路,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三)交通路途

9、管理制度 1.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要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刚好消退。 2.公司依据须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平安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公司平安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3.严禁在要道上堆集货物、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须要必需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需经公司生调科批准方可占用。 4.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坚固,跨越道路垃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四)车辆管理制度 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需良好,按公安、劳动、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

10、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2.公司内小型机动车(电瓶车、小型翻斗)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公司生调科、车队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3.公司车辆应由设备科负责,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平安行驶的车辆,不得运用。 (五)机动车辆驾驶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由公司车队组织,公安、交通、劳动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2.公司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需经过特地训练,经生调科、车队考核

11、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行驶。 3.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4.厂区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内限速规定。 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机动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电磅为3km/h。 5.厂内教练车及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牌照。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需有驾驶员指导。 (六)车辆装载管理制度 1.机动车力气装载要符合下列规定: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装载化学危急品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需按规定

12、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七)非机动车、自行车管理制度 1.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其它非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需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必需集中存放管理。 3.行走时留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4.厂内行人必需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公路。 5.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串行。 化工企业厂区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1、管理

13、组织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平安,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行政部门负责厂区 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平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需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平安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听从行政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记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 并结合厂区详细状况设置交通信号标记。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需实行平安措施和明显标记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 平安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平安。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

14、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记;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记、信号。 3、 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刚好消退。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须要,必需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行政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坚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需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 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平安行驶条件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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