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河北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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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创建河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加速构建我省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区域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处于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第

2、三条 示范基地选择范围:主要包括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及国家、省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创建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六条 产业集聚区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3、、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规划的许可要求,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150万元/亩以上。主导产业突出,企业销售收入达1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1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完成主体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体园区主要污染物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4、%。申报年份的上一年度应超额完成国家、省和市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主导产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四)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区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5%(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2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五)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在国际国内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六)安全有保障

5、。主体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完善,主导产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七)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八)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九)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主导产业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

6、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十)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产业聚集区政府机构设立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创建申请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各产业聚集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县(区)政府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九条 报送材料(一)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是创建示范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为必须材料,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1、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2、河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7、表;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为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为非必须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议报送内容为:1、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的批复复印件;3、市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4、所拥有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省内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证明材料;5、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6、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

8、明文件等。(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四)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河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下载)。第十条 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批复及授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进行批复,并授予“河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每年集中批复和授牌一次。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年3月30日前将

9、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逐步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并摘牌。第十六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所在设区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第十七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八条 今后推荐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从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筛选。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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